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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如何辦理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建住房,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貸款通則》的規定,結合文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托在我州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 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對受委托銀行發放貸款及借款用途進行監督。受委托銀行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及使用監督。第五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提供中心認可的擔保。
第二章 貸款種類
第六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種類有:房屋抵押貸款、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按揭貸款、存單質押貸款、單位保證貸款、質押貸款。
(一)房屋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現房作為抵押物向中心申請辦理的貸款。
(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入資產作為抵押物向中心申請辦理的貸款。
(三)按揭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購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保證,到房屋竣工驗收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置換為房屋抵押的貸款。
(四)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銀行定期存單或國家債券作質押物向中心申請的貸款。
(五)單位保證貸款是指具備保證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為借款人的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
(六)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用住房公積金作質押物向中心辦理的貸款。
第七條 中心不辦理以下兩種情況的貸款,一是單純用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貸款,二是一份房產作為多筆貸款的抵押物的貸款。
第三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八條 貸款對象是文山州行政區域內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第九條 借款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所在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在本內未提取過住房公積金;
(四)在中心未有過逾期貸款歷史記載;
(五)夫妻雙方均未在中心記載有個人住房貸款余額;
(六)具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中首付款或自籌資金已超過房屋總價款的30%以上;
(八)具有合法擔保資格的保證人為其擔保,或具有相應的資產作貸款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十條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除具備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建工程進度必須按正常施工進度進行,不可中斷(不可抗力除外),并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地上建筑部分已達建筑項目總投資的30%以上;
(二)向中心及有關部門出具以下資料: 1.《土地使用權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筑許可證》
第十一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除具備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近期財務報表、該幢房屋的建房批準資料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向中心出具《保證貸款置換為房屋抵押貸款的保證書》,待房屋竣工驗收后,協助借款人辦理房屋產權證,同時將該筆貸款置換為房屋抵押貸款。
第十二條 單位保證貸款除具備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保單位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該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及近期財務報表;
(三)擔保單位必須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書》; 第十三條 貸款用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 貸款最高額度為壹拾伍萬元。
(2008年修改后:第十四條修改為:“貸款最高額度為貳拾萬元?!保?/p>
第十五條 貸款最長期限為壹拾伍年。貸款起止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人或住房公積金質押保證人的離、退休法定年齡。
(2008年修改后:第十五條修改為:“貸款最長期限為貳拾年。貸款起止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人或住房公積金質押保證人的離、退休法定年齡?!保┑谑鶙l 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政策性住房貸款利率執行,隨國家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調整而調整。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質押貸款的額度:借款申請日借款人或質押保證人住房公積金余額。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可選擇以下擔保形式:
(一)用所購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進行抵押;
(二)用國家債券、銀行定期存單及住房公積金等有價證券進行質押;
(三)具有保證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提供保證。抵押、質押、保證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款人負擔。第十九條 借款人用房產作抵押的:
(一)抵押物及其登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及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文山州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不可抗力除外),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前,不得擅自處理或重復抵押,如遇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借款人及時通知中心,并變更抵押物,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文山州境內異地房產抵押貸款,由其抵押物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到借款人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所在地辦理該筆貸款。
(四)鄉鎮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設置的抵押物必須是坐落于本鄉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有效的房地產權利證書。
(五)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第二十條 采取質押方式的: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期限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二)對設定的質押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押物如有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同意用住房公積金給借款人作個人住房公積金質押貸款的,必須簽訂住房公積金質押保證書并公證,在質押貸款本息尚未還清前不能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具有保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貸款保證的,保證人與貸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不得擅自改變和撤銷保證合同。
第二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受委托銀行有權處理抵押(質押)物或由保證人代為償還。
(一)借款人在還款期內連續3個月,累計6個月(含6個月)不按合同約定還款期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設定的貸款期限6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將抵押房屋出售、轉讓、改建、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借款人合法繼承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二十三條 受委托銀行在處理抵押(質押)物時,所獲價款按有關規定分配??铐棽蛔愕?,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四條 具備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填制《文山州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及審批表》及《房地產抵押承諾書》等有關表格。第二十五條 中心對借款人的資格、資信、擔保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經審查準予貸款的,及時向受委托銀行發出《委托貸款發放通知書》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受委托銀行收到中心的《委托貸款發放通知書》后,對借款人條件、保證人資格、抵(質)押物等進行再次審查核實,對無異議的及時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或《個人住房借款保證合同》,對有異議的及時反饋借款人和中心。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并進行公證后,受委托銀行填制《貸款指標通知書》或《借款借據》,同時劃轉款項,并將劃款憑證中心聯送中心記賬。
第七章 貸款審批程序
第二十九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程序:信貸員審核后,貸款額度在中心《法人內部授權書》授權范圍以內的報管理部負責人審批,貸款額度超過中心《法人內部授權書》授權范圍,成立中心審貸領導小組,實行集體審核后,報州中心法定代表人審批。
第八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方式:
(一)一年以下(含一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到期一次還本按季付息還款法;
