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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輪船人員配置 遠洋貨輪人員配置篇一
1.目的:為了進一步提升公司良好的對外形象,加強員工規范管理,明確工裝配備標準,加強工裝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保安、水暖工的工裝管理工作。3.職責: 3.1 執行董事:
3.1.1 審批工裝購買申請; 3.2 分管領導:
3.2.1 審核工裝購買申請; 3.3 人事行政部:
3.3.1 負責組織工裝統計工作;
3.3.2 部門上報工裝制作需求的審核并參與工裝款式核定;
3.3.3 部門工裝日常管理的抽查;
3.4 物業管理部:
3.4.1 負責保安、維修工工裝的日常管理;
3.4.2 按照配備標準上報本部門的工裝申請;
3.4.3 參與工裝款式核定。
4.配備標準及使用年限
4.1 保安:制服2套,包括夏季制服1套,春秋制服1套,使用年限2年,冬季防風棉大衣1件,使用年限3年;
4.2 水暖工:工作服2套,包括夏季工作服1套,春秋工作服1套,使用年限2年。
5.工裝管理辦法
5.1 工裝費用由公司統一墊付購買,未滿使用年限離職,工裝進行折舊扣除相關費用,折舊費用從離職當月工資中扣除;已滿使用年限離職,不再扣除工裝費用。
5.2 未滿工裝使用年限離職或工裝使用期滿后,工裝均歸員工個人所有; 5.3 工裝使用期未滿使用年限離職,工裝進行折舊扣除相關費用,具體折舊計算方式如下;
應承擔金額=工裝價款-(工裝價款/可使用月份×已使用月份)
已使用月份=離職日期-工裝領用日期,滿15天按一個月計 6.工裝的申報
6.1 新入職人員入職滿1個月后方可申報工裝;
6.2 工裝未滿使用年限但因個人原因破損嚴重或不能使用需申報工裝的,工裝申請人補足破損工裝折舊額后,方可申報新工裝;
6.3 工裝滿使用年限的,由部門經理審核無誤后,方可申請購買新工裝; 6.4 申購部門首先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請,人事行政部按照工裝配發標準嚴
格審核無誤后提交分管領導審核、執行董事審批;審批通過后,由人事行政部進行統一購買。
7.相關處罰
7.1 配備工裝人員上班期間必須穿工裝上崗,未按規定著裝上崗,給予20元經濟處罰;
7.2 應扣工裝款項,未按規定扣除的,由相關責任人代為扣除;
遠洋輪船人員配置 遠洋貨輪人員配置篇二
*****有限公司 船員制服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船員制服發放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責,依據中遠(集團)總公司《遠洋船員著裝規定》及相關通知精神,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船員制服發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船員的制服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制服發放范圍
第三條 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船員,均列入船員制服的發放范圍,但上述船員中已辦理內部退養的、永久性離船的不在發放范圍。
第四條 公司自有船員在公司機關或其它陸上單位幫助工作(含頂崗)的、因故長期(1年及以上)不能上船工作的、以及參加脫產培訓1年及以上的,暫停發放。如重新上船工作,在扣除暫停發放期后達到領取制服著用年限期的,恢復發放。
第五條 在公司主船隊船舶工作的勞務基地船員,列入船員制服發放范圍。
第六條 臨時上船工作人員(含在船頂崗人員)需要發給制服的,統一由組織/人力資源部報公司領導同意后,根據實際需要配發。
第三章 制服配發標準
第七條 公司自有在職船員每五年配發夏季制服1套,冬季制服1套、制帽1頂、領帶2根、腰帶1根和箱包1只,每十年配發風衣1件。
第八條 新進勞務基地船員初次配發冬季制服1套、夏季制服1套、制帽(含帽套、帽徽和肩章,以下略)1頂、風衣1件、領帶2根、腰帶1根和箱包1只,以上置裝費由公司與個人各按總價的70%和30%承擔,個人承擔部分的置裝費在領取制服前一次性向公司財務部付清。
勞務基地船員正式任職后,在主船隊船舶工作每滿40個月配發夏季制服1套、領帶1根,每滿40個月配發冬季制服1套、制帽1頂、領帶1根、腰帶1根和箱包1只,每滿80個月配發風衣1件,置裝費由公司與個人各按總價的70%和30%承擔。
第四章 制服申領和退賠
第九條 船員申領制服,到制服發放處辦理登記和審核手續后,憑制服領取票單領取制服。需要個人承擔置裝費的,先經制服發放處辦理登記和審核手續,再到公司財務部付款后,憑收據開單領取制服。
第十條 非船員因工作需要,或因參加公司重要活動必須穿著船員制服的,所屬部門或活動的主辦部門應事前提出申領或借用的書面申請(夏季制服不予借用),經報公司領導同意后,由組織/人力資源部通知制服發放處辦理。
凡屬借用的制服,一經發現嚴重污損的或遺失不還的,則應由所屬部門或活動的主辦部門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 公司自有船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到制服發放處辦理制服發放注銷登記手續。
屬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船員制服著用年限規定,對已領取制服著用年限不到一半的,實行折價退賠或實物退賠。著用年限未滿三分之一的,按總價50%退賠;著用年限未滿一半的,按總價20%退賠。本人愿意以原領取制服作實物退賠的,須經制服發放處對退賠實物質量驗收許可。
第十二條
凡辦理退賠的,由制服發放處開具折價退賠的憑單后,再持憑單到公司財務部付款,最后將收據復印件交公司組織/人力資源部;實物退賠的將驗收通知單復印件直接交公司組織/人力資源部。
第十三條
勞務基地船員終止租用的,除到制服發放處辦理制服發放注銷登記外,對已領取制服著用年限未滿的,不再實行折價退賠或實物退賠。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按照***(集團)總公司“統一款式、統一制作、統一發放”原則,船員制服由集團定點生產廠家分別加工。公司組織/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的船員制服管理工作,船員部負責船員制服采購、發放具體事宜,包括制定船員制服年度采購預算并有效控制預算費用、保證制服供應和船員的領取、保持合理庫存、適時向各定點生產廠家聯系采購等工作。
第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船員制服年度采購預算,負責審核并支付船員制服費和管理費,以及負責收取船員制服退賠款和置裝費。
第十六條
******供應公司負責船員制服的進貨驗收、倉庫存放保管和月度發放統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遠洋船員制服是船員身份和職務的重要標志,船員上船工作必須攜帶所發全部制服,公司相關部門上船現場辦公時,應對船員著裝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船舶考核評分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組織/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前有關船員制服發放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遠洋輪船人員配置 遠洋貨輪人員配置篇三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附件: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五章
調配制度 第六章
在船管理 第七章
考核與評估 第八章
聘任與任職 第九章
船舶事故處理
第十章
假期、事假、病假及曠工 第十一章 守則與紀律 第十二章 獎勵與懲處 第十三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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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舶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確保船舶安全優質地完成運輸生產任務,維護船員和公司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船員條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以及《中遠集團船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等國際公約,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司是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的簡稱,船員公司是青島遠洋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的簡稱。船員公司是公司的下屬子公司。除特別規定外,公司授權船員公司行使本細則規定的各項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船員是指與公司或船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船員。
第四條 本細則是公司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船員管理工作中的基礎性規定,適用于全體船員和公司所屬從事船員管理工作的部門及人員。公司、船員公司、船員及相關人員應當遵守。
在船實習船員、見習船員、協作船員、外聘船員以及臨時隨船人員,在船期間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船員管理部門是指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等主管船員管理的部門,以及由公司授權的船員公司的人事、調配管理、教育培訓、黨群工作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通稱。
第六條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及其下設的高于公司的機構是公司的上級領導機關。其發布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經公司轉發后,公司、船員公司、船員及相關人員應當遵守。
第七條 船員公司依據“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挪威船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級社《海員勞務公司認證規則》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認證,船員公司管理部門及船員應當遵守。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八條 船員用工管理主管部門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船員公司人事部門等承擔公司授權的工作內容。
第九條 公司按照船員隊伍人力資源發展規劃,每年從航海類院校中錄用一定數量的畢業生,作為船長及高級船員(三副、三管輪及以上職務船員)的培養對象。
第十條 船舶政委的產生,應當根據公司《船舶政委選拔培養任用管理規定》和船員公司《遠洋船舶政委選拔培養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選拔聘任。原則上從優秀干部船員中產生,也可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十一條 普通船員(不屬于高級船員的其他船員)的錄用,公司或船員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遠洋船員任職條件和有關規定,可在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第十二條 公司通常使用的船員應當與公司或船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上船前船員公司應當與船員簽訂《在船工作協議書》
