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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政發(198863號文件篇一
大街鄉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
通
知
各村民委員會、鄉直各單位:
為落實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根據省、市、縣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要求,鄉安委辦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安監總協調〔2008〕35)號,和縣安委辦《金
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景安辦〔2008〕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制定《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同時將省市安委辦《關于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高度統計和報送等工作文件夾的通知》(普安辦〔2008〕7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大宣傳力度
在去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舉措;是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提高安全生產整體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為“兩會”和“奧運會”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的需要。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堅持安全發展,增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高度,立足于治大隱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推動全社會更加關注、支持、參與、監督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按照“排查要認真、治理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
的總體要求,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村委會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建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實際做出具體安排,于4月20日前做出部署,落實到有關生產經營單位。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各級負責人要認真組織開展工作。相關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廣泛發動職工群眾,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認真、細致、全面地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過場、不留盲區、不留死角。一般隱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隱患要落實整改責任、資金和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時向鄉安委辦報告;一時難以整改又嚴重影響安全的,要采取停產整頓甚至關停等斷然措施。要進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過隱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四、強化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各村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產的規律和特點,在組織和督促企業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監督檢查的同時,要抓住“奧運會”、第四季度等重要時段,針對突出特點,采取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逐級檢查,發現問題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整改。鄉安委辦將分別組織督查。對重大隱患要實行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要強化行政執法,嚴厲打擊“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要嚴明紀律,對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訓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村及相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發生的各類事故尤其是較大事故教訓,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中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要認真分析近年來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發生的部位、環節、原因、特點及規律,舉一反三,制定并落實措施,預防和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六、加強信息調度和總結交流
各村及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統計和調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按時按要求上報信息和資料。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煤礦等行業(領域)企業2008年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工作實施意見
一、金屬和非金屬礦山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執行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進行演練等情況。
2、是否按照開采設計方案組織生產、開采現狀與設計資料和圖紙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要求實施爆破作業的情況,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離、落實了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預防措施和落實了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及清退登記制度;爆破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等。
4、地下礦山是否設置了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是否設置了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回采、運輸、提升、通風防塵、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職業危害等關鍵
環節的安全狀況。
6、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是否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
7、地下礦山制訂和落實采空區管理制度及采空區處理方案的情況。
8、地下礦山制定和落實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9、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情況,是否查清了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地表移動帶、陷落帶范圍內重大水體及導水構造的狀況是否清楚;制訂和落實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有應急預案的情況。
10、露天礦山是否按設計案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邊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堆積》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
11、露天礦山采場工作幫是否按規定定期檢查,露天邊坡穩定性是否進行定期監測。
12、排土場設計明確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廢石滾落可能的最大距離等情況;是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排土作業。
13、深凹露天采場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取締情況。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4月10日前)
1、對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隱患進行整改銷號。
2、制定2008年隱患排查方案,建立隱患排查責任制,安排隱患治理專項資金。
3、停產復工礦山的排水、機械通風、巷道維修、邊坡監控及管理,重要設施和生產系統的隱患排查治理及檢查驗收。
第二時段(5月至9月)
1、加強對金屬和非金屬礦山重點生產環節、要害部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產檢查,防止發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強汛期檢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實除險加固及防排水設備、物資、資金、預案,監控礦山附近地表水體(河流、山洪部位、水庫)等。
