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一
住址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身份證號
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貴港市港北區中山北路15號聯邦國際廈a單元層室,房屋結構為,建筑面積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寫人民幣。
第三條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元寫剩余房款元寫在甲方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同時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應當在時間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乙方違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
核心提示:轉讓房屋協議書房屋轉讓合同的制作,轉讓房屋協議書房屋轉讓合同的內容,轉讓房屋協議書房屋轉讓合同簽訂須知,轉讓房屋協議書房屋轉讓合同違約責任。
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貴港仲裁員會仲裁。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
注:
1、房屋轉讓協議書簽訂前,受讓方一定要看清楚出讓方對房屋有無合法的處分權,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2、要問清楚房屋有無出租。
3、房屋的物業費用及其他各項費用有無欠繳。
4、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書為格式文本,可根據自己需要加以修改。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二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在本協議簽訂前,丙方與甲方已于20xx年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現就甲方與丙方所生之權利義務,三方經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
一、原甲丙雙方合同權利義務承受
1、三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基于原甲丙雙方合同所享有或承 擔之全部權利、義務,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轉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2、原甲丙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除甲方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予乙方及本協議另有約定的條款外,合同項下的其它條款不變,對乙方與丙方均具有約束力。
3、在本協議生效之前,甲方依原甲丙雙方合同已向丙方支付房租,則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該款項視同乙方支付,丙方不得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4、本協議生效前已發生之甲方應履行義務或責任,不論甲方是否已履行完 畢,均自本協議生效日起由乙方承受。本協議生效后,丙方不得基于原甲丙雙方合同再對甲方行任何主張。
二、各方如因本合同產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房屋所 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三、本《轉讓協議》與原甲丙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一同構成有效的合約文件,二者缺一不可。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雙執一份,經三方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三
甲方(賣房業主):身份證號:電話:
乙方(買房人):身份證號:電話:
第一條:
1、甲方在自愿、民主、公平、公開、公證、平等合法的基礎上將此房產賣給乙方。
2、此房產坐落在,此房產面積216平方米(有市規劃局批件),土地面積6.9畝土地,暖棚一棟,房屋內的固定設施、及柵欄以內所有設施(按此房現狀為準交付)等,賣方將本房屋土地所有權合同編號及合同復印件交給買方。經雙方研究決定此房產及土地最終所有權轉讓價為人民幣柒拾捌萬元整。小x:780000元。
3、經雙方協商同意首付壹拾萬元整(100000),剩余余款陸拾捌萬元整,即日起,按6厘計算,每月利息肆仟元整。如乙方可分期付款,利息按剩余余款重新計算,余款結清同時雙方更名,最晚明年年末________年年末全部結清余款及本息。如買方________年之內不履行協議,最終賣方無條件收回此房,定金及裝修無條件充當賣方損失。
第二條:
1、甲方要承擔簽署房屋買賣前所有相關費用。出現費用甲方承擔,乙方概不負責。甲方承擔一切后果及法律責任。
2、甲方必須誠信,如有房產欺詐、欺騙、做假或銀行貸款抵押或聯保貸款抵押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民事責任。(如有此類事項,甲方承擔乙方承建的房屋面積根據市場價的三倍賠償)。
3、在買賣簽署后,甲方如繼承人或其它繼承人要求分繼承款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訴訟法律退款,甲方要承擔乙方實際承建的房產總價的五倍賠償。
第三條:
1、在買賣過程中,在沒有更名期間前,如有政府行為拆遷、修路、占道給予的賠償等相關賠償價款,甲方無權接收此款。如甲方違約,甲方要承擔乙方實際承建的房屋面積根據市場價的三倍賠償給乙方。
2、在買賣過程中,在沒有更名期間前,如乙方在此處新建房屋或其它設施投入,根據新建房屋面積和設施費用,根據市場價,甲方無權接收此款。如果甲方違約甲方要賠償市場價及所有建筑總價的五倍賠償并且承擔一切違約的相關費用。
第四條:
1、四鄰住戶甲方無條件協助簽字,作為乙方證人。
2、甲方繼承人簽字同意賣房證明,及夫妻簽字。
3、甲方必須確定四鄰界限位置。
4、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更名。
以上事項希望雙方共同遵守,如有單方違約,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與民事責任。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甲方賣房證明人:
甲方鄰居證明人:
乙方:乙方買房證明人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四
賣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 (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蘇州市_________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 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蘇州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蘇州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 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 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 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銀行貸款
1、 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 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 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 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 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 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 其它: 。
第八條 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 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 有關爭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說明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見證方:
____年__月__日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五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六
甲方(轉租方):
乙方(承租方):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房屋轉租協議。
1、甲方將新平縣戛灑鎮花街 號商住樓(整樓)產權登記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轉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對該房屋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
2、乙方承組后需報經物業公司批準后自行進行裝修,在裝修中不能改變或損壞房屋現有結構,裝修發生的責任事故及費用概由乙方負責支付和承擔,甲方不承擔責任和費用。
3、租賃期間乙方經營所發生的責任、事故及各種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和支付(含水電費和物管衛生費等)。
4、乙方在租賃期間對房屋、門窗及其它設施造成的損失必須由乙方負責修復。
5、甲方必須付清原租賃所有應該繳納費用后再將房屋移交給乙方使用。
6、轉讓費為39000元包干。包括從20 年 月 日到20 年 月 日止的租金和現有設施轉讓費,現有設施歸乙方自行處理和使用。
7、轉讓期限:從20 年 月 日到20 年 月 日止;
8、乙方承租后只能自己經營,不得轉讓其他人經營。
9、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轉讓費交清即有法律效力。
10、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因契約條款未明確部份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七
賣方: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協議所涉房地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
賣方所轉讓房地產(下稱該房產)坐落于: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房產權證號:____________,登記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
該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該房地產約定交付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雙方現場確認,均無異議。
第二條【房地產產權現狀】
該房地產沒有設定抵押也未被查封,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第三條【房地產租約現狀】
該房地產所附租約現狀為第_______項:
1、該房地產沒有租約;
2、該房地產之上存有租約,賣方須于本協議簽訂時將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及租賃協議交予買方。
第四條【附著于該房地產之上的戶口】
如該房地產所附著有賣方戶口,基于保證買方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后,應享有完全的處分權,賣方保證于收到房地產轉讓總價款之日起30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轉讓價款】
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元)。
第七條【稅費承擔】
雙方約定,由買方承擔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雙方按規定應繳納的一切可能產生的稅、費。買方不按約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買方不得因此解除協議,本協議應繼續履行,但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付款方式】
買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條【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逾期付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要求買方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第十條【房地產交付】
賣方應當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并履行下列手續:
1、買賣雙方共同對該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事項進行驗收,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并辦理交接手續;
2、交付該房地產鑰匙;
第十一條【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賣方未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附隨債務的處理】
賣方在交付該房地產時,應將附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結清,單據交買方確認,否則買方有權從交房保證金中抵扣上述欠費。
第十三條【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須在簽訂本協議7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賣方應按照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要求積極協助。
在收文回執載明的回復日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買方須按本約定辦理交納稅費的手續。
第十四條【其他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致協議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10%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另一方提供證明。
第十六條【本協議與其他文件的沖突解決】
買賣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協議不相符的,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七條【協議附件】
本協議共有附件_______份。協議附件為本協議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采取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協議數量及持有】
本協議一式4份,賣方1份,買方1份,其他交有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買賣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賣方(簽字):______________
買方(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八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證][軍官證][外籍護照][營業護照][戶口本][護照][公證書][港澳臺證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賣方配偶
婚姻狀況[未婚][已婚][離異][喪偶]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如果有多個買受人,請用“,”分隔,第一個填寫的購買人將是房屋所有權人,其余購買人是共有權人,請慎重填寫。)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證][軍官證][外籍護照][營業護照][戶口本][護照][公證書][港澳臺證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經辦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開發區][之江開發區][下沙開發區]房屋結構為,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一般住宅,所有權證號為(共有權證號為)。丘地號為。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轉讓][劃撥]。
第二條房屋轉讓價格。
1、該套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總價元,大寫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角分。
2、上述房屋轉讓價格[是][否]包括裝修價款,為人民幣元,大寫億千百拾萬千百拾元角分。
