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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考核制度篇一
根據《中共道縣縣委辦公室 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道縣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道辦發〔2023〕52號),《西洲街道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西辦發〔2023〕65號)文件精神,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加強水環境治理的決策部署,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目標,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街道六個居委會和直屬責任部門。
二、考核內容及賦分辦法
考核內容分組織領導,日常管理,工作效果,督查情況四類指標,分值100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三、考核方式
(一)居委會和直屬責任單位自查
每年12月下旬,各居委會和直屬責任單位對照考核辦法對本河長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于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報街道河長制辦公室。
(二)資料核查和現場核實
考核工作由街道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實施。資料核查主要是查閱相關資料,復核自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理性;現場核實主要是對資料核查過程中存在的疑問,通過資料無法確認的,赴現場核實相關情況。
四、結果運用
考核結果將納入街道對居委會、街道相關責任部門目標考核及評比。(三)做好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各類宣傳平臺作用,緊緊圍繞“河長制”管理工作重點,向社會公眾開展廣泛宣傳,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引導公眾積極關注、支持、參與河庫管理與保護,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河長制考核制度篇二
平涼市市級河長制工作考核激勵與問責制度
(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河長制各項工作順利開展,促進各級河長履行職責,及時掌握全市河長制工作情況,確保河長制制度全面落實,依據《平涼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平辦發〔2023〕70號),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組織
市督查考核局與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組織全市河長制工作考核考評。市督查考核局將全市河長制工作列入縣(區)和市河長制工作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管理中,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河長制辦公室制定考核考評辦法并組織考核,市督查考核局指導并參加考核考評。
二、考核考評
(一)考核對象
市河長制工作部門,各縣(區)總河長、河長,各縣(區)河長制辦公室。
(二)考核頻次
河長制工作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每年12月下旬。
(三)考核原則
考核工作圍繞河長制年度工作要求和目標任務,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工作成效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注重整改落實的原則;— 1 —
堅持實事求是、注重激勵問責的原則;堅持客觀公正、注重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原則。
(四)考核內容
河長制工作年度計劃工作內容、任務、目標的完成情況。考核考評項目主要包括:河長制制度落實情況、河長履職情況、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日常工作協作配合情況等。
(五)考核考評程序
1.制定考核辦法。根據年初制定的河長制工作目標任務,由市督查考核局指導市河長制辦公室制定考核辦法,明確考核內容、考核指標及權重、考核評價標準及分值、計分方法、考核結果審定與運用等,經市河長制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核、市級總河長審定后印發實施。
2.擬定方案。年底考核前,由市河長制辦公室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確考核考評要求、考核成員、時間安排等,經市河長制辦公室主任審核、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定后執行。
3.自查自評。被考核對象對照河長制考核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全面自查和評分,并形成自查自評報告。
4.現場考核。根據考核工作方案,由市督查考核局及市河長制辦公室組織2~3個考核組分別考核,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檢查、查閱臺賬資料、座談交流、評價指導等方式進行考核考評。
5.綜合評定。考核組根據現場考核和自查自評報告,按年度考核辦法確定的計分辦法及評價規則,計算得分、評價考核等次、撰寫考核考評報告。考核結束5個工作日內,各考核小組將考核考評報告提交市河長制辦公室匯總,形成全市河長制工作年度考核考評報告,經市河長制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市總河長審定后,公布考核結果。
(六)考核計分及等級
考核結果按百分制計分評定等次。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計分按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管理中所賦分值和河長制工作考核得分百分率計算計入。單項考核結果按得分高低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七)考核結果應用
