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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戶口資料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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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下列人員戶口:
(一)調工、調干、易地安置復轉軍人、軍轉干部、易地安置的離休干部、軍隊退休干部、知青子女回城人員。
(二)公派或自費出國獲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回國定居、博士后入出站人員。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以上專 業技術職稱資格的人員、國家普通院校大學本科學歷并具有學士學位的理工專業人員、夫妻 雙方均系國家普通院校大學本科學歷人員、大專以上學歷的未婚者投父母落戶、大專以上學 歷結婚滿二年以上、中專學歷結婚滿三年以上投配偶落戶、國家普通院校大學本科畢業生及 具有理工專業專科學歷的未婚人員。
(四)企事業單位聘用的經濟管理技術人員、自謀職業或 受聘于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及其他科技人員。
(五)購置商品房、投資、引資、上繳稅金符合入戶條件人員。
(六)原籍我市的畢業生放棄分配回沈落戶,以及占地招工、農工轉制、藍印變戶人員。
(七)其他特殊疑難戶口。
所需手續
辦理以上戶口所需手續:
(一)工人因工作調動落戶:
1、省或市勞動主管部門填寫的“進市人員落戶審批表”。
2、接收單位出具的調令或錄用手續。
3、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二)干部因工作調動落戶:
1、省或市人事部門出具落戶通知書或填寫“進市人員落戶審批表”。
2、單位出具干部任職文件或調令。
3、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三)公派或自費出國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落戶:
1、省或市人事部門出具落戶通知書或填寫“進市人員落戶審批表”。
2、接收單位出具的聘用手續。
3、出國前,其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4、婚姻關系證明。
(四)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人員、國家普通院校大學本科學歷人員、大專以上學歷未婚投父母落戶人員、大專學歷結婚滿二年、中專學歷結婚滿三年投配偶落戶 人員、國家普通院校大學本科生及具有理工專業專科學歷的未婚人員,要求來沈落戶:
1、省或市人事部門出具落戶通知書或填寫“進市人員落戶審批表”。
2、接收單位出具調令或錄用手續。
3、本人的畢業證和學位證,有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出具職稱證書及職稱評審表。
4、婚姻狀況證明。
5、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五)異地安置的復退軍人來沈落戶:
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批準在沈落戶的整套手續。
(六)異地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來沈落戶:
市軍隊離退休安置辦公室開具的批準來沈落戶的整套手續。
(七)知青子女回沈落戶:
市勞動局開具的批準來沈落戶的整套手續。
(八)軍隊轉業干部來沈落戶:
1、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落戶三聯單。
2、轉業證書。
3、婚姻關系證明。
4、其配偶的戶口簿。
(九)購房人員落戶:
1、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原居民戶口簿;在沈購買商品房專用發票(復印件)。
3、在沈購房協議書(省建設廳、省工商局監制正本合同書的復印件)。
4、房屋產權證。
5、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6、婚姻狀況證明。
7、本人落戶申請。
8、契稅證。
9、暫住證。
(十)引資、上繳稅金人員落戶:
1、申請落戶人所在單位或外商投資企業為其辦理戶口的報告,如系引資的外商應簽字確認。
2、申請落戶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證明。
3、申請落戶人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落戶人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投資、引資資金到位情況證明。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納稅單復印件、聘用合同書及工資手冊。
工作流程
(一)調工、調干、異地安置復轉軍人、軍轉干部、異地安置的離休干部、軍隊退休干部、知青子女回城及出國留學歸來人員等戶口的受理和審批流程:
承辦人對具備遷入條件者告知辦理戶 口所需手續——對手續齊全者受理、審核,提出意見——科長審核——處長審批——開具準遷證和落戶指標卡——返給申辦人。
(二)具有符合入戶條件的相關職稱和單位人員,以及經市勞動、人事或人才中心審核同意,國家普通院校大學本科畢業生及具有理工專業專科學歷的未婚人員、企事業單位聘用的經濟 管理技術人員及其他科技人員戶口的受理和審批流程:
承辦人對具備遷入條件的告知其辦理戶口 所需手續——對手續齊全者受理、審核、提出意見——科長審核——處長審批——開具準遷 證和落戶指標卡——返給申辦人。
(三)投資、引資、上繳稅金以及占地招工、農工轉制、藍印變戶人員戶口的受理和審批流程 :承辦人對符合條件的告知辦理戶口所需手續——對手續齊全者受理、調查、審核,提出意見— —科長審核——處長審批——開具準遷證和落戶指標卡——返給申辦人。
(四)特殊疑難戶口的受理和審批流程:
公安分局上報有關材料——承辦人審核,提出意見(需要調查的進行調查;對需要確定病情的,通知有關分局組織申辦人到指定醫院身體檢查)—— 科長審核——處長審批——開具準遷證和落戶指標卡——返給公安分局。
工作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77〕140號)、《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公安部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的通知》(公安治〔80〕102號)、《省政府批轉公安廳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實 施意見的通知》(遼政發〔1998〕41號)、《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遼政發〔2002〕1號)、《沈陽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沈政發 〔96〕32號令)、《沈陽市公安機關深化公安改革服務經濟建設若干問題的意見》(沈公發 〔2002〕7號)、沈陽市公安局戶政處《關于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通知》(沈公戶〔2 002〕
6號)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工作時限
戶口辦理時限為:
(一)藍印變戶戶口當日辦理完畢。
