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是指向上級機關匯報本單位、本部門、本地區工作情況、做法、經驗以及問題的報告,報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商標侵權調查報告 商標侵權調查問卷篇一
關于b某侵犯“米蘭?”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的調查終結報告
當事人b某在婚紗攝影經營活動中涉嫌侵犯“米蘭”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已調查終結,現將案情報告如下: ?
一、案件由來
2010年5月12日,我局接到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投訴,反映西華縣cg米蘭婚紗攝影精品店冒用其公司注冊商標。接到投訴后,經濟檢查大隊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門店使用帶有米蘭字樣的手提袋,門店內以及攝影實景基地招牌上均有米蘭字樣,其行為涉嫌商標侵權,遂于當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大隊指定由王××(執法證號∶30p-0639)主辦;康××(執法證號:30p-0596)協辦,對此案進行調查。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b某,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河南省××縣××鎮××村××號,身份證號碼:××××××。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字號名稱:西華縣cg米蘭婚紗攝影店,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城關××路,經營范圍及方式:婚紗攝影服務,執照有效期自2008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7日,營業執照注冊號:411622××××。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1、違法事實
經查明,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06月12日經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該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為面包、蛋糕月餅、糕點加工及銷售;簡餐、茶飲。2009年6月9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續展注冊,享有“米蘭”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第1247872號,核
定服務項目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42類的“攝影;錄像帶錄制(截止)”注冊有限期限自2009年02月14日起,至2023年02月13日。
cf米蘭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經長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為婚紗攝影、外景拍攝、婚紗出租。2010年1月11日cf米蘭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米蘭”注冊商標轉讓申請,商標局已于2010年2月1日受理。2010年1月1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與cf米蘭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授權書》,雙方約定“該商標在申請辦理轉讓期間,cf米蘭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有權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
b某于2008年9月28日經西華縣工商局登記從事個體婚紗攝影經營,字號名稱:西華縣cg米蘭婚紗攝影店,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及方式:婚紗攝影服務。當事人自開業以來,未取得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和cf米蘭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許可授權,在店面牌匾使用了和為消費者配備的塑料包裝袋上使用了“米蘭婚紗攝影精品店”字樣。同時當事人還在其營業場所墻面上和戶外廣告宣傳牌上使用了 “米蘭婚紗”、“米蘭婚紗攝影”字樣,其中多處突出“米蘭”字樣。至查獲之日,非法經營額為27190元。
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非法經營數額計算方法:服務收入=非法經營數額,即27190元=27190元。
本案對照工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尚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四、調查經過及相關證據
案件調查經過:
2010年5月17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的姐姐bl進行了詢問,獲取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10年5月26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b某進行了詢問,獲取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調查人員收集調取的主要證據有:
1、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關于查處冒用其公司注冊商標投訴書”。證明案件來源。
2、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其主體資格。
3、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書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4、cf米蘭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其主體資格。
5、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核準續展注冊證明復印件1份和商標注冊證復印件1份(第1247872號)。證明其享有米蘭商標專用權。
6、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授權書復印件1份,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1份。證明cf米蘭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獲得了 “米蘭”商標的(注冊證號:1247872)獨占許可。
7、b某《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主體資格。
8、工商機關對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當事人的姐姐白麗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情況。
9、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地點、當事人使用米蘭商標標識的情況。
10、當事人“新顧客禮品登記表”復印件1份4頁,證明其非法經營額。
以上證據分別有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認可。
五、案件性質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調查人員認為:當事人所經營的服務項目是婚紗攝影服務,與他人“米蘭”商標注冊證上核定的服務項目(第42類): “攝影;錄像帶錄制(截止)”屬同一類服務。雖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0條“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的規定,當事人作為攝影店的業主,其店面牌匾可以不使用企業名稱全稱,可以簡化使用企業名稱,但這種簡化必須是適當的簡化,且限于在牌匾上。本案中,當事人不僅在牌匾上簡化使用企業名稱,即使用企業字號,還在店內櫥窗、包裝、廣告宣傳等上使用企業字號,況且當事人并未正確使用其企業字號的全稱“米蘭”,反而突出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米蘭”,該企業字號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同時,當事人在其攝影基地門口旁的廣告牌匾中也著重向顧客宣稱該店是“米蘭婚紗攝影連鎖機構是領先同行多元化經營的現代化國際標準影樓,全國連鎖經營等內容”。足以造成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混淆,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主體和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使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的服務與他人之間存在某種法律上、經濟上、組織上的聯系。
根據工商公字【2007】172號《關于開展打擊“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一是對突出、放大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構成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項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處理”的精神及法釋[2002]32號《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一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的精神。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更換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所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六、自由裁量理由
