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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監理崗位職責篇一
一、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執行《監理管理制度》中的規定。嚴守公司商
業秘密。
二、嚴格執行客戶與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維護合同的法律權威性。
三、
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及公司的質量規定,對工藝流程、工藝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對隱蔽工程進行嚴格的驗收,并認真填寫驗收記錄。四、以客戶滿意程度為衡量自己工作的標準;在工作中注意言行舉止,在客戶面前樹立公司良好形象。
五、具有良好地服務意識,秉承“沒有不好的客戶,只有不好的服務”原則,與客 戶進行認真的交流與溝通;
六、監督落實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督促施工隊遵守《施工現場管理規范 要求》,并及時將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向工程部經理反映;
七、負責協調客戶、設計師、工長之間的關系,及時處理與解答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八、監督施工進度,檢查項目進展情況,保證工程按期竣工;
九、施工隊進場前,協調、聯系并參與客戶、設計師與工長施工技術交底,安排施 工隊進場,并填寫現場交底記錄;
十、裝修材料進場時負責聯系客戶到現場對材料進行驗收;
十一、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客戶提出的實際變更及增減工程項目,工程監理應及時與設計
師、工長、客戶聯系,共同辦理工程的變更,并由客戶簽字確認;
十二、如遇特殊情況,工程項目須延長工期,應主動通知客戶并細心解釋,經雙方協商后,共同辦理工期延長手續;
十三、工程工期過半(木工收口),主動聯系客戶、工長及設計師進行工程驗收,并按合同
規定進行中期款結算,同時,也要對增減項款進行結算;
十四、整體工程竣工后,監理應積極聯系客戶、工長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請客戶
填寫《工程驗收單》,辦理《工程保修單》,并請客戶填寫《客戶評價及反饋》
施工監理崗位職責篇二
工程監理崗位職責
一、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標準及公司的質量規定,對工藝流程、工藝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對隱蔽工程進行嚴格的驗收,并認真填寫驗收記錄。
三、以客戶滿意程度為衡量自己工作的標準。在工作中注意言行舉止,在客戶面前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四、具有良好的服務意識,秉承“沒有不好的客戶,只有不好的服務”原則,與客戶進行認真的流與溝通。
五、監督落實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將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向工程部經理反映。
六、負責協調客戶、設計師、項目經理之間的關系,及時處理與解答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七、監督施工進度,檢查項目進展情況,保證工程按期竣工。
八、施工隊進場前,協調、聯系并與客戶、設計師及項目經理施工技術交底,安排施工工隊進場,并填寫技術交底記錄。
九、裝修材料進場時負責聯系客戶到現場對材料進行驗收。
十、在施工過程中,對客戶提出的實際變更及增減工程項目,工程監理應及時與設計師、項目經理、客戶聯系,共同辦理工程的變更,并讓客戶簽字確認。
十一、如遇特殊情況,工程項目需延期,應主動通知客戶并細心解釋,經雙方協商后,共同辦理工期延長手續。
十二、工程工期過半(木工收口),主動聯系客戶、項目經理及設計師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后,請客戶填寫《工程驗收單》,負責落實工程款結算。
十三、嚴格進行工期控制,積極協助辦理工程竣工及尾款的催交工作。
施工監理崗位職責篇三
工程監理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貫徹有關建設監理的政策、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范,在工作中做到以理服人。
2、熟悉所監理項目的合同條款、規范、設計圖紙,在專業監理工程師領導下,有效開展現場監理工作,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認真學習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正確理解設計意圖,嚴格按照監理程序、監理依據,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授權下進行檢查、驗收;掌握工程全面進展的信息,及時報告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
4、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并做好檢查記錄;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措施的投入。
5、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并簽署原始憑證;
6、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7、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8、記錄工程進度、質量檢測、施工安全、合同糾紛、施工干擾、監管部門和業主意見、問題處理結果等情況,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并交內業人員統一歸檔。
9、完成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交辦的其它任務。 一、嚴格按監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展監理合同。二、負責對工程項目實施工程質量、投資、進度三大目標控制。三、負責審查承建單位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和施工組織設計。四、負責審查進場材料、購件、制作及操作工藝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施工單位按規范及設計要求施工。
五、檢查分部分項目工程質量,簽署各項隱蔽工程。 六、審查設計變更已完成工程量,定期進行驗工計價。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八、即時向業主報送有關工程資料及施工情況。一、計劃管理方面
1、審批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提交的總施工進度計劃、現金流動計劃和總說明以及在施工階段提交的各種詳細計劃和變更計劃;
2、審批施工單位根據總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計劃;
3、在施工過程中檢查和監督計劃的實施。當工程未能按計劃進行時,可以要求施工單位調整或修改計劃,并通知施工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以使實際施工進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4、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情況。當施工進度可能導致合同工期嚴重延誤時,有責任提出終止執行施工合同的詳細報告,供建設單位采取措施或做出決定。
二、質量控制方面
1、向施工單位書面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等資料,進行現場交驗并驗收施工放樣;
2、在開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檢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對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權拒絕使用;
3、簽發各項工程的開工通知書,必要時通知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整個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 4、對施工單位的檢驗測試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有權利用施工單位或自備的測試設備,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采取數字控制;
5、按施工程序跟班檢查,對每道工序、每個部位進行質量檢查和現場監督,對質量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簽認;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以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
6、檢查施工方法,審查試驗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藝,批準特殊技術處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藝;
7、審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驗收申請報告,向建設單位轉報并提交相關報告;參加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主持的交、竣工驗收工作。
三、工程款項支付方面
1、按施工合同的規定,現場計量核實合同工程量清單所規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數量和價值;
2、按合同規定和建設單位授權,審查、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及合同終止后任何款項的支付證書。對不符合技術規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項目和施工活動,有權暫拒支付,直至上述項目和活動達到要求;
3、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對合同執行期間,由于國家或省頒布的法律、法令、法規等致使工程費用發生的價格漲落,而引起的工程費用的變化,工程監理在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后,經計算合理確定新的合同價格或調整幅度予以支付。
四、合同管理方面
1、主持開工前的第一次工地會議和施工階段的常規工地會議,并簽發會議紀要;有權參加施工單位為實施合同組織的有關會議;2、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有權按合同文件規定的變更范圍,確定變更工程的單價和價格,并下達變更令。對施工合同中規定的較大變更,由監理審查后報建設單位核批;3、對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長或費用索賠,有責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況,并根據合同條款審定延長的工期或索賠的款額,經建設單位批準后發出通知;