(二)特困疑難戶口在20個工作日內 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辦人或有關分局(需實地調查走訪、身體檢查的除外)。
(三)外埠人員 在我市投資經商興辦實業、或引進外資要求落戶的,在2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辦人。
(四)調工、調干、異地安置的離休干部、軍隊退休干部、異地安置的復轉軍人、知青子女回城、購置商品房(兩處商品房)國家普通院校大學本科畢業生及具有理工專業專科學歷的未婚人員及其他需處長審批的戶口,在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辦人。
收費標準
收取戶口準遷證工本費4.5元,依據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戶口遷移證件收 費標準的通知》(遼價發〔1994〕113號)。
以電話、信函或口頭的形式,將辦事結果告知有關單位或當事人。
辦戶口資料篇二
辦理戶口遷移證
一、居民戶口遷往市、縣外的,憑遷入地縣、市級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居民戶口薄》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由學校遷往市外的,憑省、市大分辦、教育、勞動部門的就業報到證和學校集體戶口薄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學生畢業由家庭戶口遷往市外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接受單位證明辦理戶口遷出。
需要補錄的戶口:
1、因特殊情況造成計算機庫內無數據的:憑常表、遷移證、及能證明戶口的其它證件,幵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攜帶有關手續和補錄表到戶政處審核辦理。
2、長期持市內戶口證件未落需補錄的:憑市內遷移證等戶口證件,由派出所申報,市局戶政處審批后辦理。
3、往年出生的嬰兒需補錄數據的:按平公治[1999]31號文件精神準備有關材料,由入戶地派出所統一申報,市局戶政處審查批準后辦理。
辦理戶口準遷證
公民因購買商品住宅房、投靠直系親屬、工作調動、投資經商辦企業、被企業招聘等原因,戶口遷移到外縣、市的,需經遷入地縣、市公安局批準并簽發《戶口準遷證》。
一、凡在市轄區內購買住房的公民,準予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所需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遷移人員《居民戶口簿》、直系關系證明、居民身份證。
二、凡與企事業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統籌金的,準予遷入。所需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和社會統籌金憑證、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分居,直系親屬投靠,準予遷入。所需證明材料:結婚證(夫妻投靠);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遷移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直系親屬是指:夫、妻、子、女、父、母。
四、工作調動入戶: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或調入的人員,準予本人及直系親屬遷入;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異地調動的人員,準予本人及直系親屬遷入。所需證明材料:省、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的調令;省市組織部門的任職命令;垂直管理單位的調令或任職命令,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和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五、投資納稅入戶
1、在城市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外地公民,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年納稅額度的,本人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戶口可遷入。所需證明材料:申請人需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子女父母關系證明,遷入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外地公民在城市投資、經商、辦企業,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經營年限和年納稅額度的,可申請經營生產實體錄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入戶。所需證明材料:需憑納稅人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及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申請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報入戶。
辦理戶口遷移證
一、居民戶口遷往市、縣外的,憑遷入地縣、市級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居民戶口薄》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由學校遷往市外的,憑省、市大分辦、教育、勞動部門的就業報到證和學校集體戶口薄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學生畢業由家庭戶口遷往市外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和接受單位證明辦理戶口遷出。
辦理戶口入戶
辦理戶口遷入須持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照片、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新立戶的須持房屋產權證。已實行“全程通”戶籍聯網辦公的地方,辦理市區內戶口移居的,持遷出地和遷入地戶口簿、入戶人員照片到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
出生入戶
1、嬰兒父母雙方的戶口同在一地的,憑《出生醫學證明》和《居民戶口簿》辦理入戶。
2、父母戶口異地的,憑《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嬰兒未在對方戶口登記機關入戶的證明。
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程序
一、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夫妻,應在生育前憑下列材料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登記發證機關填寫《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領取一孩生育證: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和其它相關證明);