第十三條 船員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使用協作船員或臨時招聘社會持證船員。使用程序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制訂實施的《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對船員的招聘、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簽、終止或解除的情形作出規定。公司或船員公司與船員應當完全履行《勞動合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船員與公司或船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應當如實、準確地填寫《船員信息登記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船員提供的信息及證明材料不真實或虛假,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船員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可解除與船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并不需向船員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船員信息登記表》載明的船員個人信息發生變更時,船員應及時向所屬船員管理部門報告,如因船員未及時報告而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船員承擔。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船員登記冊和船員檔案,如實反映船員的情況和在公司期間的表現。
第十七條 公司與船員初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予以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船員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日通知公司。在考察試用期內的船員,經船員公司認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與船員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勞動合同被解除的,船員應根據船員調配管理部門的安排在合適的港口離船。
第十八條 根據遠洋船舶工作的特點,按照有關國際公約,船員的服務時間實行綜合計時制。在船時集中工作,離船后集中休息。公司按照國家、省、市、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以及公司的規定,保證船員的休息權利。
第十九條 公司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據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不低于中國海員建設工會與中國船東協會簽訂的“中國船員集體協議”所約定的工資標準的基礎上,確定船員的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形式。
第二十條 船員在船期間施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船員的工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細則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船員公司與船員雙方應當按照國家、北京市及青島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司或船員公司為船員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其中船員個人應繳納部分由船員公司代扣代繳。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船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船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勞動安全制度。在具體作業過程中,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防止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四條 公司或船員公司與船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應當為船員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按規定為船員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船員應當辦理公司規定的手續。船員依法應當獲得的經濟補償,公司在船員辦結手續后按時支付。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或船員公司為錄用船員已向院、校支付專項費用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應當簽訂《服務合同書》。服務合同約定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船員為公司服務的期限。此期限應當與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相一致。在服務期限內,船員調出公司、辭職或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其他個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公司已向院、校支出的專項費用。此項費用以已經完成服務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按月按平均比例遞減。
第二十六條 船員考取三副、三管輪及以上職務適任證書時,由公司出資參加培訓及考試的,在每次晉級前應當與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協議書》。培訓服務協議約定船員應當為公司服務的年限一般為五年。在約定期限內,船員調出公司、辭職或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其他個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公司已經支出的專項培訓費用。此項費用以已經完成服務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按月按平均比例遞減。
第二十七條 負有保守公司秘密和知識產權等相關義務的船員,應當與公司簽訂《保密專項協議》,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國家秘密。船員違反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據約定追究船員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服務合同書》、《培訓服務協議》和《保密專項協議》是勞動合同的附件,簽約雙方應當遵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船舶安全營運的需要,制訂船舶定員標準。因科學技術進步和實際情況取消某種職務時,公司對取消職務類船員進行轉崗,并進行轉崗培訓、變更勞動合同。船員不同意轉崗的,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轉崗培訓后不能勝任新工作的,經再次培訓重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新上崗仍不能勝任新的工作的,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按相關退休政策,船員年滿五十五周歲可因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辦理此項退休手續前,個人必須向船員公司提交書面“退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
第三十一條 船員年滿六十周歲時必須辦理退休手續。如年齡屆滿時仍在船工作的,可延至下船時辦理退休手續,但享受的各種待遇以年齡屆滿月份分段計算。屆滿月份及以前的期間享受原待遇,之后的期間按外聘船員的相應待遇計算。
第三十二條 船員公司建立船員個人檔案。船員檔案內容包括:船員的基本信息、健康情況、教育培訓記錄、考核情況、考試發證記錄、證書情況、受到獎勵或處分的記錄等。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船員與公司雙方應首先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平等協商解決。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船員公司或船員也可以直接向有法定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中遠集團安全教育培訓綱要》制訂實施《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實施方案》。依據本方案組織實施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其中包括船員岸基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五條 船員岸基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包括:崗前(新招船員)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安全培訓、聘前(職務變更)安全培訓、派前安全培訓、休假安全培訓(包含與各種培訓合辦的安全培訓)等。
第三十六條 公司根據《中遠集團安全教育培訓綱要》制訂實施《青島遠洋船上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在船船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七條 在船培訓內容包括:工作責任心和安全意識教育,國際公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船舶安全管理規定,sqeh綜合管理體系文件,基本安全知識,海上求生知識,消防和滅火常識,防污染知識,保安、防海盜、防偷渡、防毒品等知識,醫療急救知識,應急演練,關鍵設備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特殊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事故案例分析、討論等。
第三十八條 船員公司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制訂實施《青島遠洋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船員教育培訓管理辦法》。依據本辦法具體組織實施第三十五條培訓內容及各類專業證書培訓、崗位技能培訓、業務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和各類相關知識培訓等。