3、檢查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管理制度情況,對風量、風速、風質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堆積要求的礦山企業,一律停產,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嚴厲打擊非地開采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已關閉礦井的巡回檢查,嚴防已經關閉礦山的死灰復燃。
第三時段(10月至12月)
1、重大隱患的整改銷號。對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整改的重
大安全隱患制定監控措施,并得到落實。
2、針對礦山冬季生產的特點,加強對機械通風、頂板、防排水比諸通行運行隱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未突擊生產,加大防“三超”、反“三違”、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
二、危險化學品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范圍
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危險化學品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學校等。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學校
2、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單位
3、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
4、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學校。
(1)重點部位的安全儲存使用狀況。
(2)、防雷電、防訊、防構筑物倒塌、防靜電、防粉塵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3)學校是否儲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是否與地方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使用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4)、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本崗們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堆積、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5)、新建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安全設施俊工驗收情況。
2、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單位
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和安全防護距離、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儲罐罐體定期檢查制度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儲罐是否裝備高、低液位和超溫超壓報警,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超壓、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3、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
(1)、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窗口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
(2)、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載現象。
(3)、承運的劇毒化學品是否通過隨車攜帶化學品安全技
術說明書或包裝物加貼安全標簽等方法載明化學品的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4、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單位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檢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加油(氣)站的設計、設施和周邊安全距離是符合規范要求;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卸油、加油、檢修等重要環節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是否編制了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
(4)、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堆積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執行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5)、危險公演品充裝單位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壓力試驗情況以及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
危險化學品充裝站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的情況;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6)、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禁止充裝危險化學品規定的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的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是否向押運員提供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三)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4月10日前)
1、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完成2007年隱患治理專項行動中查出的重大隱患的整改工作,通過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
2、認真抓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加大路面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消除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超速、超載行駛等違規行為,防范交通事故引發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第二時段(5月至9月)
重點是加強加油站的安全監管,組織加油站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
第三時段(10月至12月)
1、加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化工建設項目投產安全監管
力度,監督企業認真落實新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措施,確保試車、試生產安全。
2、以防凍、防凝、防靜電、防粉塵爆炸、防年底搶進度、搶產量為重點,加強加油站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出現“三超”和“三違”抬頭、事故“翹尾”現象。
四、煙花爆竹企業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常年經銷的零售網點(1)、儲存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圍墻、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保持和維護狀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a級庫房安全防護屏障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倉庫是否存在超量存儲,將a級產品儲存在c級庫房內進行開箱、配貨作業等現象。
(3)、庫房安全管理、保衛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是否建立和執行購進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驗收和流向登記制度,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假冒偽劣或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產品等問題。
(4)、城區煙花爆竹零售點是否存在過多、安全距離不足和超量儲存等現象,農村集貿市場、城鄉結合部的煙花爆竹零售點是否存在連片經營和超量儲存等現象。
2、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
各村和相關部門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業(以下簡稱“打非”)的責任是否落實,是否明確了“打非”的牽頭部門,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產信息系統,是否建立并落實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會制度,是否及時組織了“打非”活動,當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現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時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4月10日前)
