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案件,業委會與物管簽訂合同是否有效,法官在審理時應該由業主還是物管來舉證證明
審理物業服務合同時,法官不會主動關注訴訟時效問題,只有在當事人主張時,才可能會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運用的內容簡介
你所說的第六條,按照描述,物業經過書面催繳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但是該條款中并沒有規定物業必須先經過書面催繳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公司的做法,可能不合情理,但是合法。
法律規定法官審理民事侵權糾紛的一般案件期限為幾個月
按照法律規定,像普通的民事案件,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6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話,審理期限為3個月。
一般不會超過六個月,如果到期不結案,向庭長或院長反映都可以
法官」什么情況下,物業使用人可以拒絕支付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對于什么是正當理由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對于什么是正當理由可分為兩個層次:(1)違法或違約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構成抗辯的正當理由。
也就是說,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收費標準,違法違規收費,或者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作為抗辯的正當理由。
(2)在不存在違法或明顯違約的情況下,對于業主以服務存在瑕疵提出抗辯需要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礎,結合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標準與物業收費標準,對物業服務進行綜合評價,進而確定業主抗辯理由正當是否可以成立。
進一步說,如果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有重大的瑕疵,則可以視為具有正當理由。
比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收費,違反合同約定占用或出租公共綠地、空間。
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把小區打掃干凈或者沒有定期剪除花園里的雜草,以及沒有阻止小區車輛隨意停放及部分業主違章裝修和搭蓋等作為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理由,僅僅屬于一般的違約行為,并不存在違法或嚴重違約。
不屬于可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若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違法或嚴重違約,造成其損失,可以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賠償。
僅以此拒交物業管理費是無合同和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