第三十九條 在公司相關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船員公司教育培訓部門負責船員岸基安全培訓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的組織、管理、服務和具體實施,相關船員管理部門配合;在船船長、政委負責在船船員安全培訓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四十條 船員參加適任證書考試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屬船員調配管理部門審核,經人事部門審批,由教育培訓部門按國家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海事局的規定辦理考前適任培訓申報和組織參加考試。
第四十一條 參加除適任證書考試以外的教育培訓,由教育培訓部門制定培訓計劃,經船員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按調配規定選調船員參加。
第四十二條 經批準由船員公司出資參加適任證書考試的船員,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的同時,與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協議書》。
第四十三條 根據《中遠集團船員英語適崗考試辦法》和《青島遠洋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船員英語適崗標準考試辦法》,船員可根據休假時間自行參加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組織的英語等級考試。船員上崗前應當取得與職務相對應的英語等級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的,船員公司可不聘任對應職務和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四條 公司鼓勵船員在正常休假期間參加各種形式、多種渠道的培訓,持續不斷地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公司為船員提供多方面的培訓指導和信息咨詢。船員利用業余時間進行深造學習的,學習畢業后持相關證書及學籍材料向船員公司人事部門書面申請并填寫《船員學歷教育審批表》,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批后,變更本人的學歷檔案。需脫產培訓、學習的,須經船員公司批準。
第四十五條 船員應當遵照所屬船員管理部門的調令按時參加培訓。船員接到培訓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因故不能參加培訓的,應立即向下發通知的船員管理部門請假,并按船員管理部門的決定執行。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凡未經批準不按時參加培訓的,公司不再安排其參加同項目的培訓。如以后個人申請參加原項目培訓的,費用自理。
因個人原因故意不參加培訓或因聯系方式變更未報告船員公司致使無法通知本人的,公司將按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因此導致無法取得有效證書或證書失效的,其后果由船員本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船員的岸基培訓和在船培訓情況都應當如實地記錄在船員的《培訓記錄冊》上。
第四十七條 船員公司組織船員進行的各類培訓,應當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保留船員參加培訓的簽字記錄。船員參加培訓的動態由教育培訓部門管理,在培訓結束后將培訓信息和動態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四十八條 船員上船工作時,應當持本人有效的海員證、護照、船員服務簿、海船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培訓記錄冊、船員健康證、預防接種證明(黃皮書)和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出入境物品登記證等。船長、駕駛和輪機值班船員還應當持有與職務對等的“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專業船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船員崗位證書”。上特種類船舶工作的還應當持有“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第四十九條 船員證件的辦理、換證、注銷等由船員公司人事部門負責。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是遠洋船員出入中國國境和在境外通行的有效證件,由國家海事局簽發。船員或臨時隨船人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員辦理海員證的,由船員公司按規定進行出國人員政審、體檢,合格后報請上級和國家機關進行申領。
第五十一條 “護照”是遠洋船員在超出海員證使用范圍時出入國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船員上船應當持有因私護照或公務普通護照。因私護照由國家公安部簽發。公務普通護照由國家外交部簽發。辦理因私護照的船員個人應當按規定到其戶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門辦理。需要辦理公務普通護照的,由公司按規定進行出國人員政審,報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審批并統一到外交部辦理。公務普通護照使用時發給個人,使用完畢后應當交回船員公司保管。
第五十二條 《船員服務簿》是記錄船員本人資歷、參加有關專業訓練和職業身份的證件,是船員申請適任證書考試、辦理職務簽證的證明之一。此證書一般由船員公司按規定在船員初次上船前到海事局辦理。船長應當按要求認真如實地填寫《船員服務簿》。
第五十三條 《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是船長、駕駛和輪機值班船員按規定應當持有的表明其能夠勝任專業技術職務能力的證件,由海事局簽發。
第五十四條 《培訓記錄冊》是船員接受教育培訓后的記錄證件,包括岸基教育培訓和在船培訓的所有內容。
第五十五條 《船員崗位證書》是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根據行業特點,自行規定船員應持有的表明其能夠勝任專業技術崗位的證件,由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核發。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五十六條 英語等級證書是根據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的規定和《青島遠洋對外勞務合作有限公司船員英語適崗標準考試辦法》應當持有的對應職務英語等級證書。
第五十七條 《海船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是參加海事局規定的海員單項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海事局簽發的證件。
第五十八條 《船員健康證書》是船員經過身體檢查,有資質的衛生部門確認符合適航船員體檢標準后核發的證件。
第五十九條 《預防接種證書》是衛生檢疫部門對船員進行預防接種后核發的證件。
第六十條 《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出入境物品登記證》是海關對船員出入境攜帶外幣和物品實行監管的記錄簿。
第六十一條 《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是在特種類船上任職的船員必須持有的證件。船員可參加海事局規定的海員特殊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海事局簽發。
第六十二條 “出境證明”是上船船員前往有關國家或地區(包括途經國家或地區)不需要辦理入、過境簽證時,由海事局或海事局授權公司按規定向出境邊防檢查站出具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 船員所持證件到期前,船員公司人事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換證手續。船員應注意核查自己證件的有效期并及時向船員公司人事部門提供相關的換證材料。船員因個人原因而錯辦、延辦或因失效無法辦理的,后果由船員本人承擔。
第六十四條 船員證件應當妥善保管、謹防丟失。嚴禁私自涂改、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轉借或移作它用。如有遺失、污損等,應當立即報告船員管理部門。由人事部門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注銷、補辦等。船員因自身過錯需補辦證件的費用,原則上應當由船員本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 為防止證件丟失、損壞,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海員證、船員服務簿、因公普通護照等重要證件上船后由所在船舶統一保管,下船后由船員公司統一保管。
第六十六條 根據辦理各類證件的需要,船員應當按要求向人事部門及時提供個人近期照片或底片,或按要求到指定點拍照、留存。
第六十七條 國家海事管理部門、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及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或國際公約發生變化須增加或廢止的證件,按相應規定進行辦理。
第五章
調配制度
第六十八條 船員公司負責船員調配工作,船員公司船員調配管理部門是船員調配的主管部門。
第六十九條 調配原則
一、調配船員必須堅持有利于安全,有利于生產,有利于船舶管理的原則,做到科學安排,合理調配,規范操作。
二、調配船員要確保公司船舶正常需要的人員配備,并要有適當的后備系數。在此前提下,拓展船員外派市場。
三、船員換班應按計劃進行。對于航線較為固定或航線雖不固定但經常回國內港口的船舶,其船員換班人數原則上每次不超過船舶定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實習人員上、下船安排不受此限制。原則上船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水手長和木匠不得同時更換。若前述兩職務人員需要同時更換的,接班人員必須有一人在原船或同類型船舶任過職或有較長的同崗位工作經驗。對于航線不固定且已連續航行八個月以上未能回境內港口的船舶,其船員換班人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但上船接班船員中應至少有一名駕駛員和一名輪機員具有同類船舶的工作經歷。
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將船舶按板塊劃分,對船員實行板塊管理。
五、同等情況下,優先安排在家時間長的船員上船工作。第七十條 調配程序
一、調配管理人員應事先根據船員在船工作時間,擬定船員換班計劃。原則上應提前十天將具體換班船員名單報送船員調配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調配名單應當取得船東認可,然后對相關船員進行派前安全培訓與評估,合格后方可派船工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調配名單應盡可能征求船舶意見。
二、調配管理人員要及時掌握船舶動態,及早辦妥接班船員上船前的各種手續和各項準備工作。安排船員體檢,注射防疫針,辦理各種證書,組織派船前教育等。及時準確地通知接班船員在指定的時間到船員公司集中或直接到港口上船接班。接班船員也應主動了解、掌握船舶動態信息。
三、應盡量控制船員在境外換班。在境外換班計劃須事先報船員公司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換班港口、日期由船員調配管理部門與有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關方協商確定并及時通知船舶領導。調配管理人員應根據換班國家或地區(包括途經國家或地區)的要求,及時辦妥出入境手續,向代理索要擔保函或邀請函等。
