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后問斬”一詞中的“秋后”一般是指秋、冬兩季。“問”在司法領域的本義是審訊,后來衍生出了“判處”的意思,而“問斬”就是指判處死刑。文獻上還有“問絞”、“問徒”、“問遣”等一組詞,其中的“問”也都是指判決。從字面上看,“秋后問斬”就是指秋、冬兩個季節可以判處和執行死刑。“秋后問斬”還要從它的源流談起。
從現有史料上看,“秋后問斬”最初可能是一種司法習慣,或是一種理想中的司法原則。我們已知的最早談及了這個問題的材料是《左傳》。《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傳》記載蔡聲子在與楚令尹子木對話時,就有“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恤民不倦,賞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說法。這一段對話非常有名,它也是“楚才晉用”這個成語的出處。蔡聲子說秋冬行刑是“古之治民者”的規矩,這種說法未必可信,因為古人一般都有崇古傾向,很多人經常給自己認為正確的觀點貼上一個古人如此為之的標簽,以使自己的觀點看起來更為可信。此外,《十三經》中有一本專門介紹古代理想官制的叫《周禮》,它將理想的職官制度中的官位分為了天官、地官、春官(看清楚了,這一豎是豎下來的,寶蓋頭下面不是兩個“口”)、夏官、秋官和冬官六種,其中的“秋官”就是“掌邦禁”的“司寇”及其下僚們。《周禮》是什么時候的書,學術界尚眾說紛紜,從認為作于戰國初的,到認為作于戰國末的,再到認為作于西漢初的,說法很多。如果我們按照這些觀點的上限,認為這是戰國初寫成的書,那么這就又是一條表明戰國后期以前的古人已經存在將秋與刑法聯系在一起的觀念的重要證據。
由于文獻上的缺失,現在我們并不明確地知道這一時代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司法習慣或司法觀念。或許它與古代的祭祀風俗有關,或許漸冷的天氣和飄零的落葉也確實會刺激出人對于死亡的通感。而到了戰國后期,這一觀念終于獲得了明確的理論上的依據。
我們都知道,中國古代有一個很有名的陰陽五行的觀念。按照現代歷史學界和哲學界的普遍看法,哲學史意義上的陰陽的觀念可能在春秋時就已經存在,而五行學說則應產生于戰國時期。它們原本是獨立發展,互無關系的兩種不同的原始哲學理念。其中的五行學說首先開始嘗試解釋甚至指導政治實踐。成書于戰國末年的《呂氏春秋·孟秋紀第七》中就明確指出,根據五行學說,秋天,刑罰和犯人更配呢:“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正平,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贏。”這大概是我們已知的最早給“秋后問斬”找出理論依據的古代文獻。陰陽學說從戰國末期開始逐漸顯露了一點要與五行學說發生聯系的傾向。
到了西漢董仲舒的時期,陰陽學說和五行學說徹底實現合流,一起被吸收進儒家學派,構成了中國古代官方世界觀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而它們所主張的在秋天行刑的理念,也逐漸從一種習俗或理想中的觀念,轉為國家法律正式規定的司法制度。《后漢書·郭陳列傳第三十六》中記載,漢初的司法風俗是“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后來將制度規范為“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到了東漢元和二年,行刑時間又改成了“冬初十月而已”。上面引文里的“季秋”就是秋天的最后一個月,“論”、“報”則都指判決。這里談到的三個行刑時間都屬于“秋后”的六個月的范疇,但外延各有不同。這開啟了古代行刑時間的一種常態。
此后歷代,可以判處并執行死刑的時間不斷地有所調整,但無論如何變化,基本是限于秋、冬的六個月里面的。這里還有一條規律,就是極少會有時代會把春節所在的陰歷正月劃入可以行刑的時間里面。這一點,即使不用陰陽五行學說去附會也很好理解,畢竟大過年的,誰愿意去殺人嘛。除此以外,各種重要節日也經常被要求不許行刑。皇上、衙門老爺和劊子手也還都是想過個節的。過節時一般會有電商促銷,大家買買買都忙不過來,誰有閑心去砍頭嘛。
在隋唐時期,中國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漸趨定型,一般的死刑案件都要報請朝廷核準才能執行。而秋冬行刑的規定也就由此擁有了制度上的實際意義,給了皇帝和朝廷一個集中復核死刑的時間。那些被初判死刑,等待復核的死囚被稱為“監候”,不過“監候”這個詞還有其它義項,在文獻中看到時要加以甄別。死刑復核制度傳到清代,就誕生了著名的秋審制度。這項制度的最后一步是皇帝親自調看所有上報待核的死刑案件卷宗,凡有他認為確實應該死啦死啦的的,就在犯人名字上劃個勾,稱為“勾決”。皇帝劃不劃這個勾,除了與案情本身有關,和他當時的心情關系也很大。而這個勾一旦劃上,很快就會有一顆人頭落地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春秋》決獄”是說用《春秋》這本書上的判例和微言大義來處理刑事案件,“秋后算賬”本義是說地主們秋收后和佃農們計算一年的賬目,或債主在秋收后去討錢。這兩個詞和“秋后問斬”看起來有點相似,但其實它們之間是很清白的,并沒有什么不清不楚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