1.考核結果納入全市縣(區)及市直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績效管理,綜合考評。
2.對縣(區)河長的考核結果作為組織部門對縣(區)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3.考核結果抄送市總河長、河長,市委、市政府及市河長制工作部門,紀檢、組織、人事、監察部門。
三、表彰激勵
(一)表彰原則
面向基層一線,重在推動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二)表彰頻次
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
(三)表彰范圍
包括集體和個人。集體指全市范圍內的縣(區)、鄉(鎮、街道)政府及河長制辦公室;個人指縣(區)、鄉(鎮、街道)、村級河長和鄉(鎮、街道)警長。
(四)表彰類型
分為“河長制工作先進集體”、“優秀河長”和“先進個人”。
(五)評選條件
1.“河長制工作先進集體”評選條件:對近三年任意兩個年度考核為優秀且另外一個年度考核為良好及以上的,按三年總分高低進行排序,對得分排在前2名的縣(區)、前5名的市河長制工作部門、前10名的鄉(鎮、街道)予以表彰。
2.“優秀河長”評選條件:近三年任意兩個年度考核為優秀且另外一個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的縣(區)、鄉(鎮、街道)各推薦1名和2名優秀河長。
3.“先進個人”評選條件:對在推行河長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相關人員,由市河長制工作部門和各縣(區)分別推薦1名和3名。
(六)表彰程序
1.根據近三年的考核結果,由市河長制辦公室提出擬表彰集體建議單位,報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2.對符合表彰條件的“優秀河長”,采取由鄉(鎮、街道)到— 4 —
縣(區)、縣(區)到市的方式;“先進個人”采取由鄉(鎮、街道)到縣(區)、縣(區)到市和由市河長制工作部門直接推薦的方式,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上報推薦人選、先進材料,由市河長制辦公室初審后提請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3.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薦表彰集體、個人審核通過后,提請市河長制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并送市總河長審定。
4.推薦單位和個人審議審定后,市河長制辦公室對擬表彰集體及個人名單在平涼門戶網和《平涼日報》公告公示,確定無異議后,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5.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表彰大會表彰。
(七)獎勵形式和標準
市委市政府向受表彰的集體授予“全市河長制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獎牌,向受表彰的個人授予“全市優秀河長”、“全市河長制工作先進個人”榮譽證書并給予獎金。
四、追責問責
1.對年度考核考評結果不合格的河長,由市級河長對其進行誡勉談話,發出預警提示,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河長,實行“一票否決”,建議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并在兩年內不予提拔任用。
2.對年度考核考評結果不合格的縣(區)及市河長制工作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河長制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報送紀檢部門依法依紀追究黨政負責人責任。
3.對以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或者在獲得榮譽后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經核實后由市河長制辦公室提出、市河長制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報市委市政府批準予以撤銷,同時收回其獎牌和證書,并追回獎金,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4.參與考核考評人員應當嚴守考核考評工作紀律,堅持原則,保證考核考評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對象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考核順利進行。對不負責任、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考核考評人員或被考核對象,情節輕者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影響的按《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河長制考核制度篇三
政[2023] 號
某某鎮“河長制” 工作考核辦法
為確保我鎮“河長制”目標任務的落實,使河長制工作扎實推進,現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村級河長
二、考核內容
“河長制”工作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河長制”工作制度機制、“河長制”工作督考、“河長制”基礎工作等指標,并分別細化賦分。
三、考核方式
“河長制”考核包括月度考核和考核。月度考核由鎮長辦公室牽頭組織各職能部門組成考核檢查組,鎮農辦負責聯系 溝通,按照“統一標準,分組考核”的原則,采用聽取工作匯報、現場檢查、查閱臺帳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
四、考核評分