(二)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采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兩種還款付息方法。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二種還款方法可由借款人委托銀行在其儲蓄存款賬戶、代發工資賬戶中給予代扣貸款本息,也可到中心受委托銀行經辦網點直接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歸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償還貸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中心每半年向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匯報一次貸款發放、收回、逾期催收等貸款管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當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存款與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比為10%時,就不再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執的《文山州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文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山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銀行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
第二章 提取條件及使用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對住房進行裝修、裝飾、中修、小修及為其他職工提供質押擔保等情況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在文山州境內調動工作的,只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時限和額度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時限: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憑本下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簽訂的購房合同(協議)在一年之內辦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準一年之內辦理;
(三)離休退休的,在批準之日起即可辦理;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即可辦理;
(五)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在獲得批準出境之日起即可辦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賃期內辦理,可每年辦理一次;
(七)償還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有效期內每三年提取一次,償還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用于結清最后余額時可提取一次;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辦理。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職工及其配偶或房屋產權共有人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費用,同時每位職工提取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以個人住房公積金結息日即6月30日為準)存儲余額的80%;
(二)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即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九條 職工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在中心記載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備的相關資料及要求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為辦理,職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辦理。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屬配偶或產權共有人的,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及復印件。受委托人代為辦理的須出具委托書。
第十二條 職工根據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的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資料: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協議)、交款收據及復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農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及復印件。
3.翻建(翻建,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農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及復印件。
4.大修(指房屋主體結構損壞,屬于危房,需要對房屋的主體構件進行拆換,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維修方案及預算、單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復印件,屬城區的,中心到實地調查后批復;屬鄉鎮的,需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鑒定證明及復印件等。
(二)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職工離、退休文件及復印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醫院證明或勞動能力鑒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以封存處理,待職工再就業后,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原被封存賬戶給予以啟封,轉移到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如該職工一直未再就業,只有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出境證或人事部門調動文件及復印件。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貸款合同、商業銀行出具的貸款本息余額證明及復印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及復印件。
(七)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供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由法院出具)、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證明或遺贈證明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及復印件。
(八)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根據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作封存處理。職工刑滿釋放再就業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被封存賬戶給予以啟封,轉移到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如該職工一直未再就業,只有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條 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核實,并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住房公積金支取款憑證》,同時在表證上加蓋印章。第十四條 職工憑單位填制的《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住房公積金支取款憑證》及相關資料到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經中心審查準予提取的,簽發現金或轉賬支票交提取職工,職工憑身份證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資金提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公積金貸款如何辦理篇二
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本市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遵循繳存義務和使用權利對等原則;公積金貸款堅持風險控制原則,以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借款申請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購住房的產權人,并在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貸款如何辦理篇三
武漢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職工家庭居住條件,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以及《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是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發放的貸款。武漢鐵路系統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公積金繳存單位所在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其不足部分可同時向商業銀行申請商業貸款,兩種貸款總稱為組合貸款。
第三條公積金貸款業務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辦理。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及管理,受托銀行負責借款合同的簽訂、貸款發放與回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公積金貸款須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要求的擔保。借款人辦理了組合貸款的,管理中心要成為該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規定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職工,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產權的自住住房;
(四)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認可的擔保;
(五)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六)借款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還貸債務且無尚未還清并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歸還的其他債務;
(七)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良好,無還貸方面的不良信用記錄。
(八)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其子女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房屋產權人必須出具同意將房屋用作公積金貸款抵押的具結書。
父母子女聯名購買自住房必須共同簽定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親屬關系的認定,以戶口簿、戶籍管轄部門的證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方式為準。
第三章貸款品種、額度、期限、利率
第七條公積金貸款品種為:一手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集資合作建房)公積金貸款、二手房(指房屋產權交易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公積金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類型及房屋總價確定的最高貸款比例;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類型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三)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其計算公式為:
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35%×12個月×貸款期限
符合住房困難家庭標準且有償還能力并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管理中心可以適當放寬貸款額度,但不得超過本條
(一)、(二)、(三)款規定的限額標準。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以武漢市政府確定的未達到家庭人均建筑面積的標準為準。公積金最高貸款比例和最高貸款限額,由管理中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職工個人收入和房地產市場狀況擬定和調整,報經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一手房為30年、二手房為20年,且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期限必須一致。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及相應檔次利率執行。
第四章貸款范圍和項目備案
第十一條貸款范圍。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房屋類型有:
(一)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集資合作建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二手房。
上述各類房屋,必須是開發建設或房屋產權等手續資料齊全,符合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條件。
第十二條項目備案。管理中心對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開發項目應進行貸前調查,并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項目辦理備案手續。
(一)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集資合作建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房屋建設開發資質,開發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紅線定位冊》等建設證件齊全;
2、具備房屋銷售資格,可以提供《商品房預(現)售許可證》或《經濟適用房銷售許可證》和集資合作建房批文等證件;
3、房屋建設進度達到貸款抵押規定標準。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1、《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且借款人為該房屋的產權人;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應提供區級以上規劃部門頒發的《臨時建房許可證》、《施工核位圖》;大修自住住房應提供區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督修單等有關文件;
3、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施工工程合同及預算方案;
4、房屋估價報告書。
(三)二手房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契稅完稅憑證》及《房屋估價報告書》。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公積金貸款的基本程序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受托銀行提出申請;
(二)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受托銀行對借款申請及資料進行審查;
(三)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填寫貸款相關資料;
(四)辦理擔保手續;
(五)受托銀行發放貸款;
(六)借款人歸還貸款;
(七)借款人結清貸款,受托銀行解除擔保。
第十四條借款人可以委托管理中心認可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二手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手續。
第六章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可以采取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可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一)以住房抵押擔保的,應簽訂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以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應簽訂質押合同并到出質單位辦理登記;
(三)以保證人擔保的,由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認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第三方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第十六條借款人用所購、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80%;二手房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成交價、計稅價(三者取低值)的70%。如該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證書,應由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用經認可的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質押金額不得低于公積金貸款本息。
抵(質)押權益自簽訂抵(質)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和受托銀行為實現管理中心債權的費用。
第十八條公積金貸款債權解除時,抵(質)押權隨之解除,受托銀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將抵(質)押物歸還借款人,由借款人辦理抵(質)押權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以保證人擔保的,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受托銀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將設定的抵(質)押權轉讓給保證人;保證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貸款抵押房屋保險
第二十條借款人自愿選擇辦理公積金貸款抵押房屋財產保險。在辦理抵押房屋財產保險時應當依照擔保法及相關規定,指明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為保險第一受益人,并享有保險金優先請求權。
第八章貸款歸還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應恪守信用,嚴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選擇按照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或者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歸還每月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可以用現金方式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也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職工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幫助其償還公積金貸款。低收入家庭的認定以武漢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準或者工資收入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但仍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或全部貸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不退還,也不收取違約金。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的,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托銀行提出申請,提前還款后由受托銀行根據剩余的貸款本金,重新計算出貸款的每月還款額或剩余還款期限。
質押的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的兌現期先于公積金貸款還款期,借款人可以與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受托銀行協商將兌現的價款用于提前歸還所擔保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另行提供經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認可的擔保,否則質押人應轉存質押物并繼續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受托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發放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根據借款合同約定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借款人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將在貸款資格上受到限制。
第二十九條根據擔保法規定以保證人擔保的,當借款人連續3個月不按借款合同約定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時,受托銀行應向保證人發出催還通知書,要求保證人履行代為清償的責任。
第三十條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時,受托銀行應按管理中心及本銀行制定的住房逾期貸款催收管理相關辦法的規定,對逾期貸款及時進行催收管理。受托銀行對公積金逾期貸款未履行催收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受托銀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要求變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必須向受托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在未達成新的協議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借款申請人對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作出的不予貸款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向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以往辦法中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管理中心應依照本辦法制定一手房公積金貸款、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和開發項目備案管理的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管理中心應依照本辦法結合鐵路系統實際情況,制定鐵路系統自管產權房及鐵路職工異地購房的公積金貸款操作細則。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010年3月8日
2009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版權所有 【關閉窗口】
公積金貸款如何辦理篇四
克拉瑪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廣大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克拉瑪依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的自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二手房。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先存后貸,存貸結合,按月還款,貸款擔?!钡脑瓌t。