(四)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二、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對要求領取一孩生育證的,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并做出決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條件的,給予登記,發給一孩生育證,同時在夫妻雙方所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告知理由。
三、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
育辦公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二孩生育證審批表》;
(二)足以證明符合法規、規章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技術鑒定或其他材料。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及時將生育二孩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由生育證審批小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進行病殘、傷殘鑒定或調查取證的審批時限可延長至鑒定確診或調查完畢之后30日):(一)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審批小組的決定發給二孩生育證,并由夫妻雙方各自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分別張榜公布;(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五、副縣級以上干部領取二孩生育證,須將材料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生育證應填寫準確,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加蓋發證機關鋼印后方能生效。
七、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后,群眾有異議的,發放機關應及時調查核實。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宣布已發生育證作廢,并收回生育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受理條件: 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夫妻
材料明細: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和其它相關證明);
(四)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人應為當地常住人口
他說的不全面,只要你能找到一個接收你戶口的地址就可以把戶口遷過去了,不必要一定是常住人口,他說的常住人口意思是你的戶口打算放在親戚家里什么的,但是你要是想放在單位的話就不需要了,只要找個可以接收你戶口的單位就行。
現在遷移戶口很簡單的。
農業戶口遷移
一、“農遷農”憑結婚證、雙方戶口簿到市局戶政處辦理準遷手續。
二、“非轉農”只限于轉城鎮戶口、下崗工人、大中專學生,填寫叫“非轉農”申請表,每月由派出所上報市局戶政處審批。
三、“男城女鄉”和“女城男鄉”,按照夫妻投靠一項要求辦理,只能遷到非農業戶口本上,戶口性質變為非農業戶口。
辦戶口資料篇三
公安部門為了方便居民辦理戶口手續,公布了《辦理戶口須知》,具體內容如下:
辦理戶口須知
居民、職工家屬城鎮戶口申報落戶:
由本人持(1)落戶申請書;(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
(4)結婚證原件、復印件;(5)雙方身份證復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7)投靠人戶口是兵團的,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無業證明,到所在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后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的簽署意見,并由戶籍警給申報人填寫《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交申報人,申報材料經所長審核后,上報分(縣)公安局審批并打印準遷證下發各派出所,申報人憑《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回執領取準遷證。
居民、職工家屬申報“農轉非”落戶須知:
由本人持(1)落戶申請書;(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
(4)結婚證原件、復印件;(5)雙方身份證復印件;(6)投靠人戶口是兵團的,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無業證明,到所在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后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的簽署意見,并由戶籍警給申報人填寫《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交申報人,申報材料經所長審核后,上報分(縣)公安局審批并打印準遷證下發各派出所,申報人憑《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回執領取準遷證。
成建制單位搬遷落戶:
由申請單位向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市公安局根據政府批準文件和落戶花名冊審核提出意見,報政府批準,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單位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征用土地落戶:
由單位持(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協議;(3)安置協議;(4)落戶人員花名冊,由市公安局根據人民政府的批文,計委下過的計劃,由市公安局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由本人持退伍軍人落戶介紹信、退伍證、接受單位證明、配偶戶口薄、結婚證上述證明到市公安局審批,由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兵團系統調動及家屬、子女的落戶:
在自治區人事勞動部門下達的控制指標數內,由本人憑兵團人事、勞動部門出具落戶證明、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接受單位證明到公安局審批,市局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1)本人申請;(2)住宅產權證、購房合同及發票、購房公證書或自建房手續;(3)工商營業執照。經公證的勞動合同書或單位證明及工作證(退休證);(4)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簽署意見,經主管所長審批后,報分(縣)局主管局長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市公安局審批。
