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和推動全區創建法治區活動(以下簡稱“創建活動”)開展,全面、客觀、公正地考評創建工作績效,根據國家、省、市、區開展創建活動的有關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部門、各單位、各鎮(街)創建工作的考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考評工作在區依法治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區創建法治區活動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創建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考評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
尊重民意和社會認可的原則,通過逐年滾動式考評,實現法治區創建目標。
第二章考評內容
第五條考評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措施和工作制度等;
(二)推進基層黨委依法執政能力建設、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堅持公正司法、加強經濟領域法治建設、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強化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服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及建立健全法治監督體系等方面的措施和成效;
(三)依法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義務教育、安全生產、市容環衛、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及法律援助等民生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措施和成效。
第三章考評方法及方式
第六條考評采取自查、抽查和年度考核的方法進行。
(一)自查。由各單位對照考核標準全面自查,自我評分,形成自查報告和年度創建工作總結,于每年年度考核前書面報區創建辦。
(二)抽查。區創建法治區活動辦公室加強日常工作檢查、指導,不定期對各單位開展創建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抽查,并把抽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年度考核。按照創建工作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各部門、各單位、各鎮(街)等要按照考核標準的要求備齊創建工作檔案材料,接受統一檢查。
第七條考評采取實地檢查、聽取工作匯報、查閱檔案資料、征求意見以及區創建辦確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八條考評實行逐級考評。區創建辦對區屬各部門、各單位、各鎮(街)等進行考評,上述被考評對象自行組織對下屬單位的考評。
第九條考評依據《市香洲區創建法治區工作評估體系(試行)》,采用百分制量化評分。
第十條企業單位的年度考評采取申報制。各企業自行申報(須書面提交自查報告及創建工作總結),區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負責考評驗收。
第四章考評結果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被國家、省、市評為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的,分別加5分、3分、1分,不累計加分;
第十二條考評結果分為三個等次:優秀、達標、不達標。
全區各行政機關、政法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各鎮(街)及社區分別按考評分數由高到低排名,各類考評對象總數的前30%評為優秀等次;除優秀等次以外,考評分數達70分以上的評為達標等次;考評分數69分以下的評為不達標等次。
第十三條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作為“創建法治區工作先進單位”,由區依法治區工作領導小組予以表彰和獎勵;被評為不達標等次的單位由區創建辦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重新驗收,直至合格。
第十四條創建法治區工作考評結果列入全區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年終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適用《政法機關創建工作考核標準》,合署辦公的黨政機關適用《行政機關創建工作考核標準》。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創建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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