四、調配管理人員和船員本人在調配船員過程中,要審核船員各項證件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杜絕無證、缺證或持有錯誤證件、過期證件上船。
五、船員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擬上船人員要進行集中派前教育。對船舶骨干船員要進行重點談話。對特殊情況船員要進行單獨談話,并將船員的特殊情況通報船舶領導。
六、船員換班結束后,在船任職船長應將船員上下船動態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所屬船員調配管理部門。調配管理人員收到后應進行核對并記錄,及時錄入“船員管理系統”。調配完畢后要做好總結、調配資料的整理歸檔以及內部通報等項工作,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配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七十一條 調配要求
一、船員公司應加強船員調配管理人員的選拔、考核和培養,確保他們適崗適任,避免責任事故發生。
二、調配管理人員應了解所分管船舶的種類、主要設備的一般技術狀況,了解所調配船員的思想品行、在船表現、文化程度、業務技術能力、性格特點、健康狀況和家庭情況等。
三、對船舶全套班子的配備,要注意技術能力、管理能力、工作狀態、年齡結構、文化層次、性格特征、政治表現以及不同地區船員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全面搭配,其中:船長和政委、船長和輪機長不能同時都是初次任職;船長及駕駛員、輪機長及輪機員中同時初次任職的人員分別不得超過兩人。非持證船員配備應當按照船舶定編選派人員,年齡結構搭配合理,持證值班水手、機工應當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
四、為保證船舶黨支部工作順利開展,在配備人員的過程中應當考慮黨員的比例。原則上,在船船員中黨員人數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船長、輪機長兩人中至少有一名黨員,船長、大副兩人中至少有一名黨員,輪機長、大管輪兩人中至少有一名黨員。
五、船員調配管理部門應做好應急調配預案。調配管理人員應根據不同情況適時啟動預案,以保證船舶正常營運。
六、在特殊情況下出現減員時,尤其是須持有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方可任職的船員,必須設法從速補齊,以保證船舶符合船籍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
七、新任船長、政委或輪機長在初次任職上船前,船員公司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要分別與其談話:介紹情況,提出要求,鼓勵其做好工作。
八、船員上船前必須安排體檢,如發現患有不適航的疾病或傳染病者,嚴禁派其上船。已在船船員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危重病及精神病患者,無論船在境內或境外,都要盡快安排離船醫治。
九、縮短或延長船員在船工作期限的(六個月以內或十個月以上)調配人員應遞報船舶相關報告,得到船員調配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船員公司主管領導的批準。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六章
在船管理
第七十二條 船舶應當依據公司“sqeh綜合管理體系”(包括ism、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等分體系)系統地進行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以保證安全、促進經濟效益為目的開展各項工作。
第七十三條 外派船員是指受船員管理部門指派到非公司所屬船舶工作的船員。外派船員還應當遵守所屬“船東”的業務規章制度。
第七十四條 船長受公司委托,全面負責船舶的管理工作。政委受公司黨委和行政雙重領導,負責船舶黨務和部分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條 船長在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高級船員應當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好職責。
第七十六條 船舶應當建立船務會議制度。船務會議成員由船長、政委、輪機長、大副、大管輪組成。船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安全管理體系及規章制度,研究確定船舶日常管理方面的問題。如船舶營運、安全生產、船員管理、伙食管理、獎金勞務費分配、重大或突發事件的處理等,以及其它應當由船務會討論的事項。
第七十七條 船舶應當成立安全培訓領導小組和安全培訓小組。依據《青島遠洋船上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好各項安全培訓工作。
第七十八條 船舶應當建立黨支部。黨支部是黨在遠洋船舶上的基層組織,是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指示的保障,是船舶的政治核心,是教育、管理黨員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在船舶安全生產、船員管理、文明建設、提高效益以及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中發揮保證作用。
第七十九條 船舶應當建立健全工會組織。船舶工會在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配合黨支部的中心工作,組織、帶領船員積極參與船舶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實施船務公開,依法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領導船舶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和伙食委員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勞動競賽、各項文化娛樂活動及其它專項工作。
第八十條 船舶應當建立健全共青團組織。團員人數不夠組成團支部的,可成立青年工作小組。共青團組織在黨支部的領導下,宣傳、執行黨組織和上級團委的指示和決議,充分調動團員的積極性發揮模范作用,團結帶領青年投身于船舶的安全生產。
第八十一條 船舶應當建立治安保衛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當在船舶安全、治安保衛、反恐防恐、防偷渡、防海盜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八十二條 船舶應當建立伙食委員會。船舶伙食委員會是船舶伙食的民主管理組織。應當根據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的規定,在船船員推舉產生伙食委員會成員。主任由工會主席兼任。伙食委員會在船長和政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伙食委員會全程參與船舶伙食管理,如幫助大廚制定伙食采購計劃、周食譜的制定與執行,參與伙食的采購,定期盤點伙食庫存,定時公布伙食賬目,搜集和反映船員對伙食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幫助大廚改進伙食等。伙食管理的原則是:保證吃飽、力爭吃好、合理搭配、避免浪費、確保衛生、保障船員身體健康。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八十三條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制定的《遠洋船員職務規則》作為本公司規章制度執行,在船船員應當嚴格按照此規則履行各自所擔任的職務職責。兼職或代職船員還應當履行所兼職或代職的職務職責。
第八十四條 船員每次在船的工作期間一般為八個月。船員調配管理部門根據船舶營運需要、航線或停泊港口等情況,可做出適當縮短或延長二個月以內的工作期限。但船員上船前與船員管理部門有約定期限的,從其約定。在船船員個人要求縮短或延長工作期間的,船舶應當向所屬船員管理部門書面陳述理由,取得船員管理部門的批準。得不到批準的,應服從船員管理部門的指令,否則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第八十五條 船員上下船日期以船員在船交接班之日起計算。如因船未到港或雖到港但非船員本人原因未上船的,以及已按時到達指定港口因船舶改港或被改派他船轉赴另一港口上船的時間,也應視為上船時間。但非在船時間不算作海齡。
第八十六條 船舶要重視實習生、見習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要督促他們學習、遵守規章制度。要有專人進行傳幫帶。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船員要適時進行考查,對不適合從事船舶工作的,要及時向所屬船員管理部門報告。船舶應當注意保護臨時隨船人員的安全。
第八十七條 為保障船員的生命安全和船舶安全,船舶在應急狀態情況下,船員應當嚴格按照船長的指令和“船舶應急部署表”所列職責行事。危急狀態下,船長有保障船員生命安全及船舶安全的責任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和義務,船員必須以大局為重,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團結一心,統一行動。對違反指令者,船長有權采取非常措施。
第八十八條 船舶要堅持政治學習和會議制度,努力提高船員的政治素質,要有針對性地對船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職業道德、法制、安全環保、防恐、防海盜和治安保衛等方面的教育,并認真做好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十九條 船舶要及時傳達貫徹國家、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公司及船員公司會議及有關文件精神,組織船員認真學習,抓好貫徹落實。船員要積極參加船上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以及各種會議,不得無故缺席、遲到和早退,有事應當請假。
第九十條 船員下地規定
一、船員在境外港口下地,要得到所在國或地區的批準。非批準下地港口,嚴禁下地活動。船長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安排下地、下地時限、下地人數或不安排下地的決定。
二、船員在境外港口下地,除接受境外機構和友好團體邀請組織集體活動外,船舶領導可根據船期和所在港口的情況,在確保船舶安全生產和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船員分批次下地。
三、船員在境外下地會見親友的,必須事先通過船舶領導請示公司保衛部門同意。嚴禁私自會見境內外“非法組織”人員、出走人員和不明底細人員。
四、在境外港口下地活動應三人以上同行,指定組長,登岸后保持集體活動,船長可視情規定回船時間,但晚上十點前必須回船。
五、凡離船船員必須向本部門負責人請假,部門負責人向船長請假,說明去向、告知聯系方式,回船后及時銷假。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六、船長、部門負責人登岸時,應向有關人員交待好工作,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水手長和木匠不得同時離船。
七、船舶系浮筒或在碼頭停靠期間留船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在錨地錨泊時留船人數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八、船長批準船員在境內港口離船登岸的時間,從離船至回到船上不得超過12小時。船長可根據需要,臨時決定不準離船或增加留船人數或縮短離船登岸時間。
第七章
考核與評估