在4月底前,完成2007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隱患整改工作。
第二時段(5月至9月)
1、檢查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2、檢查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倉庫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產品流向登記制度,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網點規劃和布設是否合理。
3、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對非法生產、經濟煙花爆竹作為進行認真排查和嚴厲打擊,有效遏制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五、民用爆炸物品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1、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使用和銷毀等環節,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
2、直接作業環節安全防范。搬遷工作各種手續是否符合民爆器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施工現場安全防范和監控的情況。
3、安全基礎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和人員持證上崗,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的實施和審核,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執行,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演練等方面,是否達到要求。
六、煤礦
(一)、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內容
煤礦企業要對各類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礎上要突出以下重點內容:
1、礦井通風情況。礦井通風系統必須合理;通風設施必須完善可靠;采區要實現分區情況;按照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要達到規定要求,重點查無風、微風作業現象;杜絕不合理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按照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礦井要建立綜合防塵系統且運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況。應抽采瓦斯礦井要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達到抽采指標要求;要制定瓦斯采規劃和計謀,并與生產作業計劃相匹配,實現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落實區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探頭安設位置、質量和標校要符合規定;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嚴格執
行瓦斯檢查制度。重點產煤縣(市)實現安全監控系統區域聯網,建立監控系統區域服務機構。
3、煤礦整頓關閉礦井必須關死、關實,達到關閉標準。落實關閉和廢棄礦井的監管責任,有關部門必須有防范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的措施;嚴禁借探礦之名從事非法生產;嚴厲打擊非法和超層越界開采行為。
4、資源整合及建設項目情況。各地區要盡快審批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確定資源整合的主體,納入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停止生產,被整合礦井必須關閉;整合礦井工作必須按方案進行;新建煤礦、改擴建、整合技改項目杜絕邊施工邊生產現象,切實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5、采掘布置情況。礦井生產系統完善可靠,生產布局科學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絕“剃頭下山開采”;放頂煤開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規定。小煤礦是否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要有規范真實、填制及時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
6、機電管理情況。要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井下機電設備保持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立井、斜井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7、頂板管理情況。采掘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放頂,懸頂距離不得超過規定。小煤礦要加快進行支護改革,按有關要求淘汰不支
護和金屬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況。落實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承壓水開采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洪措施。小煤礦是否存在與相鄰礦井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況。小煤礦嚴禁購買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發放點存放量符合有關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火工品儲存、運輸、發放、領用制度;爆破作業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況。企業要按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重點煤礦嚴格執行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的規定;小煤礦井下作業人數不超過鄉政府及安全生產部門的規定。
11、自然災害防治情況。礦井周圍存在山體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災導致潰壩、潰堤、淤積危險河道自然災害威脅,要落實防范合理措施;落實暴風、暴雨、雷電、暴雪、冰凍、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礦停電、停風、淹井事故防范措施;廢棄井口填堵封實;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應急救援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救援機構、隊伍健全;按規定配置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制定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煤礦負責人和調度值班人員熟悉應急救援許
諾;井下作業人員熟悉避災路線。
13、制度落實情況。要健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交納、瓦斯抽采利用等經濟政策;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礦嚴禁以包代管,層層轉包。編制規程、措施要與井下實際相符,審批符合規定。井下作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要經培訓合格上崗,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14、災后復產驗收情況。因自然災害影響造成停電、停產的煤礦,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嚴格有序地恢復供電、恢復供風,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護等工作。嚴格復產驗收,誰組織、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嚴防事故發生。
15、露天礦排查治理重點。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對設有運輸道路、采掘機械、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采取嚴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計劃和措施,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做全面檢查。
(二)、突出重點時段的督查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在相應時段重點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監察。
第一時段(4月10日前)春節后煤礦復產時段,防止盲目復產引發事故,為“兩會”召開營造安全生產環境。
1、對春節正常停產、檢修和放假的煤礦,嚴把復產驗收關,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
2、停電停產的受災煤礦,制訂落實停電應急預案,必須按規定專業排放瓦斯、排水、檢修。在系統供電穩定后經驗收合格方可分步復產。
3、正常生產的煤礦堅持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帶班下井,嚴防“三超”。
4、加強資源整合、改擴建、新建設煤礦的監管監察。防止邊施工邊生產。
5、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開采,防止已關閉煤礦井死灰復燃。
6、督促企業對2007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隱患逐一治理銷號。