經克拉瑪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與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簽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合作協議》的商品住房項目,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自住房所需費用時,可以同時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受委托銀行以住房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加商業性)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四條 管理中心為本轄區(指克拉瑪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業務管轄區域)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
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依據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規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必須按規定在管理中心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工作穩定、出勤狀況近一年內為正常,無不良嗜好,有正常償還貸款本息能力及行為;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無不良信用記錄(指連續3個月(含)或累計6個月(含)以上惡意逾期還貸記錄);
(三)購買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建造住房的,須具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
(四)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首期付款金額不低于所購住房總房款的20%;購買二手房首期付款金額不低于所購住房總房款的30%;建造住房自籌資金不少于建房總額的50%。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自取得購建房有效文件起1 年內有效;
(五)同意提供住房抵押擔保,并按照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提供保證擔保;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及配偶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 或已累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超過規定次數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借款人的貸款額度根據以下三項計算取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計算公式:個人貸款限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月)×最長可貸款年限×系數(n)。
配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為借款人與配偶分別計算的貸款限額之和。
(二)房屋價值一定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三)管委會規定的最高限額。
前款計算公式中的系數n,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經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本辦法實施初期系數n=0.9,對償還貸款能力較強、信用優良的借款人,經管理中心調查審核通過后,根據購買住房情況,系數可適當調高。
第十條 貸款最長期限為20年,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適時調整,經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借款人申請的貸款期限與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年齡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購買二手房者,則房齡(指房屋自竣工至交易時的年限)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50年。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遇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時,貸款利率做相應的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不含1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含1年)的貸款,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向受委托銀行提出書面貸款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如實向受委托銀行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
(二)借款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及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借款人已婚,應當提供配偶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和婚姻關系證明),以及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及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配偶在本地無固定工作的,需居委會出具證明;
(四)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自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其相關資料;
(五)購買住房首期付款證明或者建造住房自籌資金證明;
(六)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所購住房價值評估報告;購買外地住房抵押本地住房的,需提供本地住房價值評估報告,抵押他人住房的,同時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七)提供保證擔保的,選擇保證人擔保應由保證人提供本人的收入證明,選擇購買保證保險的應由保險公司出具同意承保的相關證明;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受委托銀行按照要求,對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信息及相關資料進行貸前審查簽章確認,并將審查確認的相關信息及資料傳遞到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管理中心在收到受委托銀行傳遞的借款人信息及相關資料后進行貸款審復核和審批,做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后,將審批結果及相關貸款資料傳遞到受委托銀行。
第十五條 經管理中心審批同意的貸款,受委托銀行應按以下程序完善相關手續:與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手續→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第十六條 在烏魯木齊市明園管理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直接向明園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烏魯木齊市所屬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完成擔保和反擔保相關手續后,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的發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住房抵押擔保。同時,根據借款人償貸能力等情況,還應當提供保證擔保。
第十八條
住房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購建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以所購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第三人擁有住房進行貸款抵押擔保。
第十九條 住房抵押擔保,必須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評估價值確認。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保證擔保有保證人擔保、保證保險和擔保公司擔保三種方式,其中保證人擔保和保證保險兩種擔保方式由借款人任選其一。
(一)保證人擔保。借款人選擇提供第三方自然人作擔保,承擔償還貸款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應具備下列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本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
2、保證人工作穩定,且連續工作5年以上,有足夠的代償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指連續3個月(含)或累計6個月(含)以上惡意逾期還貸記錄);
3、在本轄區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4、保證人只能為一個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可以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但保證人與借款人之間不能相互擔保和同時申請貸款;
5、保證人年齡與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保證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二)保證保險擔保。借款人選擇與管理中心簽定《住房公積金貸款保險協議》的保險公司承擔貸款保證保險,由保險公司為其提供同意承保的相關證明。
(三)擔保公司擔保。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借款人,在管理中心烏魯木齊明園管理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管理中心認可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承擔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保證人擔?;蜻€貸保證保險:
(一)借款人只有一方在本轄區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借款人配偶在貸款未還清之前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
(二)申請貸款額度高于一定額度的, 具體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一年核定一次;
(三)管理中心經過調查認為必須提供保證擔保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額=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
?1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自受委托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合同約定還款日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首次還款額應當是借款合同中載明的月償還貸款本息與借款當月應支付利息之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可以委托銀行通過指定的銀行卡劃轉或在每月還款日前到受委托銀行償還貸款本息;也可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借款人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直接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單位財務部門代扣代繳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正常還款1年以上,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可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兩種方式之一提前還款: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公式:應還利息=剩余貸款本金×月利率÷30(天)×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