第九十一條 船員公司根據公司的規定制訂實施“船員考核與評估管理辦法”。考核與評估的目的是為進一步完善和構建船員職業信用體系,細化、規范、統一船員的考核管理,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價船員的基本素質和服務表現,促進船員素質的不斷提高,為船員的培養、使用、聘任及科學調配管理提供依據。
第九十二條 在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船員公司人事部門具體負責船員考核與評估工作,其他管理部門參與。考核范圍包括船員公司派出的在船工作的所有船員。
第九十三條 船員考核按照德、能、績劃分為“思想品行”“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考評項目進行考評。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考核結果名稱與現行“船員考核與評估管理辦法”不一致時,以現行“船員考核與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稱謂的實質依次確認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第九十五條 船員有突出表現、做出突出業績或工作中出現重大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失誤、發生責任性安全事故等事項,作為重要考核指標之一。
第九十六條 考核結果作為船員職務的晉升、低聘或解聘的依據;作為船員職稱的評聘依據;作為向上級推薦人才、評選先進的基礎材料;作為船員調配、獎懲的參考。
第九十七條 對于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的船員,所屬船員調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告知被考核對象,并結合實際開展針對性的跟蹤管理。
第九十八條 所有參與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都負有保密的義務。船員考核信息的系統錄入、修改權限設在人事部門,船員公司領導、船員管理部門正副職、人事部門科長級有查閱權限。
第九十九條 考核人員要客觀考核評價被考核者的綜合素質。考核執行情況列入船員公司本部門工作考核及本部門對船舶領導班子的考核中。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有嚴重失實、敷衍了事的,公司追究相關部門、船舶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聘任與任職
第一百條 公司在適用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關于明確船舶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的通知》、《中遠集團遠洋船員職務規則》和《中遠集團船員英語適崗考試管理辦法》以及公司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基礎上,船員公司分別制定實施《高級船員職務聘任管理暫行辦法》和《普通船員職務聘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百零一條 船員公司人事部門在公司授權下負責船員的日常聘任管理工作。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百零二條 《高級船員職務聘任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的聘任和任職管理。《普通船員職務聘任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水手長、木匠、機工長、大廚的聘任和任職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船員聘任的基本條件是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熱愛遠洋、忠于企業、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服從調配、身體健康,具有開拓創新意識,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為國家建設和遠洋事業服務。并參加“聘前安全培訓”取得相關資質。
第一百零四條 高級船員的聘任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條的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與聘任職務相適應的適任證書;
二、由低級職務聘任高級職務時,應同時具備海事局考證要求的低級職務海上資歷。其中,船長的聘任還需要公司海監部門閱審通過船長實習報告;
三、掌握本專業理論知識,具有良好的船舶技術操作能力,能按職責完成原低級職務的工作任務;
四、取得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英語適崗考試的相應等級證書,能用英語完成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取得大學英語四級及以上等級證書的,在聘任三副和三管輪時,可不受此限制;
五、綜合考核成績稱職及以上的。
第一百零五條 高級船員的聘任應遵循船舶推薦、逐級審核、公示監督、公司聘任、能上能下的原則。原則上每進行兩次。
聘任程序為:船舶推薦、船員調配管理部門審核、人事部門重審、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船員公司或公司審核及審批、公示后發文聘任。
第一百零六條 聘任高一級職務的,其原聘職務自動解聘。第一百零七條 水手長、機工長、大廚、木匠等普通船員職務實行聘任制。一般每聘任一次,聘期一般為五年。
第一百零八條 聘任水手長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條的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甲板維保工作的基本理論知識,有熟練的實操技能,并能指導下屬學習業務技術,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圓滿完成職責內的各項工作;
二、英語水平能勝任本職工作,并取得相應的中國遠洋英語適崗等級證書;
三、在船擔任值班水手工作不少于48個月或木匠12個月以上;
四、船員綜合考核結果稱職及以上;
五、學歷在高中、中專(含同等學歷)及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一百零九條 聘任木匠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條的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甲板維保工作的基本理論知識,有熟練的實操技能,圓滿完成大副及船舶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
二、英語水平能勝任本職工作,并取得相應的中國遠洋英語適崗等級證書;
三、擔任值班水手工作的海齡不少于36個月;
四、船員綜合考核結果稱職及以上;
五、學歷在高中、中專(含同等學歷)及以上,年齡在45歲以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下。
第一百一十條 聘任機工長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條的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機艙工作的基本理論知識,具有熟練的操作技能,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并能指導下屬學習業務技術,圓滿完成職責內的各項工作;
二、英語水平能勝任本職工作,并取得相應的中國遠洋英語適崗等級證書;
三、擔任值班機工工作的海齡不少于48個月;
四、船員綜合考核結果稱職及以上;
五、持有焊工操作資格證書;
六、學歷在高中、中專(含同等學歷)及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一百一十一條 聘任大廚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條的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受過正規的廚師課程培訓,掌握一定的烹飪、配料、飲食衛生基礎理論知識、持有國家認可三級以上廚師資格證書,具有熟練的實操能力和獨立完成工作的能力;
二、英語水平能勝任本職工作,并取得相應的中國遠洋英語適崗等級證書;
三、擔任廚工或大臺服務員工作海齡18個月以上;
四、船員綜合考核結果稱職及以上;
五、學歷在高中、中專(含同等學歷)及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普通船員聘任程序。按照擇優選擇,競爭上崗的原則,由船員管理部門根據船舶推薦情況及考核意見,確定擬聘任對象,填寫《普通船員聘任推薦表》,將聘任推薦表及有關考核材料報送人事部門進行審核匯總,經船員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會簽,船員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公示后予以行文聘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二水提升一水、二機提升一機的,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條的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與聘任職務相對應的適任證書;
二、在船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
三、船員綜合考核結果稱職及以上。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二水提升一水、二機提升一機的程序為:所在船舶推薦,報所屬船員調配管理部門研究通過。以“到職通知單”的形式報備人事部門。
第一百一十五條 船員任期內考核結果為“優秀”、“稱職”的人員,可以繼續聘任原職務。同等職務續聘的不受年齡限制。
第一百一十六條 船員任職期間,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以及受到“記過”及以下處分的,針對其存在的不足給予告誡,并跟蹤管理,下一任期考核結果仍為“基本稱職”的,為不勝任工作,其職務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七條 船員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勝任工作,其職務予以低聘或解聘:
一、經考核結果為“不稱職”。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無故不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態度惡劣、影響極壞的。
三、不能按要求完成崗位所規定職責和上級交待的工作任務,影響船舶正常管理和正常生產的。
四、不服從船舶和公司管理,告誡后仍不悔改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七、受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船員受到低聘或解聘職務的,如仍不能勝任新的職務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在新聘職務崗位上表現優秀的,可恢復原職務。
第一百一十九條 職稱。根據國家、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和公司的規定,船員的職稱應當與所擔任的職務相對應。船員職稱評定的條件、時間、程序等按相關規定進行。
第九章
