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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在哪注冊篇一
民辦學校章程是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章程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事項是依照法律、法規和教育規章的規定必須記入章程的事項,是各類民辦學校共同具有的內容。任意記載事項是在必須記載事項之外,舉辦者認為需要在章程中載明的其他事項。本制定要求僅是對民辦學校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的規定。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民辦學校(含舉辦者姓名)以自己的名稱區別于其他學校;依法經過登記的學校地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
辦學宗旨是舉辦者的辦學目的、所實施教育的性質和培養目標的體現。辦學宗旨應符合《教育法》規定的國家教育方針,符合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的基本原則。
辦學規模 是根據辦學投入所形成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確定的招生數量(班生數)。
辦學層次 指擬設立的民辦學校實施的是學前教育(幼兒園及其他學前教育機構)、學歷教育(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教育等)還是非學歷文化教育。辦學形式 涉及到招生對象、學習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還是業余、函授、廣播電視等教育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
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資金。此外還有國家的資助和接受捐贈的財產等;以上資產的具體數額、來源和性質應當在章程中載明。還應當明確學校的經費來源、使用、管理和財務制度。
章程應明確規定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以便自主管理和監督。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
1、關于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長、董事長的產生方法。首屆理事會、董事會,理事長、董事長通常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是推選還是其他方式產生,應在章程中明確。
2、關于理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由三部分人員組成,即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學教育經驗。理事會或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須在章程中載明董事會具體組成人員。
3、關于理事、董事的任期。每屆理事、董事任期不宜過長,按《公司法》規定任期為三年。
4、關于理事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除《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學校章程規定。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
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具體人選的產生、罷免由民辦學校的章程進行規定。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出資人可以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七、組織管理制度
學校組織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等。其主要內容在章程中作具體規定或以附件形式載明。
八、民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民辦學校應當終止的三種情形,即根據學校章程規定(應寫明終止的事由)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第一種情形即自行終止。民辦學校依據章程規定的自行終止事由出現時,是否終止,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九、章程修改程序
修改章程必須經過學校理事會、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通過。
如何提出修改章程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修改的章程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在哪注冊篇二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于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于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準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籌設培訓機構在籌設期間不準招生。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寫明籌建基本情況,投資數額及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三、章程事項:
①學校的名稱、地址;
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簡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聘任教師和職員應有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并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具備辦學條件的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四、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批復,批準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五、稅收: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后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9、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信息條形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7-7-23 11:20 來源:法律教育網【大 中 小】【我要糾錯】
發文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文號:京教計〔2007〕27號
發布日期:2007-7-23
執行日期:2007-9-1
各區縣教委,燕山教委: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民辦教育發展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我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已經市教委2007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民辦學校設置管理,促進我市民辦
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非
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置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
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第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
計。
第二章 設置條件
第五條 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個人。
(二)擬任非學歷教育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驗。
(三)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
(四)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于80%.房屋產權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
(五)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于40臺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其他專業性較
強的培訓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六)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舉辦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設備總值應不少于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于10000冊。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
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
(七)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
學經驗。
(八)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
部門審核。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
(九)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
(十一)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
(十二)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
第三章 設置申請
第六條 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申辦者向擬設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凡申請舉辦衛生、體育、保安等內容的教育機構,須先經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同意后,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和學校名稱、辦學校址、經費籌措來源及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由
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及檔案關系所在單位意見。職稱證書或學歷證
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
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治安、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條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及理事(董事)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
復印件。
(九)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
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十一)聯合出資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并
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調解解決方式等。
第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聘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均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并簽訂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條 教育機構對聘用的專職教職工,應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
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第四章 評議審批
第十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后,對符合辦學基本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的申辦者,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考察和集中評議,并根據本區縣教育發展規劃、教育結
構布局和教育需求等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民辦學校
辦學許可證》,并報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名稱一般應為“xx培訓(專修、研修、自修、補習、輔導)學校或中心”,不得稱做“xx學院”,名稱前須冠以“xx區(縣)”的字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項規章
制度,規范內部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需到法人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到區縣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到銀行開設帳號,到區地稅局
辦理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須同審批機關核準的名
稱相一致。
第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應當與向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
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第十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并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學生進行公示,并與學生簽訂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第十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第二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或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以外增設教學地點,應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內增
設教學地點,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于每一年度結束后,向審批機關報告年度辦學
基本情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辦學資金是否到位、有無轉移、抽逃、挪用現象;財務收支及管理、納稅、票據使用情況;合理回報數額、留存發展基金是否達到年度凈資產增
加額的25%等情況。
(二)由校長簽署的學校依法辦學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登記表。
(四)房產或房屋租賃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及衛生、消防、公安部門的證明文件。
(五)舉辦者資質證明(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及校長、董事長(理事長)身份證明)復
印件。
第二十二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審計、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應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
