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定情形不同,而且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都由法律規定,不容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無效。
2、勞動者、用人單位的主觀方面不同,勞動合同解除的,不僅需具備法定事由,而且需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單方或雙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兩者缺一不可。而勞動合同終止則只要出現法定事實,勞動合同則根據法律規定終止,不需要一方或雙方作出意思表示。
3、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律程序不同。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整理的內容,相信大家已經清楚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區別了,特別要注意的是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都由法律規定,不容許當事人自己通過合同進行約定,當事人自己約定的解除或終止的條件是無效的。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瑞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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