?雖然當事人不知道“米蘭”是他人的注冊商標,但主觀故意不是衡量違法情節輕重的法
定要件。由于當事人無法定從輕或從重情節,本著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調查人員認為應以一般罰款幅度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七、違法行為等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取得的相關證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
八、處罰依據及建議
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有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執行標準(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非法經營額超過一萬元不超過五萬元的,處以非法經營額零點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罰款13600元。
××工商局經檢大隊
辦案人:王××康××
××年××月××日
商標侵權調查報告 商標侵權調查問卷篇二
關于中山市尊威電器有限公司與珠海格力集團公司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電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的調查報告
小組名單:商務一班某些同學
調查時間:2023-5-10
調查地點:中山
調查目的:進一步了解中山市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直接影響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強知識產權意識。
導言 以馳名商標、涉外商標為重點,集中打擊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以打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等“傍名牌”違法行為為重點,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力度。我小組對中山市尊威電器有限公司與珠海格力集團公司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電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作了進一步的調查。
關鍵詞
商標侵權 不正當競爭
正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山市尊威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大岑工業區成業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強
訴訟代理人:羅禮東
訴訟代理人:陳繼虎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珠海格力集團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北嶺工業區石花路211號。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前山金雞路6號。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珠海格力小家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北嶺工業區一號廠房五樓。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長。
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浩,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勇,廣東華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山市尊威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尊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珠海格力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集團)、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珠海格力小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小家電)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
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注冊證號為第800542“格力”商標有效期限自1995年12月21日起至2005年12月20日止,經續展至2023年12月20日。注冊證號為第1215686號的“圖形+gree+格力”商標有效期限自1998年10月14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止,1999年1月5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注冊證號為第994210號“格力”商標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28日起至2007年4月27日止,經續展至2023年4月27日。上述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均為原告格力集團,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第11類,有煤氣灶、吸排油煙機等。20 08年3月28日均轉讓給原告格力電器。
2002年10月25日,原告格力集團與原告格力小家電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原告格力集團將注冊證號分別為800542、800547、808503的注冊商標許可原告格力小家電在電風扇、電暖器商品上使用,被許可使用商標的具體時限從2002年10月28日至2005年10月28日止。如需繼續使用該商標,需在合同期限屆滿之三個月前提出續訂合同的申請,續簽合同后方可繼續使用,原告格力小家電對侵犯該商標專有權的行為有調查、制止、舉報和控訴的義務。2003年9月22日,原告格力集團簽署《格力商標授權使用書》,授權原告格力小家電使用“格力”商標,有效期從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原告以被告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持前述請求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提供的侵權證據有:一是載明“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的燃氣灶實物及圖片、包裝盒實物及圖片以及使用說明書;二是送貨單。2007年12月,案外人劉浩購買了燃氣灶產品50件,印章是“中山市金羚燃具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專用章”。上述產品及包裝盒上印制的“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字體比“小天禧”商標的字體大。被告否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又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抽油煙機一臺、紙箱一個及2005/2006新產品推廣目錄一本。上面均載明:“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另,在被告處清點了載明“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字樣的產品數量為:抽油煙機47臺。玻璃面板10張。上述產品上載明的“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字體,包裝盒上顯示的有關信息與原告購買的燃氣灶的相關內容是一致的。
再查,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在香港注冊成立。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小天禧”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的燃氣灶、廚房用抽油煙機等。2004年12月24日,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將該注冊商標許可給被告的前身中山市金羚燃具電器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12月30日變更)使用,許可使用期限為2004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19日。國家商標局于2005年5月27日發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庭審中,被告認可本院扣押的產品是由其生產而非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生產。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本案的訴因是不正當競爭,故本案定性為不正當競爭糾紛。現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歸納有四,一是原告是否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二是原告指控的燃氣灶是否是被告生產并銷售?三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四是賠償的具體數額是多少?
