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直到永遠”的誓言,對于高企的離婚率來說,無疑顯得蒼白無力。永遠有多遠?那至少應該是百年之后吧!可有誰能真正把愛堅持到永遠?
那些維系婚姻的,有多少是因為真正的愛?更多的婚姻,似乎是一種將錯就錯的婚姻,將之維系的是法理的約束、人情的藩籬、金錢的膠著以及責任的擔當。
給婚姻打上“永遠”的標簽,對于男女之間的愛情,對愛與不愛,都是殘忍的。特別是當婚姻破裂時,就顯得特別的可笑。
于是,忍不住會突發奇想——為了避免這種無奈與可笑,為什么不對婚姻設個有效期?當這個有效期到了,雙方愿意續約的,婚姻繼續有效;不愿意續約的,婚姻自動失效,豈不省卻了離婚的尷尬與麻煩,省卻了戰爭與雞飛蛋打。
可是我們翻開結婚證書,里面并沒有標注有效期。凡是稱之為證的,有法律效力的,好像都設定了有效期……
近日,才知道是自己孤陋寡聞,結婚證,還真是有有效期的呢。愛爾蘭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登記結婚時,可以自由協商婚期,從一年到一百年不等。有效期滿,可以辦理延期,否則婚姻關系自動解除。
愛爾蘭人對婚姻的本質真是看得很透徹,以高度的智慧創造出了一種回歸人性的婚姻制度。
婚姻的本質應該是相愛的兩個人因愛相守。婚姻的有效期應是愛的有效期。當婚約到期,就得以愛來確定是否續約。當愛已逝去,就是婚約失效的時候。
沒有設定有效期的婚姻,并非真的能“永遠”。只能希望它的有效期,都是用愛來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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