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合并,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并由合并
后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校董事會根據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后,審批機關可予以解散或停辦。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
章,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機構設置辦法(試行)》(京教社[2002]5號)、《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置標準》
(京教計[2004]7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民辦學校在哪注冊篇三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于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于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準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籌設培訓機構在籌設期間不準招生。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寫明籌建基本情況,投資數額及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三、章程事項:
①學校的名稱、地址;
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簡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聘任教師和職員應有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并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辦學條件的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四、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批復,批準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五、稅收: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后按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后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9、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信息條形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7-7-23 11:20 來源:法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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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文
號:京教計〔2007〕27號
發布日期:2007-7-23 執行日期:2007-9-1 各區縣教委,燕山教委: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民辦教育發展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我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已經市教委2007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民辦學校設置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非
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置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
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第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
計。
第二章 設置條件
第五條 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個人。
(二)擬任非學歷教育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驗。
(三)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
(四)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于80%.房屋產權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
(五)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于40臺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其他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六)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舉辦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設備總值應不少于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于10000冊。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
(七)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
學經驗。
(八)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
(九)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
(十一)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
(十二)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
第三章 設置申請
第六條 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申辦者向擬設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凡申請舉辦衛生、體育、保安等內容的教育機構,須先經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同意后,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和學校名稱、辦學校址、經費籌措來源及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由
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及檔案關系所在單位意見。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治安、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條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及理事(董事)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
復印件。
(九)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
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十一)聯合出資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并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調解解決方式等。
第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聘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均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并簽訂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條 教育機構對聘用的專職教職工,應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第四章 評議審批
第十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后,對符合辦學基本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的申辦者,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考察和集中評議,并根據本區縣教育發展規劃、教育結
構布局和教育需求等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民辦學校
辦學許可證》,并報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名稱一般應為“xx培訓(專修、研修、自修、補習、輔導)學校或中心”,不得稱做“xx學院”,名稱前須冠以“xx區(縣)”的字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需到法人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到區縣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到銀行開設帳號,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須同審批機關核準的名
稱相一致。
第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應當與向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第十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并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學生進行公示,并與學生簽訂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
第十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
第二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或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以外增設教學地點,應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內增
設教學地點,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于每一結束后,向審批機關報告辦學
基本情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辦學資金是否到位、有無轉移、抽逃、挪用現象;財務收支及管理、納稅、票據使用情況;合理回報數額、留存發展基金是否達到凈資產增
加額的25%等情況。
(二)由校長簽署的學校依法辦學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民辦學校辦學情況登記表。
(四)房產或房屋租賃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及衛生、消防、公安部門的證明文件。
(五)舉辦者資質證明(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及校長、董事長(理事長)身份證明)復
印件。
第二十二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審計、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應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
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合并,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并由合并后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校董事會根據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后,審批機關可予以解散或停辦。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
章,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機構設置辦法(試行)》(京教社[2002]5號)、《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置標準》
(京教計[2004]7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民辦學校在哪注冊篇四
注冊要求:
9月10日學生科長上交各班花名冊、班主任帶隊按系
(系按樓層順序,從一樓開始)按班級學生本人現場注冊,采集圖像。需交個人材料:注冊信息表、身份證復印件(沒有身份證的交戶口本首頁、戶主頁、本人頁復印件)、入學登記表、政審表、三年制高級工和一年制中專必須上交高中畢業證原件。
四、申請助學金的學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個人書面申請一份②助學金申請表兩份③貧困證明原件和復印件④身份證復印件三份(必須是身份證,戶口本不行)。9月16日-9月18日以系為單位交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城市戶口申請免學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個人書面申請一份②免學費申請表兩份③貧困證明原件和復印件④身份證復印件兩份(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復印件兩份)。9月16日-9月18日以系為單位交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六、要求
1、請各系認真組織學生現場注冊,學生按班級花名冊
順序排隊注冊,不許請假。
2、所交材料必須齊全,缺一不可注冊。
3、注冊當天不著奇裝異服;不能穿藍色衣服,因為背
景色是藍色;不能戴耳環和項鏈;不能化濃妝,面部整潔不能油光;頭發自然平整不能遮住雙耳,不能染發和戴發飾,女性要求頭發扎好后放于頸后。
4、本次注冊時間之后來報到的學生到下學期注冊。
民辦學校在哪注冊篇五
民辦學校對教師的能力要求(轉)
2010-03-26 22:04:35|分類: |標簽: |字號大中小 訂閱
民辦學校對教師的能力要求
根據目前大多數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特點及學生的現狀,民辦學校在聘用教師時尤為注重對下面幾種能力的要求。
——出色的管理能力。管好課堂紀律,是做個好教師的基本條件;管好班級紀律,是對稱職班主任的基本要求。只要班主任們工作主動、認真、精細、到位了,良好的學風、班風形成了,良性循環的校風就能實現。民辦學校的教學工作往往需要“五分管、五分教”,其中,學習態度管理是前提,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是目標,學法指導
是關鍵。
——與家長溝通的能力。民辦學校辦學“要以質量求得家長信任,要以數量求得學校生存”。與家長溝通是一門學問,要設身處地與家長角色換位,想家長之所想,急家長之所急,先家長之憂而憂,后家長之樂而樂。還要探索與家長積極配合來共同提高孩子學業成績的有效途徑,因為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是需要家校密切合作的。這就要求教師不僅要有一定的交際藝術,還要懂得一些家庭教育知識,這
樣才有希望走進家長的心里。
——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新到民辦學校任教的教師,往往需要及時調整心態去對待學生,不要整天埋怨學生基礎差、能管理、不自覺,等等,而要從實際出發,找到適合現有學生學習方法的鑰匙。如果教師的心態沒有擺正,很可能欲速則不達,致使心理壓力越來越
大。此時,教師一定要學會調節來釋放緩解壓力。
——充沛旺盛的精力。在辦學不是十分規范的現狀下,加班加點補課、不能享受正常休息等,是民辦學校的家常便飯。這就要求民辦學校教師要能吃苦、積極樂觀、精力充沛、具有奉獻合作精神。(上海市江灣高級中學曾憲一 載《中國教育報》20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