關于爭議焦點一,注冊證號為第800547號、第1215686號、第994210號“格力”商標的注冊人是格力集團,2002年10月及2003年9月,格力集團將其上述部分商標許可給格力小家電使用,2008年3月28日格力集團將上述商標轉讓給格力電器公司。因此,本案三原告或是“格力’’商標的注冊人,或是被許可使用人、或是受讓人,其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抗辯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另外,關于被告認為原告在庭后提供的上述有關注冊商標證的證據已過舉證期限而不予質證的問題。由于該證據原告在證據交換期間提交的證據已經初步涉及,原告在開庭時也已提出補充提交并得到本院的同意,故該證據的提交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經過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并據此認定上述事實。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告指控的燃氣灶是否是被告生產并銷售。結合本院證據保全的相關證據與原告提供的自購產品的相關證據的對比分析,原告自購產品標注的“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字體與本院扣押的被告確認其生產的抽油煙機上的相關字體及其涉及被告廠家的相關信息均一致,被告予以否認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故本院確認原告指控被告侵權的燃氣灶是被告生產并銷售。
關于爭議焦點三,“格力”是原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及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1215686號的格力文字、圖形與字母的組合的注冊商標于1999年被國家商標局評為馳名商標。“格力”品牌在相關公眾中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格力”產品具有較高市場聲譽和較大的市場潛力,能夠為生產商帶來較大的利潤。原告的權利受我國民法通則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被告生產的燃氣灶及抽油煙機上,標注了“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被告辯稱其使用的包裝上的“格力”二字,是企業名稱的使用,是經過了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的許可使用。事實上,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授權被告使用的是其注冊的“小天禧”商標非企業名稱,且企業名稱也不能許可使用。另,被告生產的燃氣灶以及包裝盒上使用的“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字體明顯比“小天禧”商標的字體大,也比其他文字內容的字體大。可見,作為同樣生產家電的同業者,被告明知“格力”品牌的知名度,為規避法律,采取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突出標注“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客觀上會造成消費者對其中“格力”兩個字的關注,易使相關消費者誤以為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為原告的關聯企業,該產品系原告制造或授權制造。被告搭名牌便車、“傍名牌”的故意明顯。被告的行為顯然違背了民法通則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了市場交易中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原告訴請停止侵權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認為其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是,基于原告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的是“被告停止生產銷售對原告侵權的燃氣灶、清除已生產的燃氣灶及外包裝上所有的‘格力’字樣”,在本院開庭時對保全證據進行質證時,原告知道被告生產了涉嫌侵權的抽油煙機,但其并沒有變更相應的訴訟請求。基于此,盡管被告生產的抽油煙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基于“不訴不理”的原則,本院不能在判決主文中明確“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的抽油煙機”,但基于公認的商業道德被告應自行停止相應的侵權行為。
關于爭議焦點四,具體的賠償數額,原告選擇了酌定賠償。現有證據顯示,被告從2005年起就以“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之名對其產品進行推廣宣傳,即被告實施侵權行為時間有三年之久,生產的產品類別中至少有兩種產品涉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另考慮到“格力”品牌在市場上的影響,其1999年就獲得了馳名商標稱號,具備較高的知名度。綜上,本院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原告主張賠償金額中超過該數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結尾
綜上所述,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賠禮道歉,由于被告在本案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擠占了原告的市場份額,主要侵犯的是原告的財產性權利,而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于人身性質的權利損害,故對原告該訴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原告訴訟請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其應適當承擔部分訴訟費用。
據此,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
一、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對格力集團、格力電器、格
力小家電侵權的燃氣灶、清除已生產的燃氣灶及外包裝上所有的“格力”字樣;
二、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尊威公司賠償給格力集團、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三、駁回格力集團、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證據保全費30元,共計9830元,格力集團、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負擔1966元,尊威公司負擔7864元。
尊威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
一、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是錯誤的。首先,被上訴人并未在法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原審法院采信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使采信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認定各個被上訴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為,從被上訴人提供的商標轉讓證明,可以反映“格力”商標已于2008年3月28日轉讓給格力電器,既然如此,被上訴人珠海格力集團又何來權利主體地位?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各個被上訴人均有訴訟主體資格屬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二、原審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錯誤的,這是因為,上訴人的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1)上訴人實施的行為并未被《反不當競爭法》所明文禁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應當禁止的四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上訴人的行為不屬于其中的任何一種,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2)“小天禧”商標經合法注冊及許可使用且與原告商標區別明顯,上訴人在其產品上使用經合法授權的注冊商標,根本不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即使上訴人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審法院判決賠償的數額也是過高的。首先,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從2005年起就存在侵權行為,并達三年之久,這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其次,上訴人是一家小規模的生產企業,其原是金羚品牌的合作企業,涉訟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均很少,這可以從被上訴人證據保全的賬冊及產品中得到反映。
