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刑事拘留報告書
(××)慶公刑拘字第4號
范××,男,現年××歲,慶安縣人,×族,慶安縣肉聯廠工人,家住慶安縣河街××號。
簡歷:范××7歲起在城關鎮民辦小學和五一中學讀書,在讀初中一年級期間就有小偷小摸行為,19××年高中畢業后即進肉聯廠當工人。人犯范××于19××年開始吸食毒品,還教唆他人吸食。19××年后,范××伙同他人去云南走私毒品回內地販賣,19××年×月××日,范××再次偷運毒品,在重慶海關被緝拿,從其身上和旅行箱中搜出大量白粉和海洛因。鑒于人犯范××罪大惡極,他的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罪行已敗露。為了徹底查清范××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1條之規定,建議對其先行實施拘留。
承辦人:萬××
19××年×月×日 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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