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以下八種租房行為要擔責:
1、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3、出租人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租賃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4、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fā)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發(fā)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
6、承租人就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guī)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7、承租人利用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
8、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guī)定的,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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