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最歷害的預言家何新的預言
【第1句】:如果中國能夠持續保持十年以上的社會穩定,那么在21世紀上半葉,從總體綜合國力講,中國將可以成為世界。
【第2句】:但是,今后的十年對于中國也將是非常危險的十年。
因為各種不可測的不安定的因素正在積蓄,很可能在某一天突然地匯聚而釋放出來。
政府對退伍軍人有何新的政策
(一)、退伍軍人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
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帳戶化。
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
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
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
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在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相關部門指出,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
年滿60歲退伍軍人補貼問題 縣委組織部基層辦曾有一個“三老人員”補助的政策,“三老人員”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黨員,今年把老軍人也納入了補助范圍,由“三老人員”變為“四老人員”,其中老軍人的補助條件是:
【第1句】:年滿60周歲的;
【第2句】:沒有享受退休工資的;
【第3句】:沒有享受國營農牧場養老統籌的;
【第4句】:沒有享受民政部門優撫補助的;
【第5句】:農村籍軍人并且現在仍在農村生活的。
凡是滿足以上條件,通過逐級上報審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補助。
民政局統計這個就是為“四老人員”資格審核服務的。
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奉獻了無數汗水與激情,服役完畢退伍之后,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的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保障政策。
在養老保險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事實上,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后開始享受養老金。
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并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后,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作為生活來源由失去勞動收入者定期領取。
根據國家既定政策,退伍軍人可享受一定數量的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復員退伍軍人享受四部分養老金,而且其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
其中,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準發給。
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
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
復員退伍軍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在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相關部門指出,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
此外,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還享有優待養老金。
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對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發給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10元,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圍是: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后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
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第1句】: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
【第2句】:其他: 國務院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
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征兵工作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有相應規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以服現役。
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征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后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
”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學業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學校復學。
不要求復學的,按本辦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
復學的退役士兵,視為自謀職業,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對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發給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10元,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圍是: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后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
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第1句】: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
【第2句】:其他: 國務院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
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征兵工作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有相應規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以服現役。
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征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后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
”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學業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學校復學。
不要求復學的,按本辦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
復學的退役士兵,視為自謀職業,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 (二)、退伍軍人無息貸款政策: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包括城鎮籍、失業一年以上的以及進城自主創業的農村籍退役士兵),可憑《退伍軍人自謀職業證》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的一般最高額度為5萬元,還款方式和計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至于小額擔保貸款具體申請程序,您可以到當地經辦銀行咨詢。
對從事社區服務及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全額貼息,至于退伍軍人貸款是否無利息要看各地政策標準。
(三)、復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第1句】:城鎮退役士兵安置 根據《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城鎮退役士兵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由原征集的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接收: ⑴服現役期滿的; ⑵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旅)級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①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不適宜繼續服役的; ②因病致殘或患病基本治愈,經駐軍師以上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及經連續治療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③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④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證明,經軍隊團以上機關批準,需要退出現役的; ⑤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⑥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服現役的。
城鎮退役士兵大體分為三種:入伍時原系待業青年;入伍時原系在職職工;入伍時原系在校學生。
對三種情況的退伍義務兵分別采取不同的安置政策。
⑴“歸口安置”政策。
即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后 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工作單位已撤消或合并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退伍義務兵原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 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
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 人或者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⑵按系統分配任務,指令性計劃安置政策。
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在安置城鎮退伍義務兵時,對于入伍前沒有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采取政府向各行業系統合理分配退伍軍人安置任務,各行業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必須無條件的承擔分配任務。
⑶“區別對待”政策。
根據魯政發〔1998〕73號文件精神,對進西藏服役原是農業戶口的義務 兵,凡在部隊獲得“優秀士兵”稱號以上榮譽的,報市級以上安置部門批準后由當地政府安排工作。
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 在部隊或者退伍待分配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
【第2句】:農村退役士兵安置 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新兵役法的規定,家居農村的退伍義務兵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由原征集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由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
主要搞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做好開發和使用兩用人才的工作,扶持退伍軍人勤勞致富。
積極創辦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服務機構,從思想、政策、物質上給予一定扶持。
(2)做好推薦錄用工作。
對在部隊表現突出、有一定專長的退伍兵,積極向所在有關部門推薦,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第3句】:轉業士官安置 (1)退出現役的轉業士官,原則上回原籍安置,由征集地的縣、市、直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異地安置的須報請上一級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退出現役的士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接收: ① 服現役滿本期規定的年限,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 ②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退出現役的; ③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④經駐軍醫院診斷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⑤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服現役末滿本期規定年限要求退出現役的,需有縣(市區)以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批準退出現役的。
(2)士官轉業安置實行集中交接辦法
【第4句】:自愿復員干部 自愿復員的干部,可回原籍縣(市、區)或入伍時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對確有實際困難需要到其它地區安置的,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的規定執行。
自愿復員的干部,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
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 位,在社會上招聘工作人員時,應對具備條件的復員干部優先錄用。
復員干部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工商稅務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
復員干部回農村的,有 條件的地區,應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在鄉鎮企業不能安排的,應按規定劃給責任田、自留地或安排承包其它生產經營任務。
新指導思想有何新意義
關于做好企業老工傷人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作知 人社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監察部 人社部發〔2011〕10號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積極采取措施,大力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為徹底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切實保障好他們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問題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確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
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并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
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
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三、統籌解決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問題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好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
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政府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給予適當支持各統籌地區政府應切實督促各類企業參保,并按要求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后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定運行。
省級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統籌地區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并對工作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五、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后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六、做好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
今后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并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
要逐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實現地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省級統籌。
七、切實抓好督促落實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
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制定明確具體的工作計劃,保證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切實加大對統籌地區的工作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并適時組織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