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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付匯業務流程 匯付的基本流程篇一
1、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國稅已編號蓋章)
2、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一式二份)
3、合同或協議(復印件一式一份,同一合同多次支付的不再提供)
4、多次開具稅務證明登記表(一式一份,同一合同單次支付的不需提供)
5、形式發票(一式一份)
6、通用繳款書(復印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境內簽訂的合同或境外簽訂但在境內使用的合同,需有印花稅,非居民個人發生的與合同關聯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情形,需提供個人所得稅)
7、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一式二份,收益類、經常轉移類和部分資本類不需提供)
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外籍人員情況表(一式一份,收益類、經常轉移類和部分資本類不需提供)
二、售付匯后需要進一步補充的資料(均需加蓋公章):
1、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一式二份)
2、付匯時銀行的流水單(一式一份)
三、享受稅收優惠或稅收協定的情形還需填寫服務貿易對外支付不予征稅免稅項目審核復核表及其他文件,若涉及,請單獨與管理員聯系
四、通用繳款書(售付匯申報性質)開具外國企業完稅憑證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辦理完售付匯備案后,憑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和通用繳款書在15號窗口開具完稅憑證; 若需提前開具的,請單獨與管理員聯系。
購付匯業務流程 匯付的基本流程篇二
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
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1、業務概述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1)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服務貿易收入;(2)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3)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所得利潤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將屬于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在境內轉增資本或再投資;(5)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財產在境內再投資;(6)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以外匯向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劃轉利潤;(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外支付其投資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內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資者減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紅所得資金的購匯匯出時。(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行為。所稱收益,包括職工報酬、投資收
益等。經常轉移,包括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
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1)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2)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3)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4)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5)境內運輸企業在境外從事運輸業務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6)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7)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8)從事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9)國際空運和陸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10)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11)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12)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13)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匯發[2009]52號文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會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14)外匯指定銀行除上述第13項外的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
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15)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16)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17)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境內機構和個人在申請辦理《稅務證明》時,應當首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在取得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后,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為海洋石油稅務(分)局的境內機構在辦理對外付匯時所提交的《稅務證明》,僅需主管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蓋章,無需主管地方稅務局蓋章。《稅務證明》原則上由對外付匯的境內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境內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征稅機關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征稅機關出具。
2、主表及其附報資料
(1)主表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
(2)附報資料
a.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復印件);
b.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復印件);
c.完稅證明或批準免稅文件(復印件);
d.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注:境內機構和個人已將上述資料報送過主管稅務機關的,申請對外支付時不再重復報送。
3、納稅人辦理時限要求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4、流程圖
購付匯業務流程 匯付的基本流程篇三
進口付匯流程:
1.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手續:
1. 對外經貿部(委,廳)的進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局}
2. 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3. 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代碼證件
4. 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
對于外匯局核準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企業在辦理“名錄”時,可直接憑《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企業村存留聯和進口單位名錄登記申請書辦理。
列入“名單”后向主管海關領取付匯核銷用的ic卡
在《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實施前已在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應在六個月內簽署《確認書》。簽署《確認書》后,外匯局將其自動列入名錄,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署的,外匯局將取消其名錄資格。發布實施前未在外匯局辦理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需持名錄登記申請書及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
1.《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等級證書》
2.付匯流程:
<一>對于不在“名錄”的企業及文件規定需辦理備案的付匯,企業需備齊下材料:
1.進口合同;
2.發票;
3.正本 報關單;
4.提單;
5.進口付匯核銷單;
6.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證第二聯;
7.登記表第三聯;
8.進口證明(或有)第三聯;
9.各種不同貿易方式及運輸方式的憑證單據;
10.委托代理協議(或有)
到外匯局申領《進口付匯備案表》后可直接至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付匯手續。
<二>對于已經在“名錄”的企業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進口單位在有關貨物報關一個月內到外匯局辦理進口核銷,所需資料:(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打印件并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合同,ic卡
(7)進口核銷登記表
購付匯業務流程 匯付的基本流程篇四
北京金佳佰泰貿易有限公司
辦理對外付匯流程
對外付匯請款程序與其他支付方式一致,均需待業務經理審核后轉由資金部付匯。
一、付匯前需具備如下資料交于資金部(分機:6022)
非貿易類(如:軟件、服務費)
1、支付申請單(已審核)
2、中、英文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3、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4、稅務局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5、技術類進口需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原件及復印件(復
印件需加蓋公章)
6、準確提供收款人名稱、地址、帳號及收款行名稱、地址、匯入國別。
貿易類(如:泰臘、機器設備)
1、支付申請單(已審核)
2、中、英文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3、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4、稅務局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5、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6、提單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7、準確提供收款人名稱、地址、帳號及收款行名稱、地址、匯入國別。
二、收到上述材料后資金部準備材料提交外管局(需 2天時間)
三、外管局接收申請材料后,等待審批(需5天時間)
四、外管局批準后,再將材料交銀行審批付匯(需 2天時間)
五、付匯當日,資金部可拿到銀行付款回單。
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太平莊176號電話:(010)65575353 傳真:(010)65586900
購付匯業務流程 匯付的基本流程篇五
進口付匯核銷流程
進口付匯核銷流程
一、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一)整理銀行報送的進口付匯核銷單,錄入有關數據。一般要求隔日錄入完畢并按付匯日期將核銷單歸檔。對有問題的核銷單及時與銀行聯系改正。待國際收支統計申報2.0版軟件穩定運行之后,進口付匯核銷單數據直接從該軟件系統中提取,取消手工錄入工作。
(二)審查進口單位的進口到貨報審和未到貨報審,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審表錄入計算機。審查三項內容:
1、進口單位在報審表上填寫的內容與所附單據的內容是否一致無誤;
2、審核付匯單證與報關單內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時審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報關單表面是否與海關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偽標簽、海關編號,是否有清晰的海關驗訖章等;使用報關單核查系統后用計算機核查報關單的真偽。
經審核無誤,即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報審章,將報關單和報審表(第一聯)歸檔存放,將報審表(第二聯)的內容錄入計算機;如第一項有問題,則請進口單位更正報審表的內容后再報審;如第二項、第三項有問題,以及報關單屬于按規定應辦理二次核對的范圍之內,則留存有關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經鑒別結果為真實者即將報關單退還進口單位留存,經證實存在問題的即按有關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三)進口付匯備案表審核及簽發
進口付匯備案表是針對一些核銷方式較特殊、銀行資金風險較大及逃套匯發生頻率較高的進口付匯,如遠期信用證、異地付匯、轉口貿易、預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種事前登記、初審辦法。辦理備案表表明外匯局已對上述付匯進行了重點跟蹤、登記,并按期要求進口單位憑有關憑證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二、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一)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后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打印件并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并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后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后,經辦人員簽字并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4)復核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后退還進口單位。
(5)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并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并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二)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2、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企業在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業務人員應于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于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審批通過后,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并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復印件一并留存、輸機;
三、服務監督機制
企業在辦理付匯報審、備案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來人直接向核銷業務人員咨詢;
核銷業務人員在對外辦理業務或接待來人咨詢時,應掛牌服務;
如企業在辦理日常業務中發現核銷業務人員未按有關法規辦理業務并對企業造成損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級領導反映、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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