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 文件精神,確保我縣排灌電排適時排灌、安全運行、不誤農時,達到既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又旱澇保收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全縣一次性排入 等水系的純排或排灌兩用電排的運行、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中 三大電排由縣排灌總站直接管理;裝機100千瓦以上的中、小型電排的運行管理以鄉鎮為主,縣管協調;裝機100千瓦以下的小型電排由鄉鎮、村管理。
第二條全縣一次性排入沅水、澧水、目平湖、高水內江、南湖撇洪河、滄浪河等水系的純排或排灌兩用電排的排漬電費納入區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裝機100千瓦以上的中、小型電排的排澇成本由縣統籌,分級負責。
第三條湖區村組抗旱用水費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村民自主籌集和分攤,并參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程序,經縣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審批后方能實施。
第二章機電排灌管理
第四條縣排灌總站負責全縣排漬、排洪、撇洪、灌溉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排灌工程管理、運行調度及排澇費管理與結算,指導全縣機電排灌工程檢修及機手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五條電排站工作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堅守崗位,管理好機電設備及建筑物,嚴防損壞設備及偷盜事故發生。做到設備完好,運行自如。
第六條電排站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機電排灌專業技術,了解本站機電設備及水工建筑物運行狀況,熟悉安全工作規程、運行操作規程及事故處理規程,嚴格按規程辦事,確保安全運行。
第七條鄉鎮水利站站長是本區域內機電排灌管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鄉鎮電排工程的管理,協助縣排灌總站做好本鄉鎮的排灌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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