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
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主體特定為職工與用人單位,并要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其中,勞動力的提供者須具有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用工資格。《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
1、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而勞務關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勞動關系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勞務關系的主體是平等主體,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3、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隸屬與管理的關系;
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一方提供勞務服務,另一方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是平等的關系。
4、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5、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
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6、在納稅方面,勞動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計算繳稅個人所得稅;
而勞務提供者取得的勞務費,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7、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解除勞務關系,沒有這些法定的經濟補償金,只能根據民事法律和雙方的勞務合同約定執行。
8、當發生爭議進行處理時的法律程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應當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而勞務關系糾紛的處理,則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的勞務關系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口頭進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一次性的服務,就比如說我們常見的兼職,實際上就是屬于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這不是這樣的,勞動關系是屬于一種長期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我國在解決勞務關系的時候,是按照合同法解決的,而勞動關系則適用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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