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如何產生的
對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重構,應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整體考慮,可以對股東會、董事會的權力重新劃分,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監事會成員人數 監事會人數應保持一定數量,這是監督機制發揮效力的前提,我國仍可延用現行法規的規定,即其成員不得于三人。
同時可借鑒德國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規模大小來決定監事會成員的人數,以保證監事會有必要的人力去實行監督。
二、 監事會成員組成 由于我國的現實情況,股東和職工代表參與監事會的現實無法改變。
但是我國可以吸收獨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獨立監事制度。
這點在日本和(外部監察人)澳門特區行政區(獨立監事)已有了成功的經驗。
為加強監事會的有效監督,獨立監事在監事會的比例應占半數以上。
另外,為了貫徹股東待遇平等的原則,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監事會應有少數股東代表參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的職工代表仍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
股東代表的選舉可以借鑒日本、臺灣地區的方法,即采用累積投票制,以保證少數派股東有機會參與監事會。
關于監事的資格問題,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可予以維持,但應對獨立監事的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
獨立監事的資格可參考美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以及臺灣、澳門的有關做法。
具體而言,獨立監事不能與公司董事、經理有“重要關系”。
即其一不應是公司的雇員或前雇員,亦不得為公司股東;其二不應是上述人員配偶、三代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其三不應與公司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超過一定數額的交易關系(這個數額可由公司章程規定);其四不應是為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的職員;其五獨立監事應有至少三年從事商事、法律或財務的工作經驗。
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獨立監事必須由股東會選舉,不得由董事會任命。
為保證獨立監事的監督,獨立監事應占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上。
獨立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滿三年后,獨立監事可以繼續作為監事留任,但失去其獨立監事資格。
為防止監事與董事相處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監督不力,我國也可考慮監事任期短于董事或長于董事。
獨立監事除享有普通監事的職權外,還應有獨立的特殊權力,這些權力應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董事會必須有獨立監事列席。
且獨立監事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決策以及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提出建議或發表意見,董事會必須如實記入董事會會議記錄中,如不同意,則需說明理由并應在會議記錄中載明,但獨立監事不享有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權。
二是公司的利益沖突交易必須向監事會公開,并得到多數獨立監事的批準。
三是董事、經理的報酬應當由獨立監事來決定。
四是獨立監事有權批準對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費用給予補償。
五是獨立監事可單獨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但召集臨時股東須有至少兩個獨立監事同意。
四、監事會職權的改革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但這些規定過于泛泛,也有點殘缺不全,也就是說告訴了監事會可以行使的職權,但沒告訴監事會怎么用。
在職權的重構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擴大檢查公司財務的權力,即監事會可以隨時檢查或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帳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會、經理提出報告。
(2)賦予通知糾正權,對于董事、經理執行職務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或者其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和監事有權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
監事會有義務向董事會、股東會作出書面情況說明。
(3)賦予監事會的股東大會特別召集權,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董事必須立即召開,不得延遲。
董事會怠于召開時,監事會可以行使特別召集權,并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
(4)賦予監事會核對權,監事會對董事會提交給股東的各種表冊,應進行核對,并將調查情況向股東大會報告。
(5)賦予監事會對董事的任免權。
鑒于股東大會對董事的任免機制無法在以董事會為中心的現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東大會可以將此權力讓渡給監事會,以加強對董事的監督。
即監事會有權對董事進行任免,但必須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
(6)增加監事會設置下設委員會的權力,即監事會可以根據監督情況設置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任命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
但委員會成員大多數應為獨立監事。
各類委員會成員也可以是臨時聘任的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其發生的費用由公司負擔。
(7)延長監事會監督的時間長度,我國的上市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違規現象已成了公開的秘密,問題相當嚴重。
如紅光實業、大慶聯誼等上市公司,無不是在設立時便出現了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因而有必要將公司成立后設置的監事會的監督權,延伸至公司設立整個過程。
如規定監事會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設立專門委員會,對公司設立過程進行專門監督,并有義務向股東會提出報告,說明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
(8)賦予公司代表權,上市公司原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況下,監事會亦應有權代表公司,如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除股東大會有權另選公司訴訟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可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另外,監事會也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也可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參酌我國臺灣地區的作法,也可應少數股東權股東的請求為公司對董事的訴訟。
五、完善監事的義務和責任 基于大陸法系較為通行的看法,監事與公司之間系委任關系,因此,監事在執行其監督職務時,應對公司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否則,對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監事當選后,應負有申報持有公司股份的義務,公司股份不應限于所任公司的股份,申報機關為主管機構和公司。
監事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事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
對于責任的追究,可以基于股東會的決議或少數股東權的股東請求由公司追訴,或者由少數股東權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另外,公司法還須完善對監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和責任免除,以增強法律的操作性。
合作社里的監事長職位是做什么的
職權?
舉賢不避親,只要有能力,得村民信任,完全可以啊。
增補職工監事后還需要重新選舉監事會主席嗎
監事會主席任期是有規定的,增補監事不影響主席履行職務,除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不用再重新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