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事起訴狀(私人抵押合同糾紛)-年民事起訴狀(私人抵押合同糾紛)-PAGE民事起訴狀(私人抵押合同糾紛)合同編號:鑒于乙方(抵押人)擁有位于【填寫抵押物地址】的房產一處,根據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第一章:定義與術語1.1抵押權人:指甲方(貸款人),即在本合同中享有抵押權的金融機構或個人。1.2抵押人:指乙方(借款人),即在本合同中提供抵押物的個人或單位。1.3抵押物:指甲方與乙方約定的、用于擔保債務履行的房產。1.4債務:指甲方根據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第二章:債務履行2.1乙方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和金額,按時足額償還債務。2.2乙方未按時足額償還債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2.3乙方應確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處于完好狀態,并承擔抵押物的維修、保養費用。第三章:抵押權設立與登記3.1乙方同意將抵押物設立為甲方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抵押權。3.2甲乙雙方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3.3抵押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第四章:抵押物占有與使用4.1抵押期間,抵押物仍由乙方占有、使用。
4.2乙方應合理使用抵押物,確保抵押物價值不受損害。4.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第五章:抵押權的實現與債務的清償5.1乙方未履行債務的,甲方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優先受償。5.2抵押權實現所得款項,甲方有權優先用于償還債務、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5.3抵押權實現后,如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5.4抵押權實現后,如所得款項超過債務及相關費用的,甲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乙方。甲方(抵押權人):乙方(抵押人):簽訂日期:附件:1.抵押物房產證復印件2.抵押物評估報告3.抵押登記證明4.甲方與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5.其他相關文件第六章:抵押物的保險6.1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保險,并承擔保險費用。6.2保險合同應將甲方列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保險金額應足以覆蓋債務金額。6.3乙方應確保保險持續有效,如有保險到期或保險合同終止,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內續保或重新投保。6.4乙方應將保險單及保險合同副本交付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保險理賠所需的一切文件和資料。
6.5如發生保險事故,乙方應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并協助甲方辦理保險理賠手續。第七章:抵押物的保全7.1乙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抵押物的安全,防止抵押物價值減損。7.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維修、保養,并承擔相關費用。7.3如抵押物出現重大損壞或滅失風險,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內采取措施消除風險。7.4甲方有權對抵押物進行檢查,乙方應予以配合,并承擔檢查費用。第八章:債務轉讓與抵押權轉移8.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8.2甲方有權將抵押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乙方。8.3抵押權轉讓后,乙方仍需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讓人履行債務。8.4抵押權轉讓后,受讓人有權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第九章:違約責任9.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9.2乙方未按時足額償還債務的,除應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甲方為實現抵押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9.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抵押物出租、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9.4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貸款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章:爭議解決10.1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法律。10.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10.3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條款。10.4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的,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第十一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11.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同意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簽訂書面變更協議。11.2在債務履行完畢之前,乙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11.3甲方有權在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提前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實現抵押權。11.4合同解除后,乙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第十二章:通知與送達12.1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通知、函件、文書等,均應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12.2通知、函件、文書等送達對方的方式,可以采用郵寄、、電子郵件或直接送達等方式。12.3以郵寄方式送達的,應以對方提供的地址為準,郵寄之日起滿三日視為送達。12.4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傳送成功視為送達。12.5以直接送達方式送達的,對方簽收視為送達。第十三章:抵押物的出租與租金13.1在抵押期間,乙方將抵押物出租的,應將租賃合同副本交付給甲方。
13.2抵押物出租后,乙方應將租金收入優先用于償還債務。13.3如乙方未將租金收入用于償還債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13.4抵押物出租期間,如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不再續租。第十四章:抵押物的轉讓與贈與14.1在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將抵押物轉讓或贈與給第三人。14.2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將抵押物轉讓或贈與給第三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14.3抵押物轉讓或贈與給第三人,不影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14.4如抵押物轉讓或贈與給第三人,乙方應確保第三人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債務。第十五章:抵押物的滅失與替代15.1如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發生滅失,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內,提供甲方認可的替代抵押物。15.2如乙方未能提供甲方認可的替代抵押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債務。15.3如抵押物滅失后,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替代抵押物或提前償還債務,甲方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15.4抵押物滅失后,如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替代抵押物或提前償還債務,甲方應將原抵押物的保險理賠款項退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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