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和人員受傷,相約仲裁調解時一方代理人被告知“不合規”。次日,當其拿著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再次來到仲裁調解中心時,當天就完成了仲裁調解。
7月5日19時37分左右,王某駕駛現代牌小型轎車在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博大道與天衢路交叉路口,與李某駕駛的本田牌小型轎車(所有人是劉某)相撞,造成兩車損壞、乘車人李某妻子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認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劉某無事故責任。
7月25日,王某、李某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后雙方來到德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中心,請求對該協議進行仲裁確認,工作人員在審查協議時,發現李某代理劉某簽訂的和解協議,并無劉某出具的委托手續。隨即告知李某補交授權委托書,如無委托手續,也未有劉某的追認,那么該和解協議就屬無效。次日,李某向仲裁調解中心遞交了授權委托書,仲裁調解中心受理了該案,并根據雙方協商內容出具了調解書。
據悉,將仲裁調解運用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作中,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走向社會化之路的必然趨勢,是全民共建和諧德州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維護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仲裁調解或裁決程序簡便、實用便民。通過仲裁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無需繁雜程序,只要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各方自愿,即可向仲裁中心提交調解或裁決請求、身份證明材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其它證據、授權委托書等,仲裁中心就可以立案受理。
此外,當事各方或代理人即來即調,盡可能節省當事人的寶貴時間,一般做到當日受理、當日仲裁調解、當日結案。
仲裁有理有據:
一、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代理”,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當事人因一些事由無法到場參與調解,經常由親戚朋友代理,但并無當事人的委托手續。在本案中,雖然李某和劉某是夫妻關系,但如無劉某的授權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1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李某和王某所簽訂的協議,也未有劉某的追認,對劉某并不能發生效力,仲裁委也不能根據此無效協議出具調解書。
三、德州仲裁委友情提示:當和他人簽訂協議時,請嚴格審查對方的委托手續,防止協議無效,造成自身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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