船舶事故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制訂實施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在發生擱淺、碰撞、污染、船損、貨損、失火、爆炸、偷渡、海盜、人身傷亡等重大事項,危及船員人身安全和船舶安全時,船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事故發生后,應當通過有效的通訊手段立即向公司報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接到船舶事故報告后,相關部門應當立即根據事故的性質和類別啟動應急預案,按照公司領導的指示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適時有效地指導船舶開展后續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船船員發生疾病或人身傷亡事故時,船舶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應當立即組織救護,同時通過有效地的通訊手段立即報告公司、所屬船員調配管理部門和公司門診部,必要時可向國際海上救護組織求助,防止傷亡事態惡化。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發生工傷或疾病的船員應盡可能轉移到陸地有醫療條件的醫院(診所)救治。下船前應報告公司門診部,并取得該部門的支持和同意。
船員因工傷或疾病住院治療的同時,調配管理部門應當盡快通知其親屬。
第一百二十三條 船員發生傷病情況下,“報告”中應有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傷殘部位、傷病情描述、臨床基本生命體征(體溫、呼吸、脈搏、血壓等)、救護措施及后續救護方案等。如轉陸地治療,還應當注意收集后續醫院(醫生)診斷證明、病歷、出院轉院記錄以及見證人材料等。需要陪護的,可請示所屬調配管理部門,安排專人陪護。
第一百二十四條 船舶發生船員死亡或失蹤等重大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司和船員公司。報告內容包括:現場情況記錄和照片、搶救經過、當地醫療機構或法醫證明等書面文件。對住院死亡的船員,應當保存好病歷、死亡證明等。對死因不明的船員應當保存好現場情況記錄、照片、必要的位置圖形、有關證人的證詞或當地法醫的證明等,并發布“海事聲明”。
第一百二十五條 船舶在境外發生船員死亡時,應當按照公司和船員公司的指示,在沒有必要保護現場的前提下,委派三名人員進入死亡船員的房間,對其個人物品進行及時清點、登記造冊、封存。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所有清點人員要在物品名冊上簽名。一般情況下,已故船員遺體應當按當地風俗習慣就地火化(當地有規定的除外),公司不安排其在國內的親屬赴境外奔喪。舉行喪事時,應當對已故船員的遺容及喪事活動進行拍照和錄像。船舶應當按照公司和船員公司的指示將已故船員的骨灰、遺像、喪事活動的照片及錄像、遺物、各項證明材料等盡快運回境內,轉交公司主管部門。
第一百二十六條 船舶發生事故后,船舶應當盡快召開全體船員大會,向大家通報事故經過、講明應吸取的教訓及要采取的預防整改措施等,以穩定在船船員的情緒,努力做好船舶安全運輸生產。
第一百二十七條 若條件允許時,在事故發生后公司和/或船員公司應當派專門調查小組赴船調查,實事求是地出具調查報告,安撫在船船員。
第一百二十八條 船舶事故中的受害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假期、事假、病假及曠工
第一百二十九條 船員享有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等國家和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規定的假期。假期的計算辦法和假期內應當享受的各項待遇按照國家和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 事假。船員接到所屬船員管理部門的調令后,如因故暫時不能上船工作或不能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的,必須以書面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形式或先電話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向所屬船員管理部門請假,申述理由。經船員管理部門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每次事假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須報船員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一年內最多只能申請兩次事假。如理由不充分得不到批準的,仍應服從調令按時報到,否則按違反規章制度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船船員請事假。特殊情況確需請事假的,由所在船船長書面報所屬船員調配管理部門審批。上船工作不滿三個月請事假的,須報船員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在船船員事假所發生的路費及其它費用應當由船員本人負責。船長有權批準在船船員臨時請假,但時間不得超過24個小時。
第一百三十二條 船員事假期滿后,應主動以書面形式銷假或續假。船員調配管理部門應當注意跟蹤,督促請事假船員遵守請銷假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條 航病假。船員在船期間患病,經船員公司和公司門診部同意,由船舶領導或公司門診部指定醫院進行檢查。醫院確認需要離船治療的,按航病假處理。航病假自離船之日起至病愈止,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四個月。
第一百三十四條 病假。船員正常休假期滿患病、意外受傷或航病假結束仍需醫治的,應當主動向船員管理部門報告,并提供船員公司指定醫院或其居住地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歷或連續病假證明。病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一百三十五條 長休病假。船員公司制訂實施“船員長休病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船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假管理辦法”。船員病假超過兩個月仍需治療的,按長休病假進行處理。長休病假以醫療期為期限。醫療期是根據船員本人的工齡長短確定的,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患特殊疾病的船員,船員公司視情給予適當延期。船員長休病假醫療期滿后,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航病假、病假或長休病假的船員,如病愈應向所屬船員管理部門提供船員公司指定醫院或其居住地縣級及以上醫院的病愈證明,申請復工。經船員公司和公司門診部審核同意后轉為待派船員。
第一百三十七條 船員調配管理部門主管船員的請銷假、航病假、病假的事宜,應當建立專門的記錄檔案,保留原始材料。人事部門主管長休病假船員的管理。調配管理部門與人事部門相互轉移傷病船員管理的同時,應當履行通知程序,轉移相關材料。
第一百三十八條 船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曠工處理。
一、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經船員公司或船舶領導批準擅自離船的,自離船之日起按曠工處理。
二、船員在船工作期間,無故不到崗工作、不參加船上安排的其他日常工作或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按實際缺勤時間計算,未超過一小時的,按遲到、早退處理,超過一小時的則按曠工一天處理; 遲到早退超過三次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三、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漏船的,自漏船之日起按曠工處理。(漏船是指船舶離港后,因船員個人原因仍滯留陸地的。)
四、船員在船請事假期滿不按批準時間回船的,自批準的應回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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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按曠工處理。
五、船員違反船員管理部門的指令,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報到上船或參加培訓、會議及參加其他工作安排的,自指定的應到之日起按曠工處理。已經請假得到所屬船員管理部門批準的除外。
六、船員聯系方式變更未報告船員公司,導致船員公司無法聯系的,自第一次聯系之日起三十日內仍得不到船員本人信息的,之后按曠工處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船員曠工或事假期間,公司不支付工資、獎金等各項勞動報酬。航病假、病假、長休病假期間的待遇,按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公司和船員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及所簽訂的勞動合的約定執行。
第十一章
守則與紀律
第一百四十條 船員守則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認真執行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和公司規定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請銷假制度、交接班制度、休假制度和其它相關規章制度。
三、服從船員管理部門及船舶領導和有關主管人員的管理,按時上船工作,嚴禁延誤上船或漏船。
四、船員之間要團結友愛,互相協作。嚴禁拉幫結派,挑撥是非,尋釁鬧事,打架斗毆。
五、愛護公共財物,不得隨便拆動、改變、改裝生活區和房間內的固定設施。
六、自覺維護船舶工作和生活秩序,嚴禁酗酒。倡導戒煙。禁煙場所,嚴禁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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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嚴禁持有、吸食或注射毒品。嚴禁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八、嚴禁利用職務便利占有、侵吞公共財物。嚴禁貪污、索賄、受賄。
九、嚴禁嫖妓或讓妓女登輪。不得購買、索要、接收、藏匿和傳看淫穢、反動書刊或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不得收聽、收看反動、淫穢的廣播和電視節目。
十、嚴禁購買、攜帶違禁品。嚴禁偷拿任何物品,嚴禁倒買倒賣、販賣貨物。
十一、嚴禁在船期間飼養寵物、鳥類等。
十二、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完成任務。對上級決議、決定、指示要不折不扣地執行,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不頂撞領導。
十三、工作認真負責,雷厲風行,工作不推諉、不扯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十四、下級要主動及時地向上級請示報告工作。請示報告工作必須講真話、報實情,不得故意不報、瞞報、虛報。請示報告要逐級進行,應急情況時可越級請示報告,但應及早向直接上級匯報。
十五、對本部門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要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給予答復。
十六、對上級安排的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按時完成,不得拖延。發生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應及時報告工作進展和完成情況。