(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后,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以后的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的任意內可以提前歸還幾個月貸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歸還。歸還后,借款人仍按原月還款額歸還剩余貸款。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貸款本息后,先到管理中心領取住房《解押通知單》和房屋他項權證,同時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證件到房地產抵押部門辦理住房抵押注銷手續。
第七章 違約與處置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未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連續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或要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保險公司或第三方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抵押房產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或受益繼承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管理中心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犊死斠朗凶》抗e金貸款管理辦法》(克公積金委?2006?1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住房 公積金 辦法 通知
抄送:自治區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處、克拉瑪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各成員
克拉瑪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0年8月16日印
公積金貸款如何辦理篇五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 款風險,支持個人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 例》(下稱《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后管理、法律責任等貸款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的專項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對象與繳存對象一致、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中小套型、中 低價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購買別墅等豪華住宅和非住宅提供 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下稱受委托銀行)辦理。管 理中心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 義務。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須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 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銀行申請自營性 個人住房貸款,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履行下列 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決策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 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四)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受委托銀行。(五)需要決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事項。
第八條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 貸款政策,為繳存人提供政策咨詢,維護繳存人依法享有的住 房公積金貸款權利。
(二-)編制并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編制住房公積金 貸款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三)審查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四)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的審批及貸后管理。(五)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算、統計、信息查詢及相 關資料管理。
(六)負責對受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進行 監督管理。
(七)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 事項。
第九條 受委托銀行根據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或協 議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
(一)為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咨詢,協助受理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并進行審查。(二)審查貸款項目?!?/p>
(三)根據管理中心的審批結果,與借款人簽訂借款相關 合同,并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
(四)發放、回收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結算。及時向管理中心提供準確、完整的貸款信息數據。(五)實施貸后管理,協助催收逾期貸款。(六)辦理委托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 川銀監局,依法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貸款行政監督職責:(一)監督管委會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決策職責情況。(二)監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職責情況。(三)監督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情況。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一條 凡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未 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繳存人,須賬戶啟封并重新按時足 額繳存滿一年以上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 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 息的能力。
(三)購買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 門的批準文件;大修住房的,須具有縣(區)及以上規劃和建 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
(五)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最高額度和單筆可貸額度: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各市州管委會決定、調 整,并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會根據本地的房價和工資水平、居民家庭平均 住房水平、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規模等因素確定最高貸款額 度。最高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地普單商品住房平均價格 的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單套價款總額的80%。
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且貸款購買同一套住房的,可適當提高貸款最高額度?!?/p>
(二)單筆可貸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況、信用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購建住房價格、借款期限、還貸能力系數、貸款額占房屋總價 款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單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最高 貸款額度。
借款人的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確定、調整并予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不得超過70%;經管委會批準,各地可酌情提高經濟適用住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第十四條 各市州可自行確定本地住房公積金最長貸款期 限,但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5年,購買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應適當縮短貸款年限。
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限。臨近退休,但具有償還能力且個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實施貸后管理的,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寬后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當地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延長至退休后的,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執 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還款 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應住房公積金貸款檔 次利率執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六條 在能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各管理中心應逐 步開展異地貸款業務,以滿足繳存人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購買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管理中心或受 委托銀行提出申請,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要求提供的相 關資料。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及時進行 貸前調查和審核;受委托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情況,以及購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后將材料送交管理中心審核。