(說明:本款僅指裝修價款。選擇房屋轉讓價格包括裝修價款的,必須填寫裝修價款;如選擇房屋轉讓價格不包括裝修價款的,裝修價款可以不填寫。)
3、該房屋轉讓交易發生的各項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第三條付款方式。
委托銀行監管支付:(委托房產中介機構代理的,必須委托銀行監管支付)甲乙雙方同意委托[xxx]銀行帳號對房產交易資金進行監管支付。雙方約定按以下第[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公積金+商業貸款)][4、其他方式(商業貸款)][5、其他(公積金貸款)]項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天內,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
2、分期付款: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天內,乙方先支付購房款元給,余款
3、其他方式:
第四條交房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項方式交房: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天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2)、其他方式。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累計應付款向乙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計算。逾期付款超過天,甲方有權按下述第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期限繼續履行。若乙方在天內仍未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條處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終止,乙方將房屋退還給甲方。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不符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時間交房的,乙方有權按累計已付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計算。逾期交付超過天,乙方有權按下述第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繼續限期履行。若甲方在天內仍未繼續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條處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共計元整,合同終止。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與甲方支付的違約金不符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在90天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甲方給予協助。如因甲方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退房。甲方必須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整。若乙方不愿意退房,。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1、該房屋[有][無]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甲方向物業管理企業結算至止,之后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說明:如選擇有物業管理服務的,必須明確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結算的截止日期。)
2、第九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條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2]種方式解決。
1、由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1、甲、乙雙方簽字。
2、經公證。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各執一份。各方所執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乙方代理人
(簽章)(簽章)
甲方共有權人(或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簽章):
簽定日期:年月日
簽定地點: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九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目前投資擁有的高山廟養殖場,已依法與高山廟村訂立用地合同。但是因為現在新農村建設需要,對養殖場造成威脅,已經無法正常生產,所以甲方擬將養殖場的固定資產、場地以及《用地合同》等有形及無形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原來投資的蘭舍、水塔、水井、場地及用地合同(不含活動資產)等有形及無形資產升值空間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價格為:人民幣三十六萬元正(¥36000000元)及現有新農村標準的房屋一套(兩連2層半)。今先付現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正(¥36000000元),余下房子建成后交付。并用附屬合同形式確立,不在此協議中。
二、養殖場原來的一切糾紛含場地面積爭議部分由甲方承擔。轉讓后自簽協議起一切糾紛與都與甲方無關。
三、乙方在初期經營期間,發生糾紛及其它有關部門的關系協調上,甲方應協助乙方與協調,甲方應直接協助乙方與村訂立《用地合同》。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補充。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二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十
轉讓方(甲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頂讓方(乙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__________街(路)_____號的房屋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2、房屋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3、轉讓后房屋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營業設備等全部歸乙方。
4、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分兩次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第一年付款_____%,第二年付清余下____%費用。
5、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房屋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房屋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6、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___分之___作為違約金,逾期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___%作為違約金。
7、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房屋,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8、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十一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甲方):
工作單位:公司
住址:____區街道號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工作單位:公司
住址:____區街道號
身份證號:
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____區路號單元層室,房屋結構為,建筑面積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轉讓價格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大寫(人民幣)。
