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
(19××)×公審訴字第×號
被告王××,男,現年××歲,××市人,×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市南郊區雙港鄉雙港村。被告王××自幼上學,初中畢業后務農。19××年××月××日被拘留,19××年×月×日被逮捕。 被告人張××,男,現年××歲,××市靜海縣人,×族,高小文化程度。原系××市南郊區建筑公司工人,家住南郊區南羊鄉南羊村。被告人張××,自幼上學,后在鄉里務農,1985年參軍,4年后復員到××市南郊區建筑公司做工。19××年××月××日被拘留,19××年×月×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宮××、張××輪奸一案,經本局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的預審和調查,證實上列被告人犯有如下罪行: 綜上所述,被告王××、宮××、張××三人一貫為非作歹,屢教不改,竟以暴力脅迫手段持刀輪奸未婚女青年,情節極為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9條的規定,構成強奸婦女罪。為此,將本案依法移送你院審查起訴。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局長××
19××年×月××日
附注:1.被告人王×××、宮××、張××現押于××市公安局派出所。2.被告人王××、宮××、張××的預審卷宗3冊。 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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