4、認真審查施工單位任何分包人的資格和分包工程的類型、數量,提出建議報建設單位核準;
5、監督施工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構成、數量與合同所列名單是否相符;
6、對施工單位進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按合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于機械設備的原因影響工程的工期、質量的,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或停止支付費用;
7、督促建設單位及時妥善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施工監理崗位職責篇四
工程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2010-11-9 13:59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履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總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下,負責某一專業或者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監理員,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并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監理機構
第六條監理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監理合同的范圍和內容確定。
第七條項目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
項目監理機構應保證監理人員專業配套、數量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全面履行監理合同,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后,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
第九條項目監理機構應采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指導項目監理機構有效地開展監理工作。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后撤離現場。
第三章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授權,明確其職責和權限,并將書面授權書送達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經驗,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監理機構,確定人員崗位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監理工作方案;
(三)簽發工程開工或者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等;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等;
(五)審核簽署施工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六)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七)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和審批工程延期;
(八)審查施工分包單位資質;
(九)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十一)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
(十二)審核簽認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審查竣工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并參加竣工驗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監理資料;
(十四)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應協同有關方面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擁有下列權力:
(一)當工程具備開工或者復工條件時,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發布開工令或者復工令;
(二)當發現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不安全作業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直至發布工程暫停令;
(三)審查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
(四)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
(五)審核確認工程款及工程結算;
(六)建議更換施工單位不合格項目負責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單位。
第十六條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第十八條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職條件不得低于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第四章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第二十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一條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總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巡視檢查施工現場;
(二)負責編制相應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工作;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涉及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計劃、方案和申請,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報告;
(五)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及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六)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七)做好監理日記;
(八)負責相應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九)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平行檢驗;
(十)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十一)對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安排旁站監理,檢查督促旁站監理工作。
(十二)當發現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并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下列權力:
(一)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
(三)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絕簽認;
(四)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整改。
(五)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計量。
第五章監理員
第二十三條監理員的職責和權限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第二十四條監理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二)具有相關專業技師職稱、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監理員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進行質量監督、檢測和計量等具體監理工作;
(二)核查并記錄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簽認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計量原始憑證;
(四)負責旁站監理工作,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五)收集整理相關監理資料;
(六)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七)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六條當發現施工活動危害工程質量和安全時,監理員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將不定期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為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撥付工程款或者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選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
(一)、(二)、(三)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五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與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監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其他階段監理或者設備監造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施工監理崗位職責篇五
工程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履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