第二時段(5月至9月)舉辦“奧運會”時段,重點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礦企業重點針對暴雨、洪災、雷電等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點深查細排、除險加固,徹底整改,落實應急預案,防范引發事故。
2、重點督查煤礦企業做好水 文地質預警預報工作,落實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安全技術措施。
3、督促企業落實瓦斯治理和“四位一體”防突等各項措施,嚴防重特大事故企業。
第三階段(10月至12月)第四季度年終歲尾階段,重點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發勢頭。
1、督查國有重點煤礦和其他各類煤礦“三超”現象,對改擴建、新建礦井嚴禁搶工期、搶進度、搶投產。
2、督促企業制訂和落實應對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的預防措施,做好應急救援預案落實工作。
3、督查“一通三防”現場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
4、加大執法監管監察力度,嚴防非法違法現象抬頭、滋生事故。
主題詞:安全生產
隱患排查
實施意見
通知
(共印6份)
大街鄉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8日印發 打印:周華林
校對:鄭鵬成
錫政發(198863號文件篇二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單位:(錫政辦發〔2007〕271號)
為深入貫徹《江蘇省郵政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支持郵政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36)精神,改善無錫郵政業發展環境,進一步推動無錫郵政普遍服務水平的提高,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支持郵政業發展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郵政網點規劃工作,將郵政網點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郵政網點是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基礎設施。要認真做好郵政網點規劃工作,郵政部門組織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根據城鎮總體規劃,郵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按照國家郵政局《關于發布<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試行)的通知》(國郵〔2005〕355號)要求,組織編制郵政網點布局規劃,報市、市(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抓緊開展此項工作,并于2008年6月前完成。
郵政局(所)建設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依法劃撥,免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建制鎮公用設施配套費。
對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郵政服務網點用房,按不高于建筑成本的價格出售給郵政部門使用。建筑成本價由市物價部門核定,其中不應包括土地轉讓費及各種市政公用基礎建設配套費、建制鎮公用設施配套費等。已由建設部門批準建設的住宅小區公建配套的郵政網點用房,也按上述規定辦理。郵政部門應抓緊與相關開發商聯系落實,盡早啟用小區配套郵政服務網點,提高小區郵政服務水平。
二、妥善處理郵政網點的拆遷補償問題
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網點,應提前與郵政部門協商,落實拆遷安置事宜。郵政局(所)網點的安置原則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確需異地重建的,要保證郵政營業面積不減少,建設費用由拆遷人承擔。同時要協助郵政部門落實郵政營業臨時網點用房,保證當地企業、公民用郵需要。對以前年度拆遷的郵政網點,尚未落實新址的,也按上述原則執行。對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遷改造而重置的郵政局所,尚未繳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建制鎮配套費的,一律免征。
三、做好郵政信報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新建住宅樓(包括拆遷安置房、農民安置房)的信報箱建設,嚴格按照《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和《江蘇省住宅設計標準》(dbj32/j26-2006)的有關規定,設置足夠數量、符合標準的郵政信報箱。郵政信報箱必須與住宅同步規劃、設計、建設,要把信報箱規劃建設作為公建配套設施嚴格把關;建設單位負責出資建設,根據郵政部門提供的國家郵政行業標準,選擇具備“信報箱生產監制證”的生產廠家設備,郵政部門負責對住宅小區信報箱供貨質量的把關;住宅小區竣工驗收應包括郵政信報箱設施,郵政部門負責對住宅信報箱建設質量進行單項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通郵手續。
老新村信報箱改造要納入全市老新村改造工程,與老新村改造同步進行,改造費由房管部門納入舊城改造費用統一支出。
要加強郵政信報箱的維護工作。全市郵政信報箱的日常維修和更換納入小區物業管理內容,由住宅樓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費用納入房屋大修理基金。
四、開通郵政普遍服務運輸車輛綠色通道
為滿足社會對郵件傳遞速度的要求,減輕郵政部門負擔,從2008年1月1日起,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專用運輸車輛進入市管高速公路,由市管高速公路收費管理部門按照收費標準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費。具體辦法由市交通局、市郵政局和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錫政發(198863號文件篇三
魯政發〔2004〕116號
2007-07-09 16:52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國務院《決定》精神落到實處
(一)深刻領會《決定》精神,充分認識嚴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決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我國國情出發,提出了在加強宏觀調控的新形勢下,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導今后一個時期全面加強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把握實質,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堅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進經濟增長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近幾年,全省各級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有力地促進和維護了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但是,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階段性的,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亂占濫用耕地、浪費土地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因此,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國情省情和保護耕地、嚴格土地管理的極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結合山東實際,采取切實措施,依法加強土地管理,切實把《決定》精神落到實處。
(二)貫徹落實《決定》的指導思想和要求。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密結合山東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調整修編,切實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加強土地執法監察,提高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提高農民征地補償和社會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三)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要把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作為貫徹落實《決定》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來抓。繼續做好開發區清理整頓和糾正違法違規占地的工作,抓好開發區的清撤和復耕工作,防止突擊批地占地問題的發生。對于《決定》下發后新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二、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嚴格建設用地管理,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認真組織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要以強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統籌安排,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切實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問題,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二)切實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從嚴從緊控制農用地轉用的總量和速度。土地利用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編制下一計劃的依據。農用地轉用的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對城鎮、村建設用地和獨立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實行
