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征收突擊月活動動員會議主持演講稿
同志們:
為了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依法征管工作,有效地遏制違背政策生育行為的發生,促進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區委、政府決定今天召開全區社會撫養費征收突擊月動員會議,其主要內容是動員部署10月份在全區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突擊月活動。出席今天會議的有各鎮(新區)分管計生工作的副書記、副鎮長、宣傳委員、紀檢監察干部、廣電站長、派出所長、財政所長、計生服務中心主任,區紀委、宣傳部、文廣局、法院、公安局、財政局、審計局、衛生局、藥監局等部門分管負責人,以及區人口計生委機關全體人員。今天的會議有三項議程,第一項議程由馬區長作動員講話;第二項議程大會交流發言;第三項議程請陳書記作重要講話。
下面進行會議的第一項議程,請馬區長作動員講話。大家歡迎!
下面進行會議的第二項議程大會發言,首先請**鎮黨委副書記**同志發言,他發言的'題目是《依法管理注重方式加大行政征收力度》
下面請**鎮黨委副書記**同志作發言,他發言的題目是《高力度征收社會撫養費力促人口計生工作上水平》
下面請**鎮人大副主席***同志發言,他發言的題目是《明確責任攻難點全力以赴抓征收》
下面進行會議的最后一項議程,請區委陳**副書記作重要指示。大家歡迎!
同志們,今天的動員大會馬上就結束了,但我們的征收突出月活動才算剛開始,希望大家會后一定要按照陳書記、馬區長的講話以及兩辦[20**]38號文件精神,認真謀劃,統籌安排,全力以赴開展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突擊月活動。下面我再提三點要求:
【第1句】:思想認識要到位。抓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征管工作,是有效遏制違背政策生育行為的重要行政手段,也是促進我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整體工作水平提高的重要保證。加強對社會撫養費依法征管的意義重大,剛才陳書記在講話中已經多次強調。我們各鎮、各部門一定要樹立強烈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活動方案要求,迅速研究制定落實措施,扎實開展好征收突擊月活動。
【第2句】:人員責任要到位。征收突擊月活動中,各鎮、各部門都要層層落實責任制,將會議精神向兩個主要負責人匯報,請他們履行“一把手”負總責的責任,對此項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分管同志更要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傾注全部精力,全力以赴,善始善終,一著不讓抓好宣傳發動、調查摸底、組織征收、自查驗收等四個階段的工作;各鎮計生中心主任要專心致志,當好參謀,準確把握活動方案的要點,及時反饋信息,提出工作建議,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各相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要求,安排專門人員,協同作戰,確保突擊月活動取得預期的效果。
【第3句】:工作落實要到位。計生工作今年的任務很重,當前,除了要緊緊抓住計外孕處理、流動人口管理等基礎工作外,還要全力抓好集中整治“兩非”和落實獎勵扶助制度,9月份計劃生育宣傳月活動剛結束又要投入到10月份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突擊月活動中來,工作時間緊、強度大、任務重。在這樣的困難面前,我們更要把工作做實、做細,做到位,確保征收突擊月活動能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大會到此結束。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你知道社會撫養費嗎?社會撫養費是對計劃外生育的人的一種行政性收費,為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藏的關于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不符合《條例》有關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中國公民,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
第五條征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均未發觀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當事人為了達到少繳社會撫養費的日的,故意規避戶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標準低的地方微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低的地方的征收機關應當按照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標準一次性進行征收。
第七條征收社會撫養費程序: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機關對當事人要及時發給《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二)當事人在接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必須在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在30日內向征收機關申請簽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保證書》;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時,征收人員必須出示全省統一制發的《廣東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證》;
(四)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機關在收到社會撫養費時,必須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
第八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等征收文書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部門公章。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拒絕交款:
(一)征收機關未發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的';
(二)征收人員未出示《廣東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證》的;
(三)未使用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的。
第十條當事人一次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按規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交的,由作出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社會撫養費原則上委托銀行代收款,未具備委托銀行代收款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代收代激。當事人在《社會擾養費征收決定書》生效之日起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代征代繳的征收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按時繳納。代征代繳的征收機關收到社會撫養費后,必須在三日內將所征收款項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的專用帳戶內。
第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上繳國庫,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和私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當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并將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不符合《條例》有關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中國公民,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民族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
第五條征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均未發觀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當事人為了達到少繳社會撫養費的日的,故意規避戶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標準低的地方微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低的地方的征收機關應當按照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標準一次性進行征收。
第七條征收社會撫養費程序: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機關對當事人要及時發給《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二)當事人在接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必須在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在30日內向征收機關申請簽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保證書》;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時,征收人員必須出示全省統一制發的《廣東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證》;
(四)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機關在收到社會撫養費時,必須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
第八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等征收文書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部門公章。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拒絕交款:
(一)征收機關未發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的;
(二)征收人員未出示《廣東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證》的;
(三)未使用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的。
第十條當事人一次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按規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交的,由作出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社會撫養費原則上委托銀行代收款,未具備委托銀行代收款條件的由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代收代激。當事人在《社會擾養費征收決定書》生效之日起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代征代繳的征收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按時繳納。代征代繳的征收機關收到社會撫養費后,必須在三日內將所征收款項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的專用帳戶內。
第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上繳國庫,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當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并將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截留、挪用、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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