第三條付款方式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元(大寫);剩余房款元(大寫)在甲方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同時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房屋交付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房屋過戶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應當在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的承諾保證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
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____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____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十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商議,同意以下房屋租賃權轉讓事項,訂立本轉讓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坐落:裕華區中仰陵村北口小學操場西側。
第二條甲方將房屋租賃權轉讓給乙方使用,租期為一年,一次性支付轉讓費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分期支付,分別為,支付間隔為個月。房屋內所有甲方持有物品及非持有物品使用權全部轉讓給乙方。
第三條甲方擁有乙方的股份,此股份分紅于每月月底交付甲方,若房屋內出現違法活動、人員傷亡等情況時,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甲方有責任為乙方經營提供必要幫助,乙方于每月月底給甲方提供詳細賬單。乙方在租賃期內承擔所有的經營支出。
第五條若房屋在轉讓費付完之前出現意外情況(本村提前拆遷、雙方協商解約、房東終止合同執行及其他),則終止合同,未支付的轉讓費將不再支付。
第六條若合同雙方中任意一方單方面提出解約,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則由毀約方支付另一方全額轉讓費的作為賠償,則合同終止,未支付轉讓費將不再支付。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xx年x月x日
簽約日期:xx年x月x日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十三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年出生,
住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年出生,
住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
買賣雙方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資源成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賣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間上下_________層樓房(房屋)包括(座落:_________,范圍:東_________西_________南_________北_________,)一次性出賣給買方所有,該房屋的占地范圍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買方享有。
該房屋買賣(占地范圍土地使用權轉讓)成家價款¥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佰拾萬仟元)。
①房款交付。
20xx年xx月xx日買方向賣方交付定金¥ _________元(可抵作房款),20xx年xx月xx日前向賣方交房款¥ _________元,余下房款¥ _________元,買方于20xx年xx月xx日前向賣方交付。附加條件:若買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期限付房款,賣方有權解釋本合同,交款以賣方出具收據手續為準。
②房屋交付。
賣方于20xx年xx月xx日前向買方交付該整個房屋,同時將房屋的產權手續_________交付給買方。
四、變(過戶)。
買方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賣方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房屋過戶的費用由_________方負責。其中含開發商房產證押金肆萬元整,待房產證辦齊付開發商肆萬元,房產證辦齊辦不齊與賣方無關。
①賣方確保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并確保該房屋沒有擔保債券、沒有抵押、查封、拍賣等,債權債務由賣方承擔。
②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前,該房屋的債務及糾紛由賣方承擔,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后該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及糾紛由買方承擔。
若有一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為總房款額的_________ %,并賠償響應損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十四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房產一事達成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聲明:
1、甲方所售房屋已經依法取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書證號為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號,房屋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產權證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
2、甲方保證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可以辦理權屬過戶、稅務登記、貸款申請等與交易有關的各項事宜。
3、甲方保證所售房屋符合國家及廣州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規定。甲方對違反國家及廣州市關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條 乙方聲明:
乙方購買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違反本協議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 付款
1、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即支付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2、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
a、乙方為非貸款客戶,甲方自行還清銀行貸款贖出房產證無條件于20__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到乙方名下后,上述房地產成功辦理完權屬過戶登記手續至乙方名下物業后,30個工作日內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
b、乙方為商業銀行貸款客戶,應在評估報告出具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除乙方貸款申請額之外的剩余房款,乙方首付款應為除其貸款額度以外的其他購房款項總和。銀行貸款部分的房款按銀行規定支付;
c、乙方為公積金貸款客戶,首付款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交付,且不得遲于對交易房屋進行評估,乙方首付款應為除其貸款額度以外的其他購房款項總和,甲方應向乙方及貸款審核機構出具首付款收到證明。貸款部分的房款按貸款機構規定支付;
3、乙方經審批所獲貸款數額不足申請額,乙方應于銀行審批貸款額度通過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足購房首付款;乙方所申請的貸款未獲批準,乙方應于銀行不予批準貸款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補足剩余房款。
4、甲乙雙方交易資金劃轉結算方式雙方約定為:甲方自愿授權乙方直接(或委托)將上述購房定金及購樓首期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賬戶名為:______________,賬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產權過戶