分類下達。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責任,并相應核減下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各市、縣要根據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存量土地的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供地計劃。
(三)完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所有建設項目用地都必須進行預審,預審實行分級負責制。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盡快研究和完善這項制度。
(四)嚴格依法審批各類建設用地。加強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劃和計劃審查,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規定進行預審或未通過預審的,補充耕地措施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未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各級政府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批建設用地,嚴禁低價出讓土地,嚴禁劃整為零拆分審批項目用地。在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除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省重點工程外,原則上不得批準項目選址建設。
(五)強化建設用地批后利用的監管。對供而未用的土地,要強化跟蹤監管,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利用土地,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房地產開發用地超出原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建筑容積率等條件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限期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規費。
(六)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禁止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或者“設施農業”等任何名義,占用基本農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各類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
三、加強土地執法監察,規范管理秩序
(一)加大違法用地查處力度。要建立規范高效的土地行政執法體制,建立公開的土地違法立案標準,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司法機關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對違法用地的監督和查處力度。對違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符合法定條件確需補辦手續的,在依法處罰后,其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及有關規費按違法用地期間的法定上限繳納。
(二)加強土地執法監督。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國土資源廳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
四、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進一步制定完善征地補償標準。各市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抓緊制定出臺新的征地安置補償具體標準。征收集體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畝以下的兩項費用按法定上限30倍補償。因征地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有關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費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統一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在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當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各級政府要積極做好以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開。
(三)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監管制度。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征地經批準后,要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手續。各地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及時足額兌現到位。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對國家依法批準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民要顧全大局,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省農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征地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加強對征地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五、大力提高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水平
(一)嚴格建設用地標準。新增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控制新上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建筑容積率、投資強度等集約用地定額標準。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以及規劃設計單位,要在項目立項、城鄉規劃、總體設計、用地審批等環節從嚴把關,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土地集約利用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要因地制宜發展多層、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規定指標規劃建設寬馬路、大廣場,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積極引導鄉鎮招商引資項目到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和城市工業區集中。提倡建設標準廠房,對投資額較小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可采取租賃標準廠房的方式解決經營場所。鼓勵建設多層廠房,除有特殊工藝要求確實不宜建設單層廠房的外,嚴格限制建設單層廠房。建設單層廠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費和水電增容費,建設3層以上廠房的,3層以上部分可以免收。
(三)積極盤活挖潛存量土地。鼓勵企業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聯營、嫁接等方式,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充分挖掘土地潛力。涉及國有劃撥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的,在依法辦理土地出讓
手續時,可按評估地價的40%繳納出讓金,其余60%作為原企業資產。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步伐,集中建設樓房,納入社區管理的軌道。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優惠政策,妥善安排村莊改造中涉及村民的生產經營和生活居住用地。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進土地市場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嚴格控制劃撥用地供應范圍,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有條件的市、縣可進行土地供應有償使用單軌制試點。對工業等經營性項目用地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需協議出讓的,其出讓土地價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對享受劃撥用地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而按商品房價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規費。
