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社保登記信息異常篇一
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并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或成立證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3)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6)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表格填報說明:
1、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準成立信息”欄。
“批準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個人編號” :“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1)“新增” :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
(2)“續保” :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并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3)“轉入” :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征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4)“市外轉入” :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后,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 :應按職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但不得低于586元)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表:
險 種 國有、集體企業 三資、私營企業 外來務工人員 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單位繳納 個人繳納 養老保險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社保登記信息異常篇二
公司辦理社保登記,帶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職工工資發放表(確定繳費基數)、公章、花名冊(有身材份證號碼的)。
營業執照、法人證、原件復印件都要,復印件社保部門留底歸檔,原件審查后可帶回。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建立單位繳費信息數據庫。
登記(四險部分)
1、辦理所需材料:
(1)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在同一頁)。
(4)填報《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一式二份)并加蓋公章。
社保登記信息異常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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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登記年檢流程
【導讀】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和基礎,從而也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據《社會保險登記證》規定社會保險登記證每兩年核驗一次,未經核驗,證件自行失效。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社保登記證年檢的流程。
一、提供給勞動保障部門留存的資料
1、《營業執照》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與勞務公司簽定的勞務協議及勞務人員名冊(有勞務協議單位);
4、〈下屬分支機構登記表〉及分支機構單位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有分支機構)。
二、備檢資料
1、“勞動保障年審綜合情況表”;
2、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登記證》;
3、《xx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
4、《xx市勞動用工備案單位資料登記表》和《xx市勞動用工備案花名冊》(招用流動人員);
5、《就業許可憑證》(招用外籍、臺、港、澳人員);
6、上12月份社會保險分險種申報匯總表;
7、當地社保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在異地或其他單位參保);
8、退休證或身分證(聘用退休人員);
9、年審時上月和上年12月份職工工資表;
10、綜合計算工時審批表和不定施工時審批表(綜合計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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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如是殘疾職員);
12、《勞動力中介許可證》(職業介紹機構);
13、《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社會辦學機構)。
三、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自我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需說明的問題提交書面說明;
2、用人單位自查后,按規定時間,提交相關資料申報年審;
3、政府機構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如申報資料不符合要求則退回所有資料;
4、審查通過,年審合格,發給《勞動保障年審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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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登記信息異常篇四
114.變更社保登記
一、業務概述
(一)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由參保單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
(二)對涉及稅務登記事項變更的,與稅務登記變更一并申請辦理;對純社保戶或不涉及稅務登記事項變更的,單獨辦理社保變更登記。
二、法規政策依據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閩常〔2006〕2號)
《福建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8號)《福建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業務規程(試行)》(閩勞社文〔2004〕356號)
《福建省地稅局關于印發<社會保險費征管信息系統應用規程>的通知》(閩地稅發〔2008〕74號)
三、參保單位應提供主表、份數
《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表》,3份 《社會保險費費種登記表》,2份
四、參保單位應提供資料
對參保單位登記事項內容發生變更的,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3.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4.參保單位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5.原《社會保險登記證》
五、參保單位辦理業務的時限與要求
1.參保單位應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表》、《社會保險費費種登記表》。
2.參保單位如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可與稅務登記一并辦理。3.收件為復印件的,應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并由企業蓋章確認。
六、稅務機關辦理流程與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予以辦理變更登記。
七、工作標準與要求
(一)窗口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參保單位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一致。
2.受理審核:
(1)審核參保單位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表》、《社會保險費費種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表》、《社會保險費費種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參保單位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參保單位;
(3)對于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補正或重新填報;
3.對審核無誤后,在《涉稅受理審批管理》系統中正確錄入相關信息,將參保單位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同時制作《受理通知書》交參保單位。
(二)后續環節
1.審核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稅收管理員、縣(區)局規費科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表》、《社會保險費費種登記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審批意見,在征管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修改《社會保險登記底冊》,同時生成一條變更信息傳送給社保經辦機構,打印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和退還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表》、《社會保險費費種登記表》各一份及有關證件。
社保經辦機構接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變更登記信息后,自動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統中修改參保單位檔案。
2.資料歸檔
資料由稅務分局(所)歸檔。
社保登記信息異常篇五
43風帆,不掛在桅桿上,是一塊無用的布;桅桿,不掛上風帆,是一根平常的柱;理想,不付諸行動是虛無縹緲的霧;行動,而沒有理想,是徒走沒有盡頭的路。44成功的門往往虛掩著,只要你勇敢去推,它就會豁然洞開。社會保險登記證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
1、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三)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四)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六)其他核準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外國、港澳臺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托授權書。
對參保單位填報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代)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為參保單位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專戶開戶通知》,參保單位憑此通知到指定銀行開設繳費專戶;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銀行開戶回執對參保單位予以登記并核發《登記證》。
2、變更
參保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證件和資料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一)《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1);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證明;
(四)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材料齊全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后給予變更。
因單位信息變更事項涉及《登記證》內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記證》,但社會保險登記證號不予變動,原《登記證》收回。
2、注銷
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注銷登記。
參保單位應當自發生注銷登記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后,為其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收回《登記證》。
參保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采集與生成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采集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向參保單位下發繳費基數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采集表》(表六)(以下簡稱“《采集表》”)或繳費基數采集軟件。參保單位依據基數采集的要求如實將參保人員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填入《采集表》或錄入采集軟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參保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將《采集表》和采集數據上報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
2、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生成社保經(代)辦機構于每年4月1日按有關規定生成當年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繳費基數的核對工作。
三、參保人員增減變動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月5?25日辦理參保人員增加或減少的變動手續。
參保單位新增參保人員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表二)(新參保人員還須身份證復印件)或《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單(轉移單補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關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增加手續。
參保單位辦理參保人員減少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表十二)并附相關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根據減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清算單》(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會保險一次性領取清算單》(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單》(表二十三?3),并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減少手續。
四、基金補繳
參保單位及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時,可選擇銀行扣款或零星繳費的收繳方式進行補繳,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匯總表》(表
五)一式三份,并附補繳情況說明,其中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復核后,錄入《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生成補繳匯總信息,與參保單位填報的《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匯總表》(表五)核對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將另一份簽字后轉同級財務收款處理。
一般單位會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養老保險需提供資料
失業證,戶口本第一頁和本人頁、身份證復印件,如果以前交過保險,則要把保險單據拿到企業;如果斷保了,則應到當地的保險公司進行補繳,補繳后,將補繳收據拿給企業。醫療保險:必須辦理完養老保險后,才能辦理醫療保險。
手續:失業證、養老保險證(養老保險繳費明細}、一寸近照,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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