a、乙方為非貸款客戶的,甲方自行還清銀行貸款贖出房產證無條件于20xx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到乙方名下,乙方應當共同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b、乙方為商業銀行貸款客戶或公積金貸款客戶的,甲乙雙方應在貸款機構簽發的乙方貸款審批通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或20xx年11月30日前共同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第六條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驗在雙方到主管機關辦理完權屬過戶登記手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甲、乙雙方均應親自到場,辦理水、電、煤氣、物業、數字電視、戶口遷移等相關事宜,確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產生的水、電、煤氣、數字電視、物業等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后所產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雙方應簽署《物業交驗單》。
2、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務糾紛,并結清物業、數字電視等手續。房屋設定抵押登記的,已通知抵押權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保證所售房屋建筑面積同產權證記載相符;并提供齊全辦理權屬變更的全部手續;
4、甲方存有公共維修基金的,根據廣州市規定,在房產過戶之后公共維修基金歸乙方繼續使用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上市批準及房屋買賣權屬過戶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書面約定辦理,沒有書面約定的,依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八條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雙方依據合同法定金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悔約應當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乙方悔約定金不予返還。同時,甲乙雙方如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導致協議履行遲延或無法履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他方造成的損失。因遲延履行義務,違約方每逾期一日應賠償相當于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第九條 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備注(如備注條款與本協議前述條款有沖突的,與本備注條款為準)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小產權房屋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書電子版篇十五
轉讓方(甲方)____身份證號碼:
住址:
受讓方(乙方)____身份證號碼:
住址:
出租方(丙方)____身份證號碼:
住址:
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下述房屋房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轉讓房屋房
1、轉讓房屋房位于__,建筑面積__平方米;
2、丙方為上述轉讓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出租方。現對甲、乙雙方根據本協議約定轉讓上述房屋承租權的行為,丙方同意。
3、原甲、丙雙方所簽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與丙方不再另行簽訂租賃合同。本合同生效和房屋交接完畢后,甲、丙雙方之間原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履行,權利義務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結算與支付
1、丙方與甲方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為__年,即自__年__月__日起__年__月__日止,月租金為__元人民幣,現甲方剩余租期為__月。
2、房屋轉讓乙方后,甲、丙雙方原房屋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租金轉由乙方根據該合同約定(指有關金額、時間、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負有支付義務。
三、房屋設施、設備的歸屬
1、轉讓房屋現有裝修設施在轉讓后歸乙方所有。
2、轉讓房屋租賃期(含房屋租賃合同續簽期限)屆滿后,該房屋裝修設施的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所有。
3、乙方在接收該房屋后,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再次裝修。
四、房屋轉讓費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元整,上述費用已包括第3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它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它費用。
五、債權債務的處理
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交接條件及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內進行房屋交接,向乙方騰讓房屋并交付鑰匙。
2、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現場驗收。
3、轉讓房屋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甲方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并將視為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由甲方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該房屋房有合法承租權并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房屋。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時,按如下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交付天數__元/天;超過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轉讓房屋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房屋轉讓費,和按上述約定追償違約金。
2、乙方應按時接收房屋和支付房屋轉讓費。乙方逾期接收房屋超過7天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還已支付的房屋轉讓費。乙方逾期支付房屋轉讓費時,按如下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付款天數__元/天。
3、丙方保證該轉讓房屋為其合法所有,享有房屋的出租權,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租賃權糾紛,應由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甲、乙雙方違約金。該違約金按下述方式計算:甲方獲得的違約賠償=本合同約定轉讓費×1;乙方獲得的違約賠償=本合同約定轉讓費×2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由合同三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__仲裁,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九、其它規定
原房屋租賃合同和財物交接清單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三方簽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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