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總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
負責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人員。本規定所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下,負責某一專
業或者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監理員,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并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
下,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施工
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監理機構
第六條監理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應
根據監理合同的范圍和內容確定。
第七條項目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
書面授權。
項目監理機構應保證監理人員專業配套、數量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全面履行監理合同,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后,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
案資料。
第九條項目監理機構應采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
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建
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指導項目監理機構有效地開展監
理工作。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后撤離現場。
第三章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授權,明確其職責和權限,并將書面
授權書送達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經驗,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監理機構,確定人員崗位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監理工作方案;
(三)簽發工程開工或者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
等;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等;
(五)審核簽署施工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六)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七)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和審批工程延期;
(八)審查施工分包單位資質;
(九)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十一)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和監理工作總結;
(十二)審核簽認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審查竣工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并參
加竣工驗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監理資料;
(十四)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應協同有關方面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擁有下列權力:
(一)當工程具備開工或者復工條件時,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發布開工令或者復工令;
(二)當發現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不安全作業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直至發布工程暫停令;
(三)審查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
(四)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
(五)審核確認工程款及工程結算;
(六)建議更換施工單位不合格項目負責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單位。
第十六條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征
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第十八條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
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職條件不得低于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第四章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
務培訓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一條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總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巡視檢查施工現場;
(二)負責編制相應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工作;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涉及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計劃、方案和申請,并向總監理工程師
提出審查報告;
(五)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及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六)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七)做好監理日記;
(八)負責相應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九)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平行檢驗;
(十)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十一)對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安排旁站監理,檢查督促旁站監理工作。
(十二)當發現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并及時報告總監
理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下列權力:
(一)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
(三)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絕簽認;
(四)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整改。
(五)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計量。
第五章監理員
第二十三條監理員的職責和權限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四條監理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
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二)具有相關專業技師職稱、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并經省
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監理員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進行質量監督、檢測和計量等具體監理工作;
(二)核查并記錄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以
及施工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簽認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計量原始憑證;
(四)負責旁站監理工作,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五)收集整理相關監理資料;
(六)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七)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六條當發現施工活動危害工程質量和安全時,監理員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總監理
工程師。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將不定期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為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監
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撥付工程款或者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一)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選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
(一)、(二)、(三)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五年
