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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電動車管理制度要求 電動車管理制度的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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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管理制度要求電動車管理制度的設計原則篇一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總務處負責充電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要求電動車管理制度的設計原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并且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的特種自行車。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及其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城市綜合執法、工業和信息化、物價、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商務、民政、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協調配合的執法工作機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第十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工商、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依法取得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載明生產企業名稱、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并適時更新完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改變國家標準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相應電動自行車涉及信息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產品目錄編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經營戶(以下簡稱經營戶)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并且已經列入產品目錄。

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該電動自行車。

經營戶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三)擅自更換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消音、限速裝置;

(五)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經營戶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以舊換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務,并按照規定建立管理臺賬。經營戶應當將收集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沒有條件交生產企業回收利用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存貯、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戶進行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廢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質量要求生產電動自行車。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經營戶建立并且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并通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記及其他便民服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電動自行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前款規定材料齊全并且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不能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或者不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并且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符合登記條件的新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臨時通行。

(四)牌證損壞、遺失的,其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三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及其他車輛的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四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周歲以上,并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攜帶行駛證;

(五)轉彎時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八)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

(十)戴安全頭盔;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酒后駕駛;

(二)載客營運;

(三)逆向行駛;

(五)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六)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確需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損壞市政設施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合理設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且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和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場(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按照《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信息采集和檔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強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暢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覺守法意識。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拒不退貨或者拒不更換該電動自行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三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電動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3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其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違反本規定的不良記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且輸入誠信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電動車管理制度要求電動車管理制度的設計原則篇三

為了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規范電動車的停放,方便師生出行需要,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電動車要按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若車簍內物品丟失,學校概不負責。

2.學生上放學期間不得騎電動車。

3.教職工電動車進出學校及停放,要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引導;若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電動車將禁止進入校園停放。

4.教職工因電動車無鎖,出現電動車被偷,學校概不負責。

5.對于不按規定地方停放,在校園內亂停亂放者,學校將把車輛清除出校園。

6.教職工進出校門要主動下車推行,不準在校園內騎電動車。

7.教職工騎電動車上學、放學時要注意安全,不騎快車,橫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8.教職員工電動車不得在學校充電。

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要求電動車管理制度的設計原則篇四

為規范公司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充電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范圍:公司指定充電處,只限本公司員工電動車充電。

二、xx部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管理。xx人員負責日常安全巡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并上報。

三、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線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現象;

(四)禁止使用花線;

(五)禁止使用無散熱裝置或散熱裝置損壞的.充電器;

(六)禁止雨雪、潮濕天氣在車棚外充電;

(七)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源上;

(八)禁止隨意挪動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

四、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動車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電不得超過8小時;

(四)充電完畢后要及時切斷電源,以防長時間充電引發安全事故。

五、電動車車主承擔的責任

(二)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六、xx部負責本規定的解釋和完善,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動車管理制度要求電動車管理制度的設計原則篇五

1、騎行車者在校門內外下車線處下車,推行進出校門;進出校門后,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得帶人。

2、不允許無證駕駛摩托車,不騎行改裝車輛進出學校。

3、各系電動車停放位置:

(1)機電系學生車輛停放在北區北圍墻邊指定車位上;

(3)藝術系、人文系、外語系學生車輛停放在西區食堂樓底車庫內。

4、車輛停放時,必須排列整齊,朝向一致,車尾端豎向與地面劃線對齊。

5、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其他地方,如發現亂停車現象,學校統一上鎖;經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學、放學時間,其他時間一律不得在校園騎行車輛。

7、除上學、放學進入車庫外,其他時間不得進入車庫或在停車處逗留玩耍。要愛護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車,如故意破壞他人自行車,一經發現查實后,除照價賠償外將予以紀律處分。

8、騎車上學、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學校安全守則。騎車時不互相追逐,不爭先恐后,不帶人,不雙手離把,不撐傘騎車,不與機動車爭道。

9、有違反規定在校內騎車、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或停放不整齊,不按規定要求騎車的,扣除相應德育學分。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電動車管理制度要求電動車管理制度的設計原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駕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兼顧便利、分類施策、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設施的檢查力度,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依照各自職責及本規定,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民生服務行業相關單位應當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本企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教育培訓,并制定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的舉辦者、管理者,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加強安全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其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駕駛、通行、停放和充電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充電等活動的安全巡查。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本行業生產、銷售及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指導、督促會員依法使用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履行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責任。

第十條未按本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通行、駕駛、充電和停放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產、銷售、駕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采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翻新等改裝行為。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積極推行網絡申請登記,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流程,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三)農貿(農批)市場的商戶可以向市場管理者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市場管理者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第十七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登記材料,查驗車輛,并核發號牌、行駛證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運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發電動自行車智能信息化號牌,依照核定的非機動車號牌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的號牌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

電動自行車因滅失、毀壞等原因不能繼續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請辦理更新登記。

變更、更新登記按照申請登記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民生服務行業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登記的用途進行使用,并堅持自用原則,不得交由其他企業或者人員使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并區別于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實際通行條件,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電動自行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四條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市公安交管部門確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通行。

第二十五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實際需要,商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時段進行調整,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六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并攜帶行駛證;

(二)不得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不得飲酒駕駛;

(四)不得逆向行駛;

(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九)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

(十)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四)法律、法規關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要求安裝號牌或者過渡期標識,不得故意污損、遮擋。

第二十八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擺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點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內;

(三)地下車庫、住房和辦公室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關地點。

第二十九條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

第三十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專用插座,敷設固定線路并穿金屬管保護,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進行充電。

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能充電控制功能,同時安裝電器火災監控和可視監測系統,并由充電設施運營方設專人對集中充電設施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設置集中充電設施以及提供充電服務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責任制,購買合格產品,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進行建設、安裝和驗收,并建立充電設施安全檔案。

負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確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充電;

(二)不得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

第三十三條個人和企業應當向具備資質的商家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并保留購買憑證,以備查驗。

蓄電池及線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損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不得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商,應當采用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企業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列入企業誠信記錄。

個人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四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一)醫療衛生行業;

(二)郵政、快遞、報刊投遞;

(三)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

(四)環衛清潔;

(五)外賣配送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

(六)農貿(農批)市場商戶銷售和配送貨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市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對民生服務行業范圍進行調整,經市政府審定后發布。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行駛證、號牌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過渡期標識,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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