據此,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湊:
1、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格力集團、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答辯稱:在主體方面,三個被上訴人都是格力商標的所有人、使用人,并且格力商標也都經過合法的注冊,并被評為國家馳名商標,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上訴人在其產品上標注格力字樣,明顯侵犯了格力商標的所有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項適當,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08年1月18日,格力集團、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對格力集團、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侵權的燃氣灶、清除已生產的燃氣灶及外包裝上所有的“格力”字樣;
2、尊威公司在國家級報刊上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向格力集團、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道歉;
3、尊威公司立即賠償給格力集團、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經濟損失50萬元人民幣;
4、本案訴訟費由尊威公司支付。
再查明,編號為珠格商許[2006]03號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二條載明,“乙方(格力電器)可使用甲方(格力集團)已經注冊的所有商標(甲方注冊的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圖形及其組合商標),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已注冊‘格力’中文、英文、圖形及其組
合商標的所有領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三條載明,“乙方按原與甲方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使用商標,被許可使用商標的具體時限從2005年12月31日至甲乙雙方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圖形及其組合商標轉讓程序完成之后自動失效”。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七條載明,“乙方應謹慎妥當保護‘格力’中文、英文、圖形及其組合商標專有權,對侵犯該商標專有權的行為有調查、制止、舉報和控訴的義務”。
本院認為:本案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
一、三個被上訴人是否為適格當事人;
二、上訴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一、三個被上訴人是否為適格當事人的問題。上訴人尊威公司認為,被上訴人未在法定的舉證期限舉證證明三個被上訴人都是本案的適格主體,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不應采信;此外,“格力”商標于2008年3月28日轉讓給格力電器之后,格力集團就已經喪失權利主體地位,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各個被上訴人均具有合法主體資格是錯誤的。本院認為,本案訴爭的侵權行為發生在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之間。在些期間,根據格力集團分別與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格力集團與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之間均存在普通使用許可合同關系。并且,格力集團在合同之中均明確授權格力電器、格力小家電有權對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調查、制止、舉報和控訴。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的規定,作為普通許可使用合同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在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若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均有權提起訴訟。因此,本案三個被上訴人皆為本案的適格原告。上訴人該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舉證期限問題,因被上訴人在證據交換期間提交的證據已經涉及該證據,且被上訴人提出補充提交得到法院的同意,故該證據的提交未超過舉證期限。
二、關于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上訴人認為,其使用的“小天禧”商標系合法注冊,在產品上使用該商標系合法授權,不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且其實施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明確列舉的侵權行為,故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本院認為,三個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未針對上訴人使用“小天禧”商標的行為,因此,本院對此不予評判。至于其實施的在燃氣灶及包裝盒上標注“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字樣的行為,因“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字體明顯比“小天禧”商標的字體大,也比其他文字內容的字體大。鑒于格力商標的知名度,上訴人在產品上突出標注“格力衛廚(香港)有限公司”的行為,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三個被上訴人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因此,上訴人的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了市場交易中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上訴人還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沒有明確禁止其實施的行為,因此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十五條未明確禁止的行為,只要符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就可以援引該法
第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上訴人的該項主張同樣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上訴人中山市尊威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小組結論
我國大眾目前對知識產權的認知還不夠,主要是因為知識產權比較抽象,很多類人只能用語言來描述,因
此,會讓公眾產生畏懼感,而我們在平常對知識產權的宣傳,大多都集中在知識產權日這樣特定的日子,這樣日常化,因此,民眾對知識產權了解不多,是存在客觀因素的。
商標侵權調查報告 商標侵權調查問卷篇三
商標侵權訴訟:商標侵權訴訟是指當商標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商標權利被他人侵犯時,在掌握一定證據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的訴訟行為。與向工商部門提起的行政投訴相比,權利人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可以請求賠償、有效彌補損失,并且其結果具有終局性,是有效打擊商標侵權、維護權利的一個重要途徑。
1.問:對于他人的何種行為,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答:當您發現他人有下列行為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1、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未經權利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給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失。
2.問:與行政投訴相比,商標侵權訴訟具有什么特點?
