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助推城鄉統籌和新農村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渝國土房管發〔〕495號)和《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基本國策,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通過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儲備建設用地資源,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用地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先易后難、分步實施、齊抓共管的原則。
(三)堅持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和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四)村、組集體使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經該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三、工作目標
完成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申報20000畝,新增耕地面積5000畝。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年8月20日前)
召開縣、鄉鎮、村、組動員大會,全面部署全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
(二)項目選址、申報(年8-11月)
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相關政策規定,完成復墾地塊清查、統計,組織土地權利人(復墾項目區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權人)完善相關資料后向縣土地整理中心提出項目申請。
1.申報條件
(1)土地權利人自愿。
(2)實施區域相對集中,項目可以村或組為單位實施。一個項目可由不超過2個片區組成,但不得突破同一鄉鎮2個行政村的范圍;一個片區可由不超過20個片塊組成,但不得突破一個行政村的范圍;一個片塊可由不超過相對集中的10個點(圖斑)組成,但不得突破一個組的范圍。
(3)復墾后具備宜農用途的管護利用條件。
(4)復墾片塊能確保實施,實施期限與項目實施方案同步,最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半年。
2.申請復墾地塊主要類型
(1)已廢棄宅基地和一戶雙宅的須復墾宅基地;
(2)廢棄公路和廢棄倉庫、曬壩;
(3)廢棄的鄉鎮(村)企業用地、磚(瓦)窯、礦山等建設用地;
(4)示范村建設需搬遷的宅基地和其他自愿搬遷的宅基地;
(5)庫區、、地災點移民涉及的建設用地;
(6)新農村建設和村莊遷建騰出的建設用地;
(7)新居建設和農村危舊房改造騰出的建設用地;
(8)其它符合復墾條件的農村建設用地。
3.項目申報所需資料
(1)土地權利人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申請表(鄉鎮提供)。
(2)復墾片塊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土地權利人提供)。
(3)項目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鄉鎮、村建設規劃圖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規劃圖(縣土地整理中心提供)。
(4)項目實地現狀照片(鄉鎮以單個區塊為單元,分別提供東南西北4個方向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數碼照片各1張)。
(5)項目區1:10000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統計臺帳(縣土地整理中心提供)。
(6)項目片塊1:500規劃圖和項目單體工程設計圖冊(含項目區踏勘報告)(縣土地整理中心提供)。
(7)項目責任單位提交的項目申報書和關于提供的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鄉鎮提供)。
(8)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書(規范樣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是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與縣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權利人簽訂的契約。對依法無法確認土地權利人的廢棄農村建設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復墾協議。
項目測繪和設計應具有雙重資質的中介機構分片區負責完成測繪和設計工作(含竣工測繪)。中介機構應提前介入項目選址工作,對項目選址和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協助做好項目入庫前的相關工作。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審定后的資料由縣土地整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上報備案和申請入庫。
各鄉鎮按照規定,應對土地權利人的各項補償補助進行公示,公示后確定的補償補助費用納入項目成本。
縣土地開發公司負責組織項目施工招投標、工程監理和實施。項目區土地權利人三分之二以上有施工意愿且具備施工條件的,土地平整工程部分原則上可由土地權利人實施;項目單個片塊田間道路和農田水利工程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下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項目區土地權利人實施,施工費用由縣土地開發公司按標準劃撥給所在鄉鎮,由鄉鎮對參與工程施工的土地權利人據實兌付。
項目完工并完善相關資料后,由施工方自驗,自驗合格后向縣土地整理中心申請初級驗收,初級驗收需整改完善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完成后,由縣土地整理中心向縣國土房管局提出驗收申請,縣國土房管局組織專家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復墾成果確認并完成取證工作。
五、資金管理
(一)資金組織
縣土地開發公司是集體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籌資人。所籌復墾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和監督。
(二)資金使用
1.項目入庫后,籌資人按項目預算中前期工作經費的50%撥付給縣土地整理中心,由縣土地整理中心支付給各中介機構,余款待指標獲得資金后結算;對項目涉及的補償補助資金,籌資人按預算標準統一撥付給項目鄉鎮,由項目鄉鎮支付給項目涉及的權利人;工程施工費由籌資人按工程進度分期分批支付給施工單位。
2.工作經費待取得合格證后由縣財政按以下標準結算:一是按確認后的新增耕地面積2000元/畝的標準撥付給縣國土房管局(其中:按667元/畝的標準支付項目所在地國土房管所);二是按確認后的新增耕地面積2000元/畝的標準撥付給土地整理中心;三是按確認后的新增耕地面積2000元/畝的標準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其中:按667元/畝的標準支付項目所在村民委員會)。項目進入施工階段后,縣財政支付工作經費的30%給部門和鄉鎮。
(三)利益分配
1.指標進入市農村土地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地票”指標交易完成后,除去建設用地復墾成本后的利潤按以下比例安排使用:10%留鄉鎮、村,用于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其余部分留縣財政作為全縣建設用地復墾發展基金和其他涉農建設資金。
2.縣土地開發公司所需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投資款及利潤待取得合格證后由縣財政在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專戶中撥付。
六、補償補助標準
(一)對未轉戶退出農村宅基地的農戶的補償
1.房屋拆遷補償:根據房地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分別按磚混結構300元/㎡、磚木結構240元/㎡、土墻結構180元/㎡三個標準進行補償(注:凡獲得國家移民、異地扶貧和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等有關政策補償補助的,此項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2.節約宅基地補償:按房地產權證載明面積,按20元/㎡標準進行補償。
3.其他補償:對拆除的構筑物、簡易房等參照我縣現行征地補償標準據實補償,對宅基地內的其他附作物按2000元/畝包干補償。
(二)對轉為城鎮居民并退出農村宅基地的農戶的補償
除按
(一)標準進行補償外,還增加購房補助。補助標準為:以一個房地產權證為一戶,在主城區(或縣外)購房的按10000元/戶標準補助,在縣城購房的按15000元/戶標準補助,在鄉鎮購房的按8000元/戶標準補助。
七、考核獎懲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把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穩步實施。縣政府將把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納入對各鄉鎮和有關部門的年終考核,對完成或超額完成任務的鄉鎮,由縣財政按每畝200元的標準給予工作經費獎勵;對未完成任務的鄉鎮予以全縣通報批評,并扣減相應比例的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