自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管理中心應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發放貸款的,說明原因并將相關資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九條 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貸款,由受委托銀行與 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管理中心復核同意后,將貸款資金劃入受委托銀行的委托基金賬戶;受委托銀行按借 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及時發放貸款。
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 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管理中 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購買的擁有所有權 證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 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 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 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管理中 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不得用住房公積金作質押擔保。
(三)保證擔保。由城市房地產臵業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 供保證擔保,或者經管理中心認可的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 保證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經管理中心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 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在貸款期間,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 更貸款擔保方式并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盡量采用住房抵押擔保。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必須將住 房價值全額用于抵寸甲,抵押人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辦理公證。抵押住房的現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 者該住房的評估價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 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 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管理中心和受 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采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 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本息,出質人必須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按有關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 手續。有價證券交由受委托銀行保管。
第二十三條 由住房臵業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的,住房 臵業擔保公司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住房臵業擔保 公司須與借款人和受委托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或協議,同時有權 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擔保。
第二十四條 房屋開發單位銷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 權證前,房屋開發單位應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受委托銀 行經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后,與房屋開發單位簽訂擔保合同,并 為其開立保證金賬戶,足額交存保證金。辦妥房屋抵押手續后,才能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可自愿辦理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 款人承擔。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 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 或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由借款人與受委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自銀行發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 款期,以銀行發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與銀行約定的固定 時間為每月還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貸款銀行償還 貸款本息或委托貸款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賬戶等代扣。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管理中心同 意,由住房臵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還應同時通知擔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資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督杩詈贤泛汀稉:贤妨碛屑s定的從其約定。
借款人提前還貸,可用下列任一方式歸還本息:(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 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 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二)提前歸還部分本金。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 占用天數計算并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后每月應 還本息額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三)提前歸還若干個月本息。提前歸還若干個月貸款本 息后,仍按原月還款額歸還剩余貸款。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按相應擔保合同約 定,將抵押物或質押物返還給抵押人或出質人,解除設定的擔 保權,并及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條 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須經管理中心及借貸雙 方協商同意,采用住房臵業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的還須征得擔保 公司同意。變更合同末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 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 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 款管理臺賬,提供貸款信息查詢,實行統計分析電算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規范貸款資料的歸檔、使用、銷毀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銀行經管 理中心同意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借款人 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 材料并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或償還貸款本息的。(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住房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住房、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的。(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的。
第三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 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 處臵抵押住房或質押物:
(一)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 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二)借款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經濟糾紛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三)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后還款期限三個月未還清全 部貸款本息的。
第三十六條 處臵抵押住房或質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 分配:
(一)支付處臵抵押住房、質押物所需費用。(二)扣除處臵抵押住房、質押物應繳納的稅款。(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質)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質)押人或借款人。
處臵抵押住房、質押物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和 賠償金時,抵(質)押權人有權繼續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七條 發生貸款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 事人可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負責 追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單位、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不 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 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 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 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管委 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貸款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市州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積金貸 款的具體規定。之前各市州制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規定與 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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