答:權利人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是有效打擊商標侵權、維護權利的一個重要途徑,與向工商部門提起的行政投訴相比,其具有以下特點:
1、可以請求賠償,有效彌補損失。工商部門進行行政處理只能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不能裁定賠償,而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提交的訴訟請求、侵權證據等裁定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的損失。
2、判決或裁定結果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工商部門進行的行政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經過法院一審、二審程序的判決或裁定具有終局性效力。
3.問:發現侵權訴訟,您可以選擇向那些法院提起訴訟?
答:當您發現他人的行為侵犯您的商標權利,您可以選擇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商標侵權訴訟的訴訟時效:2年,自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法院的審理期限:一審一般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延長期限。
不服一審的上訴期限: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達10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一審人民法院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嘀嘀打車”的商標侵權
“出租車已來接您,請您耐心等待……”,不時,耳邊就會傳出這個熟悉的聲音。如今,打車軟件好像有種人走茶涼的意思,今年5月,嘀嘀打車宣布正式改名“滴滴打車”,一些品牌在經營思路和市場戰略上有了一些調整,經常伴隨著logo更換之風,類似蘋果、蘋果、ibm等行業巨頭也先后有過不同版本的經典logo。嘀嘀打車好好的要換商標,商標跟logo不同,這可不是個小事兒。
嘀嘀的改名,事實際上是在5月19日,一家名為杭州妙影微電子的公司(也是做打車軟件的)就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了嘀嘀打車,并索賠8000萬元,認為自己申請成功的“嘀嘀”和“小桔科技”申請中的“嘀嘀打車”,品牌核心都是“嘀嘀”,而且雙方申請商標類別又都是第9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就構成商標侵權。
實際上嘀嘀打車跟妙影微電子打了將近兩年的官司了。在2023年11月28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了圖形、文字組合商標“嘀嘀打車”;2023年1月13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一般來講,注冊商標申請順利的話,時間在12-18個月。先后要經過形式審查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形勢審查階段主要排查商標是否相同和相近,而實質審查就是看是否涉及侵權行為,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嘀嘀打車這個案例,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請求的時間來看,明顯問題是處在實質審查階段。
然而“嘀嘀”改為“滴滴”并沒有結束,嘀嘀打車更名為“滴滴打車”后,又被起訴侵權了,7月廣州睿馳公司起訴稱公司擁有“滴滴”商標,小桔科技提供的滴滴打車服務與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相同或近似,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上述
商標權,故起訴要求小桔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在其網站及全國主流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其實我們可以從這個案例可以提取到的問題:商標是一個企業的無形資產,是信譽的載體,注冊的商標有利于企業的品牌宣傳和加強市場推廣和優勢。然而,如果企業在注冊商標之前沒有進行一個很好的布局或者風險防范,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影響企業的發展。
針對企業我們該如何保護我們的商標,如何規避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調查報告 商標侵權調查問卷篇四
肖某是經營“幸福商店”的個體工商戶。某日一廂式貨車司機向其推銷“星星”手帕紙。肖某感覺不錯就留下一箱賣。幾月后,其收到了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開庭傳票、a公司起訴狀等材料,a公司對“星星”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肖某銷售假“星星”手帕紙已由公證處公證,a公司起訴肖某商標侵權,并要求肖某賠償5萬元。
肖某咨詢:
1、是否侵犯了a公司商標權?
2、若侵犯了a公司商標權,要賠償5萬元嗎?
律師解答:
1、侵犯了a公司商標權。依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但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肖某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假如肖某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肖某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本案中肖某是從路過的廂式貨車上購買的產品,無法說明提供者,所以,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是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處理。合理開支,包括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a公司如有證據證明自己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5萬元,則肖某應當承擔。但,若a公司無證據證明,則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情節在五十萬元以下酌情判處。(本文人、地、物名均為化名。)
商標侵權調查報告 商標侵權調查問卷篇五
萃智知識產權,標準化商標注冊首創者 什么是商標侵權
今年將實施新商標法中,新商標法進一步遏制了商標侵權行為,加大了商標注冊專用權保護力度,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新商標法增加了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種類。“新商標法明確規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行為的,屬于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行為。”
“新商標法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提高了侵權賠償額。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商標侵權行為具體指哪些?
1.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2.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商標注冊的商品,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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