十七、實行逐級請銷假制度。請假必須按時返回,非特殊情況禁止電話請假、他人捎假或先外出后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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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在船工作期間,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中止職務。工作中不遲到、不早退、不干私活、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十九、工作期間應著工作裝。集體活動時應按要求統一著裝。在公共場合不得袒胸露背,敞懷披衣。
二十、工作場所內嚴禁嬉笑打鬧。
二十一、按要求準時參加各類會議或集體活動,遵守會議或活動紀律。
二十二、就餐時應遵守餐廳秩序,著裝整潔,不得大聲喧嘩,酗酒劃拳。不準將吃剩的飯菜隨處亂倒,保持餐廳整潔衛生。
二十三、工作中提倡講普通話,使用文明用語。進入領導辦公室時,應先喊“報告”或敲門,得到允許后方可進入。
二十四、公共場所及個人房間要保持整潔、無雜物,標志清晰完整。不隨地吐痰。廢棄物等垃圾要分類貯放,不亂倒。
二十五、辦公用品、備件、物料及其它重要物品要分庫有序放置,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庫房內不得放置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二十六、對公司或外來人員上船聯系工作,要熱情接待,對來人提出的問題給予解答,做到認真負責,舉止大方。
二十七、要愛護船舶張貼或懸掛的集團、公司、船員公司規定的圖、文、表。
二十八、提倡節約,不得浪費物料、備件,不得浪費淡水、、食品、糧食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勞動紀律
一、遵守《遠洋船員職務規則》,認真履行公司規定的船員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分配,努力完成所承擔的工作或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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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真執行《中遠船舶主要作業和技術操作的安全規定》等各項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項、防火防爆守則和防污染規則,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三、遵守船舶值班制度,值班時要堅守工作崗位,佩戴值班標志,不得做與當班無關的事情。嚴格梯口值班制度、出入船舶人員登記制度。
四、遵守船舶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五、當班人員向接班人員交代工作要清楚。未經部門長同意嚴禁私自調換值班時間。
六、工作時必須穿著工作服、工作鞋,按規定使用好勞動防護用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紀律
一、遵守所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靠泊港口當局的有關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二、在涉外活動中,要嚴守黨和國家機密及企業的秘密,不得私自與外界媒體、組織機構或個人聯系。
三、船員如需在國外探望親友,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保衛部門批準后,由船舶領導酌情安排。
四、外國人或海外同胞、僑胞要求登輪參觀或訪問時,要由船舶領導組織有關人員接待。未經允許,不準私自將來訪者帶到自己房間。對不明身份的來訪者應婉言謝絕登輪。
五、船舶到達特殊地區或國家時,要按照公司的指示和要求辦理。
六、不準接受賄賂或變相受賄。不準向外國人或境外同胞、僑胞索要、暗示饋贈禮品。不準借修船或購買船用備件、物料、油料、伙食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正常業務往來中所得的禮品、禮金,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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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船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船員應當遵守境內外海關、邊檢、海事等機構的相關規定。船舶應對海關、邊檢、海事等機構人員的工作給予熱情配合,服從監管。船員必須按照海關規定,如實申報,嚴禁申報不實、逃避監管和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船員攜帶和在國外使用人民幣及外幣,應嚴格遵守境內外海關的有關規定和所到國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非法進行貨幣兌換。
第十二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司制訂的《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獎懲管理規定(試行)》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船員。公司對模范遵守規章制度、工作中做出突出業績的船員實施獎勵。對違反船員守則、勞動紀律、涉外紀律等各項規章制度的個人給予懲處。
第一百四十五條 船員受到的獎勵或懲處,由所屬船員管理部門記入船員個人檔案。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船員,由公司或船員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獎勵:
一、在船工作、優質服務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為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船舶運輸生產、技術工藝、節油環保、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有顯著成效的。
四、工作中敢于堅持原則,維護船員守則與紀律,抵制歪風邪氣,敢于揭發違法亂紀且勇于斗爭有功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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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現隱患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或者挽救事故的發生,使船舶免受重大損失或船員生命安全得到保護,有突出貢獻的。
六、在船舶處于應急狀態下,勇于承擔風險,為保護船舶安全和船員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忠于職守,廉潔奉公,舍己為人,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
八、公司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船員的獎勵分為: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個人或勞動模范稱號等。予以精神獎勵的同時,給予一定的特別物質獎勵,或在年中、年終或公司設立的其他獎金中體現。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司對船員個人的處分等級分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留用察看。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給予懲處的同時,或并處經濟處罰。
第一百四十九條 船員管理部門在處分船員過程中,應當按規定收集、保存相關證明材料。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在船船員管理設立“遣回”制度。遣回制度是指在船船員犯有過錯,有可能對船舶安全或船員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不宜繼續從事船舶現職工作,被遣送回境內等待處理的臨時處置制度。“遣回決定”由船舶船務會研究確定。特殊情況下船長可直接向船員調配管理部門報告,得到批準后實行。“船東”要求遣回船員的,可不經船務會研究,直接將船員個人遣回境內。經調查遣回船員確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船東”業務規章制度行為的,除給予相應處分外,其離船至回到住地的路途費用由其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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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條 給予船員獎勵或懲處的一般程序為:船舶報告,所屬船員調配管理部門進行初步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人事部門復查并提出處理報告,報船員公司工會和船員公司領導審核,船員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行文執行,報公司備案。
第一百五十二條 給予船長、政委、輪機長處分的,船員公司應當報告公司,同時報告公司工會,履行相關程序,由公司行文執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給予船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或重大、群體違規事項的處理,應當通知公司工會或征求公司工會的意見,履行相關程序,由公司行文執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船員在船發生應當獎勵或懲處的情形時,船舶領導應當通過函電等書面形式報告所屬船員調配管理部門。報告內容包括事由描述和處
遠洋輪船人員配置 遠洋貨輪人員配置篇四
工廠員工制服及工作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 的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眾形象,進一步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 用 范 圍
適用于公司員工的服裝管理
第三條 流程、職責 1.配置(發放標準)
由行政人事部 負責制定配置標準
流程:使用部門 申請→行政部 審核→廠長 批準→行政人事部 制定 配置標準 2.采購
使用部門 申請→倉庫(確認數量不足)→行政人事部 審批→行政人事部/廠長 確認款式→采購部 聯系供應商、比價、制定合同→采購部 合同審批→采購→行政部 驗收→倉庫 入庫數量 3.領用
員工 試用期合格→使用部門 申請→行政人事部 審批→倉庫 出庫→使用部門 發放→使用人 簽名領用
第四條 工作著裝及儀表要求
(1)公司全體員工上班時間均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
(2)各部門人員都有責任保持個人服裝的整潔及完好,維護公司形象(機修時除外,機修后換上干凈的工作服)。
(3)工作時間須注意儀容儀表,總體要求是:穿著整潔、得體、大方。員工上班時間一律穿著勞保鞋、皮鞋、布鞋、運動鞋或水鞋,不許穿著拖鞋或涼鞋。
(4)員工上班應注意將頭發梳理整齊,男職員發不過耳、不蓋眉,不準留胡子;女職員上班不化妝;所有員工不得佩戴任何飾物。
(5)員工進入生產車間必須戴工作帽,頭發完全放進帽子里,并把工作帽戴緊扣好,工作服衣扣、拉鏈、袖扣等要完成系好。
(6)所有員工著裝須統一配套,不能將工作服隨意搭配穿著。(7)工作時間必須佩戴公司統一發放的工作牌。
(8)如因外事活動需要,經主管領導批準,可穿著便裝上班。