(二)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各市、縣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各類土地交易必須在土地有形市場中申報登記、公開進行。經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交易手續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加強土地儲備制度建設。要根據城鎮規劃建設需要,結合融資還貸能力,合理確定儲備土地的規模和周期。各市、縣要結合實際,從政府土地收益中確定一定比例,充實土地收購儲備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土地收購儲備配套制度,加強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嚴格財務會計核算,嚴禁將貸款資金挪作它用。
(四)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有土地收入管理。國有土地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行“票款分離”的管理辦法,其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任何部門都不得設立國有土地收入帳戶以及其他過渡性帳戶,切實從制度上解決國有土地收入體外循環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用國有土地收入安排的各項開支,確保專款專用。
(五)積極穩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在符合規劃、依法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對縣城以下(不含縣城)的建制鎮、集鎮、村莊中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流轉試點。
七、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為經濟建設服務
(一)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改革與創新。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把握大局,樹立科學發展觀,在嚴格保護耕地、規范管理的前提下,積極研究政策措施,統籌安排經濟社會各方面的用地,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走出一條嚴格用地管理、經濟快速發展的新路子。當前,各地要根據統一部署開展對城鎮存量建設用地的普查,摸清存量土地底數,對各類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登記造冊、上圖,分類制定集約利用和盤活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實施科學的供地政策。各地要貫徹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優先保證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經濟社會發展中薄弱環節建設項目,以及重大
招商引資項目的用地需要。對守法意識好、集約用地水平高、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重點地區和骨干企業,要在供地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對國家《禁止供地目錄》中的項目,一律不予供地,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的審批。對國家《限制供地目錄》中的項目用地,要從嚴審批。
(三)大力搞好土地開發整理。各級政府要大力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拓寬投資渠道,完善開發經營機制。省里每年集中一定資金,對黃河三角洲、采煤塌陷區、耕地后備資源豐富地區的土地進行集中開發整理,建設一批省級土地開發整理重點示范項目。
八、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一)嚴格實施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對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征地補償安置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逐級簽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采取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確保耕地保護目標的落實。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提高效率。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監察、建設、審計、農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省政府對各市責任目標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衡量和評價一個地區工作和領導干部水平的重要內容。對沒有達到責任目標的,要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停辦理建設用地審批。
(二)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實行補充耕地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
(三)加快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要理順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建設政令暢通、嚴格執法、勤政廉政、高效服務的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各市、縣政府要本著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設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保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的編制、職能、人員、經費落實到位。
錫政發(198863號文件篇四
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使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良好地適應市場經濟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為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提供可選擇的拆遷安置補償方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實施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貨幣安置補償,是指在拆遷房屋中,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按規定折算成貨幣款,支付給被拆遷人,由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條 經政府批準,對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建設工程項目性質未定的房屋拆遷,應當按本辦法實行貨幣安置補償。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貨幣補償方案安置被拆遷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采用貨幣安置補償形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對貨幣安置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三)拆除出租房屋(合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賃關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對貨幣安置款的分配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四)房屋產權有糾紛或權屬不清的;、(五)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六)其它不適宜貨幣安置補償的情形。
第六條 實施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項目,拆遷人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貨幣安置補償測算方案,并將不低于拆遷安置補償總費用85%的資金,存入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拆遷貨幣補償專戶后,方可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
貨幣安置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被拆遷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地段、地址、等級、成新率;
(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面積為準,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賃契約上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四)貨幣安置補償款的數額、分配方式,支付期限;
(五)被拆遷人的搬遷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拆遷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它條款。
貨幣安置補償協議應統一文本。
第八條 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房屋作價補償款和居住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
房屋作價補償款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確定。