入學前非本市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分配落戶:
1、指分配到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由本人持(1)報到證;(2)戶口遷移證;(3)接受單位證明;
(4)分到兵團駐烏單位,由兵團分辦出具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審核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2、分配到民營科技企業大中專畢業生:由本人持(1)就業合同書(公證書);(2)報到證;(3)科委民營科技辦出具的證明(兵團分配的,由兵團工商聯出具證明);(4)接受單位證明;(5)戶口遷移證;(6)分配到市屬非國有企業單位的憑市分辦及就業指導報務中心出具的落戶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大學畢業來我市工作,根據本人意愿可申請在烏市落戶:
來烏市工作滿二年,交納了二年社會養老金的大學本科畢業生;來我市工作滿五年,交納了五年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大學專科畢業生,可免交城市增容費辦理落戶。憑本人申請、大學畢業證、戶口遷移證(或戶籍
證明,和各級人民政府人事、勞動、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及交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憑證),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核準登記后,再到派出所辦理居民身份證手續.技校畢業生落戶:
由單位持(1)計委、勞動部門下達的計劃或勞動部門調分計劃、花名冊;(2)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勞動合同;(3)接受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證明, 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審批, 市局批準后,到派出所落集體戶口。投資、興辦實業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人才落戶:
1、凡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憑本人申請、各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投資、興辦實業證明、戶籍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核準登記后,再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手續。按規定減免城市增容費。
2、凡是我市引進的各類人才申請在烏市落戶的,憑本人申請、戶籍證明、市人事局的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核準登記后,再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手續。按規定減免城市增容費。
離休干部安置和隨遷家屬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各級黨委老干局批準文件;(2)離休干部安置單位證明、本人離休證;(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4)隨離休干部當地安置的配偶及待業子女、未成年子女證明,到安置單位所在地分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各地駐烏辦事處工作人員落戶:
由申請落戶單位持自治區、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戶人員花名冊到現住地分局審批,由分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科技人員家屬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從事廳(局)證明;(2)被投靠人單位證明;(3)結婚證;(4)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到現住地(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部隊隨軍家屬落戶:
由本人或所在部隊持(1)師以上政治部門批準隨軍證明;(2)干部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兩份;(3)本人任職命令原件、入伍登記表復印件、軍官證、結婚證;(4)投靠人原籍證明,到現住宅區地派出所申報,審核后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部隊干部調動家屬隨遷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軍隊干部調動行政介紹信;(2)調入部隊證明及任職命令;(3)軍官證、結婚證;(4)隨遷人員原籍戶籍證明;(5)原隨軍“干部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復印件,到分(縣)局審批,分局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落實政策人員落戶
由單位或本人持(1)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平反決定;(2)接受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轉業干部及隨遷家屬落戶:
由本人持(1)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出具的“軍隊轉業干部戶介紹信”;(2)本人“轉業證”、接受單位證明;
(3)結婚證、戶口遷移證;(4)安置部門出具軍隊轉業干部家屬隨遷落戶證明到分(縣)局審批,分(縣)局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干部、工人調動人員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3)接受單位證明到分(縣)局審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招工、招干人員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錄用通知書(5聯單);(2)勞動、人事部門招干、招工文件;(3)接受單位證明;(4)招工、招干登記表;(5)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到分(縣)局審批,分(縣)局審批后,到派出所落單位集體戶。
收養小孩落戶:
由收養人持(1)收養證原件及復印件;(2)收養人申請,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審核后,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由本人持(1)釋放證、解除勞教或少管證明書;(2)在烏市直系親屬的戶口簿;(3)在烏市直系親屬的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審核后報分(縣)局審批,經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華僑港澳臺胞落戶:
(1)憑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并加蓋全國統一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憑此證辦理落戶手續;(2)港澳臺胞回內地定居憑《回鄉證》由本人持上述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落戶。
出國、留學、探親返回人員:
由本人或單位持(1)本人護照、出境卡、單位證明;(2)因公出國、出境工作的,憑縣以上政府外事辦恢復戶口證明;(3)因私出國出境、留學、進修的憑市公安局外事處出具恢復戶口三聯單,到現住地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后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恢復戶口。
補錄:
憑(1)本人申請;(2)本人戶口簿或遷移證;(3)戶籍調查報告(包括戶口檔案資料和原居地調查)由戶籍警調查核實后,填《補漏登記表》,經所長審核簽字,到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補錄。
出生日期、族別變更、更正:
由本人持(1)本人申請;(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區、縣兩勞動部門職工出生年月認定表或區、市民委族別認定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查戶籍檔案,確屬工作失誤填錯的,填寫變更審批表,經派出所審核后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到派出所變更、更正。本市入伍的復員軍人(包括退回、開除)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
1、本人退伍證;
2、戶口簿到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戶口內勤查核注銷記錄,打印戶籍證明報所長,由派出所主管所長批準后,恢復戶口。
入學前系本市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落戶:
1、畢業證;
2、戶口遷移證;
3、戶口簿到派出所申報,戶口內勤民警查核確有遷移登記,打印戶籍證明報所長審批后,應當場恢復戶口。住址跨所變動的,先落戶口后遷出。
大中專院校、技校招生落戶:
1、入學時選擇戶口遷入烏市的,由學校派專人(1)大中專院校招生計劃或技校招生計劃;(2)遷移證;
(3)花名冊;(4)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辦理集體戶口,戶口內勤直接辦理落戶。
2、入學時不愿意將戶口遷入烏市的外地生源學生,憑居民身份證、招生花名冊由學校派專人持上述材料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大、中專學生轉學、退學落戶:
自治區范圍內辦理轉學的憑自治區教委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跨區辦理轉學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部門批準文件辦理,學生因故退學的,憑學校批準文件,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由當地派出所民警審核后,所長批準辦理落戶。
勞改、勞教注銷: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以往已注銷戶口的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需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參軍注銷:
1、入伍通知書;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持上述證明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注銷手續,收繳居民身份證。
出國、(境)人員戶口:
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戶口的規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對于以往已注銷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銷的規定。對于以往已注銷戶口的人員,若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政策。對于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人員,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注銷其戶口。
死亡注銷:
由家屬持
1、死亡醫學證明書;
2、戶口簿、身份證,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注銷手續。高校錄取學生遷出:
由本人持
1、戶口簿;
2、入學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解除勞教本市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
1、釋放證、解除勞教或少管證明書;
2、戶口簿到原注銷戶口派出所申報,經戶口內勤查核注銷記錄,由主管所長批準后,恢復戶口。
新出生嬰兒落戶須知
凡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1、隨父母自愿選擇。
2、出生證、準生證各復印件一份(落戶時必須帶上原件)兩證章子必須蓋全。
出生證(蓋章處指婦幼保健站)準生證(蓋章處指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
3、三個月內新出生的嬰兒直接落戶,超過三個月經所長審批方可落戶。
4、結婚證復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條件及申請落戶材料
1、投靠人女性滿55歲,男性60歲。
2、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身邊無子女照顧證明。
3、個人落戶申請。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被投靠人身份證復印件。
7、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子女投靠父母條件及申請落戶材料
1、子女不得超過十八周歲。
2、個人落戶申請。
3、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戶籍證明。
4、被投靠人單位證明及辦事處證明。
5、被投靠人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證明。
6、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夫妻投靠條件及申請落戶材料
1、結婚滿四年。
2、個人落戶申請。
3、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4、非農業戶口(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無業證明,兵團戶口出具兵團社會保障局無業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7、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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