(9)休息日或節假日在服務現場值班工作的人員,需穿著規定工作服。
第五條 工服的訂做
(1)公司根據不同崗位選定統一服裝款式、顏色,訂做員工制服。(2)工服訂做前一周內,由各部門負責人統計人員制服的尺寸,并上報行政人事部,一周后自行解決。(3)公司為每位新員工發放工服:
夏服:短袖工服兩套。(夏天發放)冬服:長袖工服兩套。(冬天發放)
使用年限:兩年
(4)新工服發放后有明顯不合體者,自發放之日起一周內上報行政人事部并及時更換,一周后自行解決。(5)工服入庫時,由行政人事部工服管理員根據訂購單的數量及規格進行清點,并嚴格檢驗貨物的
數量、質量與規格,符合要求方可收貨登記。
(6)員工工服由工服管理員統一保管,工服管理員應分類保管,同時應建立各類工服手工明細帳。
第六條 工服的發放規定
(1)試用期人員在試用一周后,方可在行政人事部訂制或領取員工制服。(2)每位員工第一次發放制服都按季節性(即夏裝或冬裝)發放,且發兩套。(3)工服管理員憑員工工作牌進行制服的發放。
(4)工服管理員應詳細做好有關制服的發放記錄,標明發放員工姓名、性別、部門、工牌號及領用時間、領用簽名等。
(5)員工在領取服裝過程中,應在領取現場認真檢查予以確認,領出后如發現損壞,公司將不予退換,并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 人員離職的工服管理
員工離職時,員工須將工作牌和工作服(須洗干凈)一起交還,同時對所領用的工作服按以下相關規定收取一定費用(從離職當月工資內扣除):(1)未過試用期離職者,收取制服的全額費用;(2)未滿半年離職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50%費用;
(3)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離職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20%費用;(4)一年以上且又未領取新制服的,不收取任何費用。
(5)凡自動離職或辭退的員工必須在遞交辭職報告的同時歸還及收回工作服和工作帽等勞保用品,否則按每件扣除工作服總額的30%費用做為服裝丟失補償。
第八條 處罰措施
(1)員工未按要求穿著工作服,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20元/次;(2)員工人為損壞、丟失工作服,原價賠償;
(3)員工穿著工作服和儀容儀表的情況,將作為個人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
(4)因員工沒有管理好自己的工作服、工作帽等,造成丟失,由個人自行照價購買。(5)禁止非本公司人員穿著公司工作服,一經發現,沒收工服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遵守事項
(1)上班時間必須統一著公司配發的公司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2)員工對配發的工作服有保管、修補的責任;(3)員工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的式樣;(4)員工不得擅自轉借工作服;
(5)行政人事部負責對以上行為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按規定著裝及佩戴工作牌者,每發現1次予以20元的處罰,并計入當月績效考核;
(6)主管級以上員工有指導與監督員工規范穿戴工作服的責任。
(7)凡在使用年限內因員工自身的原因造成工作服臟污、損壞,不能正常穿著的,由員工自己承擔補發工作服的費用。
(8)特殊情況(如:大修機器或臟活較多時工作后)需要更換工作服的,由使用人向主管提出申請,經部門經理、公司領導批準后方能以臟換舊的做法更換工作服。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
****年**月**日
遠洋輪船人員配置 遠洋貨輪人員配置篇五
船員證書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船員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管理,依據“個人所有、公司保管、依法申辦、齊全準確、及時更新”的證書管理原則完善船員證件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港海(天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任職的所有船員。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能
第三條 各船舶船長負責證書的直接管理,如船長不在船,由大副代為管理。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培訓專員(或由公司領導指定人員)負責證書的統籌管理,以下簡稱“管理員”。
第五條 船員所有任職的相關證書必須交由船長統一保管,制表備查;管理員對證書進行統一申辦、調配與管理,所有證書不得涂改、損壞和轉讓。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船員因休班、請假、工傷、借調等情況暫時離船的,證書不隨人調動。
第七條 船員因調動離船的,船長應先告知管理員后將證書交由本人帶至所報到船舶,交新船長保管。
第八條 船員因離職下船的,船長應先告知公司后將證書交本人。第九條 船員因考證等情況需將證書暫帶離船的,船長應先告知管理員,在無船舶簽證等情況下,方可帶離船,并填寫證書交接單,說明原因與用證時間。
第十條 公司各部室、各項目部、各船舶因公涉及船員證書交接時,必須由三方指定的證書管理員負責辦理,交接時要逐本檢查與核對,并詳細填寫《船員證書交接單》,交接雙方留底備查。
第十一條 公司各部室、各項目部、各船舶要嚴格落實船員證書的書面交接手續。非公司指定的船員證書管理人員、船員本人或其委托人,經公司管理員同意后方能履行書面手續,任何人不得私自取領船員證書。
第十二條 新辦理的適任證書下發后,由管理員負責登記,留存電子檔掃描件,證書原件移交持有人的所屬船長保管;適任證書申請緩繳的,船長應及時將舊適任證書發回公司,管理員交海事局繳銷。
第十三條 記分附頁是新版《船員服務簿》的重要組成部分,需由船長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損壞或遺失證書的當事人,須說明原因,并承擔補辦證書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職務與證書
第十五條 所有船員必須持有《海船船員專業培訓合格證》與《船員服務簿》。第十六條 船員現持證書需符合職務任職要求。
(一)非自航挖泥船船長應持有非自航絞吸、一等、船長證書;甲板部大副(二副、三副)應持有非自航絞吸、一等、大副(二副、三副)證書;輪機部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應持有非自航絞吸、一等、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證書;駕助(輪助)畢業一年后,由管理員負責申辦適任證書。
(二)非自航挖泥船水手長、水手、機匠長、機工應持有海船適任證書相應職務的證書。
(三)非自航挖泥船電焊工應持有ccs船級社電焊工證書。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2號)(以下簡稱“11規則”)中要求電工應持有《電子電氣員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職業資格證書。
(五)非自航挖泥船廚師應持有《廚師職業資格證書》與《健康證》,《健康證》需一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條 對但尚未符合崗位證書要求的船員,責令限期取證;對培訓后仍不能取得相關證書的,進行調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申辦管理
第十八條 管理員對高級船員的非自航適任證書可按規定換到大副(大管輪)證書,船長、輪機長證書須經公司指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
第十九條 申報海船適任證書高級船員的職務,須經公司指 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
第二十條 如公司指定考取相關適任證書的船員,產生的報考費、食宿費、單程往返路費,由公司報銷,標準參照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船員因換取與崗位相關的適任證書而進行體檢的費用,每人每年限報銷一次。
第二十二條 自航船舶高級船員工作滿一年,公司報銷因證書再有效所發生的知識更新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不符合崗位需要,船員考取證書的所有費用,均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四條 管理員、船長應認真做好船員各類證件的進出登記工作,仔細核對船員適任證書及其他證書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須在適任證書可升級日期或期滿前六個月提交換證材料至管理員。逾期不交材料的船員,本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損失與后果。
第六章 服務簿的簽注
第二十六條 《船員服務簿》是記錄船員本人的服務資歷、船員申請考試、辦理換證等事宜的重要證書,船長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船員資歷簽注要求。
(一)按照資歷頁中的要求,一行資歷中的第一欄內分上、中、下三個格,上格統一加蓋長方形船名章;中格填寫船舶種類(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上有);下格填寫 imo 船舶識別號(如有)。
(二)第二欄: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寫上船時間,任職地點填寫港口或城市名稱。
(三)第三欄:填寫船員實際擔任的職務,如涉及換證的,請填寫適任證書中的職務。
(四)第四欄:當值船長親筆簽名及注冊號(身份證號)。
(五)第五欄: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寫下船時間,解職離船地點寫港口或城市名稱。
(六)第六欄:填寫“合格”或“不合格”。
(七)第七欄:當值船長親筆簽名及注冊號(身份證號)。
(八)船長本人不可為自己填寫資歷,船長的任職由離任船長簽注,船長的解職由接任船長簽注。
(九)因船舶新投入運行,報廢等特殊情況無離任或接任船長時,船長的任職、解職在境內由船舶靠泊地海事局簽注,在境外由船長本人簽注。
(十)由于筆誤填錯時,應該注明該行無效,另起一行填寫。每條資歷應按順序填寫,不得有空行。
第七章 船舶證書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為促進船舶證書管理規范化,保證公司船舶的安全施工和航行,確保公司船舶證書管理及簽證工作符合海事局的要求,規定如下。
第二十九條 設備物資部負責對船舶所有證書的日常管理和跟蹤監督。第三十條 船長負責妥善保管船舶證書、檢驗報告及相關文件,并對船舶證書的檢驗負責,始終確保船舶證書、檢驗報告、相關文件有效及完整。船長為本船所有證書的第一責任人,全面管理本船證書;
第三十一條 船長對本船的簽證工作負有管理責任,應加強本船的簽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船長應建立各種證書的登記臺賬,做好本船證書的出入記錄;
第三十三條 船長負責船舶簽證事宜(如遇船長休班由駕駛員代為負責)。簽證之日前7天應通知項目部安排簽證準備工作,協助船長到相關海事局辦理。在簽證中遇困難,項目部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如遇特殊情況,尤其是船舶簽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時,船長應加強與各項目部的溝通,確保船舶進出港簽證的閉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船長包括挖泥船船長和起錨艇艇長。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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