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提升本廠員工安全衛生、消防及環保意識及理念,使人人具備相關知識及技能,以期消除不安全之作業環境,進而防止設備毀損、職業災害及環境污染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廠設單位所屬工作人員。
3.權責 3.1 單位主管: 單位主管應依工作特性之需要,指派適任的人員從事管理或操作,屬法令特別要求應具備合格證照之作業,在人員未取得前,不得指派其從事相關之操作。 3.2 安衛人員:
1) 列出安全衛生、消防及環保,相關法令要求應實施訓練之項目,提供各單位提報訓練名單后列管追蹤。
2) 每年十二月底前針對法令宣導、危害通識教育、公傷事故預防宣導、承攬商管理、及各項環境管理要求事項等排訂次年度的工環教育訓練計劃,并依計劃實施。 4.3 訓練需求規劃
1)安衛人員依「法定派外訓練人員審查標準」(附件5.1)及訓練計劃涉及訓練費用支出者,匯整分析次年度廠區應實施之項目、人數及費用,于每年九月底交由管理部編列預算。
2)各單位依各自所屬轄區設備、環境或其它設施,工作時可能會對環境、安全衛生或消防產生重大影響者,提出該設備、環境或設施訓練計劃并據以實施,以使其勝任所負責的任務。
3)廠區共通性的訓練項目及計劃,由安衛人員規劃呈核廠長后實施,并將副本送工環部。 4.4 實施
1)新進人員訓練 1.由人事單位事先知會安衛人員新進人員報到之相關信息。 2.人員報到后依「新進或職務異動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記錄」(附件5.
2)之規定訓練課程施予教育訓練,并經測驗完全了解后,由受訓人員于附件5.2上簽名確認,測驗未完全了解前,不得進入現場。 3.如其工作性質(參考附件5.
2),須由用人單位再行施予作業環境安全衛生實務訓練者,訓練記錄由安衛人員轉交用人單位,經完成訓練并測驗完全了解后簽名確認,始得從事實務操作,惟最遲應于10天內完成訓練,完整之「新進或職務異動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記錄」送管理部存盤備查。 4.用人單位應依實際工作需要加強附件5.2之訓練課程以外之其它課程,或延長訓練時數。
5. 教育訓練之實施,除針對標準作業程序予以指導外,并應使人員認知偏離特定作業程序時,可能造成的結果。 6.測驗方式由訓練單位視實際狀況得以筆試或實務操作進行。
2)職務異動人員訓練 1.職務異動后之工作性質除一般行政人員外,異動后之用人單位應依附件5.2之規定課程重新施予教育訓練,經測驗完全了解并于附件5.2簽名確認后,始得從事異動后之實務操作。 2.訓練方式及記錄視同新進人員訓練辦理。
3)消防訓練 1.安衛人員應于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訓練,如有消防滅火之實際演練,應事先知會環保主管機關(參照HSD-APM-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