居住區位補償款等于居住區位補償價格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對原住房面積較小(以被拆除房屋的產權證或租賃證為計算單位)的被拆遷人,拆遷補償款所能購買的安置住房達不到其基本居住條件的,由拆遷人給予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拆遷補償款不足5萬元的,補足5萬元;拆遷補償款超過5萬元、不足6萬元的,補足6萬元。
根據市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價格變化,前款規定的補貼標準,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適時調整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九條 拆除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作價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為城市或單位住房基金(視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中公房面積),居住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現住公有住房面積(含他處公有住房和已購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規定的現住房購房面積上限標準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區位補償款不再支付,房屋作價補償款歸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十條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購公房),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條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所約定的方式支付拆遷補償款。
第十二條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為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營業用房系指直接從事營業活動的商業服務用房;非住宅中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統稱非營業用房,包括營業用房的配套用房、生產、辦公、醫療、文教、倉儲等用房。對拆遷公告前,經規劃部門規劃許可并辦理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的住宅房屋,可以認定為非住宅。一 第十三條 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房屋作價補償款,商業區位補償款一次性綜合補助費三部分組成。房屋作價補償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 成新確定。
商業區位補償價格根據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商業區位結合調節因素確定。
一次性綜合補助費應當根據被拆除營業用房的實際使用人繳納稅費情況綜合確定,支付給被折除房屋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商業區位補償價格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等級和使用功能按不同的補償標準執行,并按下列因素進行調節:
(一)非住宅房屋一層臨街面寬(開間)與深度(進深)比調節系數:
1、小于0.6,調節系數0.85;
2、大于0.6(含0.6),小于0.8,調節系數0.9;
3、大于0.8(含0.8),小于1,調節系數0.95;
4、大于1(含1),小于1.2人不作調節;
5、人大于1.2(含1.2),小于1.5調節系數1.05;
6、大于1.5(含1.5),調節系數1.1
(二)兩面臨街(兩面以上臨街按兩面臨街計算),以區位等級級別高的臨街面(主臨街面)區位補償為準,當次臨街面:
臨街面寬達到主臨街面寬的50%(含50%),調節系數1.05;
臨街面寬超過主臨街面寬的50%,不足100%,調節系數1.1;
臨街面寬超過主臨街面寬100%(含100%),調節系數1.15。
兩面臨街調節系數只適用于營業用房底層。
(三)營業用房以區位補償價為基價,二層遞減20%,三層遞減30%,四層及四層以上遞減4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遞減60%。
底層營業用房補償價等于區位補償基價乘以開間進深比調節系數乘以兩面臨街調節系數。
二層以上營業用房補償價等于區位補償基價乘以樓層調節系數。
非住宅房屋上述區位調整累計不低于同區位居住區位補償標準。
第十五級 拆除由政府定價的出租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所約定的方式,支付拆遷補償款。無約定或約定不成的,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可以選擇房屋補償。
以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房屋作價補償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商業區位補償款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期不滿2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過2年,不滿5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9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給承祖人;
(三)承租期超過5年,不滿10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7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給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5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付給承祖人;
(五)承租期超過15年,商業區位補償款的3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70%支付給承租人。
承租期是指被拆除房租賃契約中租賃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
第十六條 拆除按照協商議定租金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與使用人解除租賃關系(租賃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 貨幣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貨幣安置補償款存入,指定的銀行,由銀行開具購房存款單。拆遷人不得以現款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貨幣安置補償款。
第十八條 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款應當由被拆遷人專項用于購買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銷售的商品住宅或其它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購房存款單不得隨意兌取現金,但被拆遷人購買住房的價款低于購房存款單款額,或被拆遷人確有別處住房,且面積達到屆時市政府規定的人均居住面積標準,拆遷后不再購房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以按有關規定以現金方式提取房屋拆遷補償款。
購房存款單不得轉讓、質押。
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款原則上用于被拆遷人購置非住宅用房。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以貨幣安置補償款購買住房的,應當向有關銀行提交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購房合同和購房存款單。有關銀行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將購房存款單的款額轉賬支付給房屋出售單位。第二十條 以貨幣安置補償款購買的住房,屬于購房人所有,并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拆遷貨幣補償與住房分配貨幣化相結合。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未領取過住房補貼的,可以按照住房貨幣分配政策,向所在單位申請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人應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下列補助:
(一)一次搬家補助費;
(二)六個月的自行過渡補助費;
(三)移裝固定設施的補助費;
(四)《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拆遷范圍內建筑容積率小干1,對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的生產場地,拆遷人應當按照區位給予補償。
以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本辦法所稱生產場地系指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直接用于生產的露天場地,包括貨運企業的貨物堆場,汽車運輸、修理企業的停車、修車場。醬品廠的露天制作場地,水泥預制構件生產場地。
第二十四條 拆除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0%補償,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單位非生產用房,按5%補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被拆除房屋重置價、居住區位補償價格、非住宅房屋商業區位本陷款、一次性綜合補助費等標準由市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統一規定、調整,適時公布。
