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證明內容
民事證據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案件審理,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那么,對于執行程序,證據是否具有同樣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執行案件中只有正確地運用證據材料,才能規范執行工作,防止執行中出現盲目性、隨意性,保證嚴肅執法,克服“執行難”。
執行程序的基本任務是保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得以實現。因此,執行程序中證據有其特定的證明對象,即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與案件有關的人所主張的事實。
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事實
(一)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有權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
但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存在實際困難,又可能是法制觀念不強。既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記了履行時間,又可能是故意拒不履行。
只有查清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事實,才能有針對性地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證案件的順利的執行。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過自行協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達成和解協議并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的,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時會出現一方當事人翻悔的情況。如何解決這種爭議呢?首先要查明和解案件的具體情況。
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放體、給付內容、給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四個方面的內容進行變更。一方當事人翻悔,執行人員要根據變更的內容認真審查確認協議是否合法,查明翻悔的理由和目的,如有拖延執行或規避法律的行為,要根據當事人過錯責任情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恰當的處理。
(三)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逾期不履行。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暫無償付能力時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擔保,并經申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正確運用執行擔保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執行擔保必須在執行過程中由被執行或第三人提供;
2、執行擔保須經申請人同意;
3、擔保主體必須合格;
4、擔保必須提供擔保物,他人擔保應當具有代償能力。
(四)拒不返還財產。執行完畢后,由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依法撤銷,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如果拒不返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五)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了相應的執行措施后,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對債權人提供的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證據,執行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及時采取執行措施。
二、妨害民事訴訟的事實執行中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也是執行證據證明的對象。從主體上講他可能是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也可能是有義務協助調查或執行的單位。
因此,必須依照發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查明和確認妨害民事訴訟的事實。這些事實主要包括:
(一)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為了保證執行程序的正常進行,人民法院不僅需要傳喚被執行人到庭進行必要的調查詢問,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償還能力等。
在執行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對人民法院的傳票、傳喚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有的傳喚多次拒不到,妨害了執行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在執行程序中使用拘傳,不僅能充分顯示法律的威懾力,而且可以排除妨害,保障執行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毆打執行人員,擾亂執行秩序。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等妨礙執行。
(五)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如:擅自解凍或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銀行存款的;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等。
在實際運用民事證據中,有些執行人員對執行證據認識不足,運用證據的能力不強,如果只是采取老經驗(查封、抓人)就可能導致有的案件久拖不決,甚至貽誤“戰機”,把易案拖成難案,把活案變成死案。因此,執行工作不僅要增強證據意識,而且要注重培養執行員靈活運用證據,解決問題的能力。
總之,我們在日常的執行工作中,除了不斷學習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注重證據的實用,重點掌握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即財產狀況的證據,如帳號、資金、動產、不動產等,以便從中選擇最佳執行方案,對癥下“藥”,并且從中找出被執行人資金運轉和收集證據的基本規律,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事實清、措施大、效果好”,更快地提高業務水平和執行藝術。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