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與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監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第三十六條本規定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五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其他階段監理或者設備監造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
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
定執行。
施工監理崗位職責篇六
工程監理崗位責任制
山西雅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工程監理崗位責任制
各級監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項目總監崗位責任制
1、在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外代表本公司依據“兩個” 合同和法律、法規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及政府監督機關和有關單位協調溝通有關方面的問題與業務,并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權 力、責任和義務,全面實施“四控兩管一協調”工作。(四控兩管一協調中四控是指“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和安全控制”,兩管是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協調是指“組織協調”)2、負責項目駐工地監理工程師和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確 定他們的分工,并進行檢查和督導。
3、參加或主持監理項目工地第一次會議,并宣講有關監理要求。 4、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工作的規定,認真落實 各項條款。
5、主持制定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規劃并指導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確定監理目標。
6、參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工作并公證的提出合理建議,供雙方決策。
7、負責組織審查項目施工班子的資質條件并要求持證上崗。 8、認真落實建設程序、監理程序,貫徹落實有關建設法規和國 家、地方現行強制性技術規范、規程、標準,國家、省建設監理規范、規程及有關技術管理規定和本公司項目建設監理工作的規定。9、在規定的范圍內及時對工程監理實施中有關工作做出決策,如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變更、事故爭議、合同爭議、實施方案、工程索賠、意外風險等。
10、在熟悉施工圖設計文件后,主持監理技術交底和設計技術交 底及設計圖紙會審工作,并對有關問題做出決策。
11、定期及不定期巡視工地現場,及時發現和提出問題并進行處 12、主持現場監理會議,協調解決“四控兩管”中的問題,形成紀要給有關方面落實。
13、隨時檢查建筑材料、測量放線、隱蔽工程、工程質量檢測落 實情況與監理內業資料和監理日志工作,并提出督導性的意見。
14、按規定時間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月報或例外性報告及備忘 15、主持項目分部工程驗收評價和項目初驗工作簽署意見,并組織決算審定工作。
16、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監理
總結
報公司和建設單位。 二、駐工地監理工程師崗位責任制1、在項目總監的領導下,負責實施“四控、兩管、一協調”的全部日常具體監理工作和協調各專業監理工作。
2、認真熟讀施工圖設計文件,掌握所有技術問題的實質,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審查意見報項目總監審定。
3、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經項目總監審定后 具體組織實施。
4、負責編制本專業監理技術交底文稿并組織落實各項要求。 5、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地方法規和現行強制性技術規范、規程、標準,國家、省建設監理規范、規程及有關技術管理和本公司項目建 設監理工作的規定,實行工程質量控制。
6、實行對建筑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的質量核驗工作。 核驗上述材料的出廠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及需要見證取樣、送檢材料 的試驗結果,不合格者不準使用或進場。
7、負責測量放線、隱蔽工程、工程質量報檢的復驗并簽署意見。 8、采取旁站或巡查有關工程情況,掌握工程現狀,預測工程問 題,并采取措施解決和處理(發出書面監理通知)。
9、及時檢查、了解和發現施工單位的施工技術、組織、經濟和合同方面的問題,并向項目總監報告,研究對策,解決問題。
10、負責組織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工作,不合格者,不予簽字 和驗收。
11、負責搜集、整理、積累和統一管理監理各項內業資料,經常 檢查施工單位內業資料,實行經常性的督導。
12、協調管理范圍內的有關問題,認真做好監理日志、監理月報 和監理總結。
13、參與工程決算審查工作,參與工程經濟簽證,負責編寫工程 進度報告、質量月報,交項目總監審定。
14、參與項目工程、單位工程有關工程會議,參與工程質量事故 處理并做好記錄、整理會議紀要。
15、參與有關的分部(分項)工程、單位工程和項目工程分期驗交檢查和驗收工作。
16、項目總監交辦的工作。
三、電氣、暖衛專業監理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1、在項目總監的領導下和駐工地監理工程師協調下,負責實施 “四控兩管一協調”的具體監理工作。
2、認真熟讀施工圖設計文件,掌握所有技術問題的實質,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審查意見報項目總監審定。
3、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經項目總監審定后,具體組織實施。
4、負責編制本專業監理技術交底文稿并組織落實各項要求。 5、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地方法規和現行強制性技術規范、規程、標準,國家、省建設監理規范、規程及有關技術管理和本公司項目建 設監理工作的規定,實行工程質量控制。
6、實行對建筑材料、半成品、配件、設備的質量核驗工作,核驗上述材料的出廠合格證、生產許可證需要見證取樣、送檢材料的試 驗結果,不合格者不準使用或進場。
7、負責測量放線、隱蔽工程、工程質量報檢的復驗并簽署意見。 8、采取旁站或巡查有關工程情況,掌握工程現狀,預測工程問 題,并采取措施解決和處理(發出書面監理通知)。
9、及時檢查、了解和發現施工單位的施工技術、組織、經濟和合同方面的問題,并向項目總監報告,研究對策,解決問題。
10、負責組織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工作,不合格者,不予簽字 或驗收。
11、負責整理、積累本專業監理各項內業資料,并交駐工地監理 工程師統一管理,經常檢查施工單位內業資料實行經常性的督導。
12、協調管理范圍內的有關問題,認真做好監理日志、監理月報 和監理總結。
13、參與工程決算審查工作,參與工程經濟簽證,負責編寫工程 進度報告、質量月報,交駐工地監理工程師匯總呈報總監審定。
14、參與項目工程、單位工程有關工程會議,參與工程質量事故 處理并做好記錄、整理會議紀要。
15、參與有關的分部(分項)工程、單位工程分期驗交檢查和驗收工作。
16、項目總監交辦的工作。
四、建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1、在項目總監的領導下,負責實施投資控制的具體監理工作。 2、負責收集和積累建筑經濟信息和市場價格走勢,并報告公司 領導和項目總監掌握。
3、負責工程決算審查、核定具體工作,并將核定結果呈報項目總監審定。
五、安全監理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制度標準。
2、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 準實施監理。
六、監理員職責
1、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2、復核或從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并簽署原始憑 3、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4、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5、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施工監理崗位職責篇七
.工程監理崗位職責
一、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執行《監理管理制度》中的規定。嚴守公司商業秘密。
二、嚴格執行客戶與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維護合同的法律權威性。
三、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及公司的質量規定,對工藝流程、工藝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對隱蔽工程進行嚴格的驗收,并認真填寫驗收記錄。
四、以客戶滿意程度為衡量自己工作的標準;在工作中注意言行舉止,在客戶面前樹立公司良好形象。
五、具有良好地服務意識,秉承“沒有不好的客戶,只有不好的服務”原則,與客
戶進行認真的交流與溝通;
六、監督落實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督促施工隊遵守《施工現場管理規范
要求》,并及時將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向工程部經理反映;
七、負責協調客戶、設計師、工長之間的關系,及時處理與解答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八、監督施工進度,檢查項目進展情況,保證工程按期竣工;
九、施工隊進場前,協調、聯系并參與客戶、設計師與工長施工技術交底,安排施 工隊進場,并填寫現場交底記錄;
十、裝修材料進場時負責聯系客戶到現場對材料進行驗收;
十一、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客戶提出的實際變更及增減工程項目,工程監理應及時與設計師、工長、客戶聯系,共同辦理工程的變更,并由客戶簽字確認;
十二、如遇特殊情況,工程項目須延長工期,應主動通知客戶并細心解釋,經雙方協商后,共同辦理工期延長手續;
十三、工程工期過半(木工收口),主動聯系客戶、工長及設計師進行工程驗收,并按合同規定進行中期款結算,同時,也要對增減項款進行結算;
十四、整體工程竣工后,監理應積極聯系客戶、工長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請客戶填寫《工程驗收單》,辦理《工程保修單》,并請客戶填寫《客戶評價及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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