第二十六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本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的,按照《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無錫市人民政府文件錫政發[2001]127號)
錫政發(198863號文件篇五
大政發?2009?29號
大街鎮人民政府關于推行重大決策聽證重要
事項公示重點工作通報政務信息查詢
四項制度實施意見
各村、社區(居)委會,鎮屬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江川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行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重點工作通報政務信息查詢四項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政發?2009?2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構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及時、高效地滿足社會公眾對政
務信息的多樣化要求,確保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重點工作通報、政務信息查詢四項制度(以下簡稱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貫徹實施,現結合大街鎮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
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省委八屆六次全會及省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精神,深入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等相關法規、規章,在執行現行制度的基礎上,認真落實“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努力打造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廉潔政府、陽光政府,建設和諧社會。
二、工作目標
通過推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切實做到重大事項讓人
民知曉,重大決策讓群眾參與,豐富參與意見和建議的社會群體構成,拉近政府與公眾的距離;進一步落實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拓寬決策民主渠道,最大限度地充分了解民情、集中民智,促進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從制度上保證把各級行政機關的決策和工作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真正做到“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有效保障人民群眾行使— 2 —
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建立良好的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平臺和服務機制,及時、高效滿足人民群眾對政府信息多樣化的需求,暢通政府與人民群眾的溝通渠道;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推動政府各項工作落實。
三、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
(二)公開公正原則。讓社會公眾充分了解行政機關依
法行政過程,為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提供條件。違反規定的,承擔相應責任。
(三)高效便民原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注重實效和效
率,嚴格遵守時限規定,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提供便民、快捷服務。
(四)監督問責原則。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嚴格
行政問責,保障“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各項工作取得成效。
四、工作重點
以政務公開為重點,打造廉潔透明政府;以傾聽民意、興辦實事為重點,打造親民惠民政府;以科學決策、提高執行力為重點,打造務實高效政府;以優化發展環境為重點,打造優質服務政府。
重大決策聽證制度——鎮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組織召
開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增強行政決策的透明度和社會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重要事項公示制度——鎮政府對重要事項進行決策時和
決策后的實施過程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真實地向社會公開行政機關實施的涉及公共利益、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重點工作通報制度——鎮政府在推進重點工作的過程中
和工作完成后,向社會進行通報,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并監督其工作進展情況及取得的成效。
政務信息查詢制度——鎮政府通過豐富和完善各種政務
信息查詢平臺,及時、高效地滿足社會公眾對政務信息的多樣性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證民眾的知情權,提高政府服務水平。
五、組織領導
為確保推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目標任務的實現,經
鎮政府研究,決定成立大街鎮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白云波、紀委書記郭偉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任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綜合辦,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六、實施步驟
1.宣傳動員。鎮政府就推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組織
召開會議;鎮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定《實施意見》及四個《實施細則》,各部門要廣泛宣傳“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內容和要求。
2.學習發動。召開推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會議,全面安排部署推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組織干部職工重點學習,通過出黑板報、政務公開欄、信息簡報等多種形式,使全體干部熟悉“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精神實質和具體要求,確保制度正確、全面、系統的貫徹落實。
3.組織實施。一是按照江政發[2009]23號文件要求,啟
動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工作。嚴格執行縣政府決定,通過組織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重點工作通報、政務信息查詢活動,將2008年大街鎮政府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及成效,涉及2009年的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重點工作等按照縣政府制定下發的四個制度實施辦法適時進行公示。二是要堅決貫徹執行縣政府制定的四個制度實施細則,凡是涉及本地、本部門的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重點工作、政務信息,必須按程序組織聽證、公示、通報、查詢等活動。
4.監督檢查。建立推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的舉報、投訴、監督機制,完善監督網絡,公布投訴電話,受理回復群眾投訴。堅持定期、不定期對鎮屬各部門貫徹落實“陽光
政府四項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落實中發現的問題,要積極提出整改意見;對工作落實不力、工作效果不明顯、群眾不滿意、搞形式、走過場的,要責令整改,并視情形啟動問責程序;對違紀違法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鞏固提高、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鎮屬各部門要將推行“陽光政府四項制度”作為當前和今后的一項重中之重的工作,堅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總結、梳理、繼承近年來大街鎮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廉潔政府建設的好經驗、好辦法,結合陽光政府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規范,以便于公眾知曉和參與的方式來公開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重點工作、政務信息。貫徹落實行政問責辦法等四項制度與陽光政府四項制度相結合,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起運行公開、程序嚴密、行為規范、結果公正、監督有力、廉潔高效的工作機制。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行政事務四項制度△實施意見△抄送:縣政府辦,縣監察局,縣法制辦。(共印35份)大街鎮綜合辦公室2009年4月28日印發—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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