“河長制”工作考核評分采用百分制,考核得分=月度綜合考核得分均值×70%+綜合考核得分×30%,月度綜合考核得分均值=月度綜合考核得分之和÷12。當月考核扣分點在下個月考核之前未整改到位,按相關標準加倍扣分,直至完成整改。考核結果分四檔:分四檔: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含80分)-90分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一)對上級督查發現的問題、媒體報道的問題未及時整改落實的,一次扣5分,20分扣完為止。
(二)發現河長牌聯系方式不通的每處扣5分;發現河長牌不干凈整潔每個扣5分;20分扣完為止。
(三)未制定“一河一策”的,最高扣10分;未制定計劃的最高扣10分,20分扣完為止。
(四)河道、岸坡發現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一處扣2分;河道管理范圍內發現違章一處扣5分;未及時上報涉河排污口,一處扣4分;未設置涉河排污口標志牌的,一處扣2分;40分扣完為止。
(五)“河長”工作日志記錄情況,每月河長日記不少于2 篇,2 缺一篇扣2分。
五、獎懲制度
考核結果作為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河長予以通報表彰;連續2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河長,問責其履職不力的責任。
某某鎮河長責任制度
(一)鎮級“河長”職責
1、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掛鉤聯系河道轄區內河段的水環境治理“一河一策”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
2、定期開展掛鉤聯系河段的巡查,并負責與各相關責任部門進行對接,推動各項治理工程、工作落實;
3、協調解決跨村河道(段)“河長制”工作;
4、負責下屬村級“河長”考核工作;
5、定期向區水利局書面上報聯系河段的“一河一策”水環境治理重點項目進展情況和自身履職工作情況。
6.及時記錄河長日記,每月不少于三篇,河長要親自手寫記錄,不能由他人代寫。
(二)村級“河長”職責
1、負責協助社區級河長開展本村范圍內掛鉤聯系河段的水環境治理工作;
2、落實本村范圍內掛鉤聯系河段的長效管理和日常監管措施;
3、負責定期向鎮級“河長”上報河道治理工作進展,積極落實鎮級“河長”部署、督辦的各項任務;
4、負責動員沿河村民參與護河、愛河活動;
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我鎮水環境治理工作效率,積極發揮上下聯動作用,充分調動社會監督和群眾參與力量,及時掌握我鎮水域臟、亂、差現象,切實推進全鎮“河長制工作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級河長電話及監督舉報電話均需在河長公示牌上公布,一旦掛鉤聯系河道被投訴舉報必須受理,河長需要及時到現場,聽取舉報人和群眾意見,進行實地探勘調查,并及時交辦有關部門立即解決處置;不能現場立即處置的,要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并抓好跟蹤落實和情況反饋,確保整改到位。
(二)、鼓勵實名舉報下列違法行為:
⑴排污單位偷排、直排廢水; ⑵隨意傾倒泥漿等建筑垃圾;
⑶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或私設暗管排污; ⑷河道周邊禁養區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⑸河道周邊存在涉水違法(構)建筑物; ⑹河岸垃圾亂堆放,未有效集中處置等。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通過電話舉報或來人舉報等方式,需同時提供被舉報河道的名稱、地址(或違法事實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基本違法事實(或違規現象),必要時要配合河長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或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對實名舉報的問題,河長對投訴舉報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應。由接報地的河長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核查,把事件處理的結果要及時反饋給舉報人,向社會公開。
(五)、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檔案,包括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對外公布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人員,否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六)、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以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某某鎮建立例會和協調推進制度
為及時協調解決改善河道水質重點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快推進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形成合力,確保完成治理目標,特制訂本制度。
1、重點項目協調指的是河長會同職能部門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重點項目順利推進。
2、重點項目協調由鎮農辦收集梳理重點項目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召集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所在地政府的等相關單位會商,治水辦負責實施。
3、與會人員。河長、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所在村居干部和群眾代表、其他相關人員。
4、例會執行。鎮級河長根據報表和季度報告情況定期不定期及時召開例會,指導開展防洪排澇、水污染整治、文化景觀提升等治理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協調解決涉及鎮級層面的重點難點問題,推動重點工程和重點整治工作的落實。要做好會議記錄,會后根據會議協調結果做好與各相關單位的銜接工作,跟蹤落實,定期向河長匯報工作進展,并做好會議紀要備案。同時,掛鉤聯系河道的河長例會原則上不得少于每季一次。
5、河長要切實履行協調督促的職責,在職能部門單位協調發揮應有作用,建立健全重點項目聯絡員制度。鄉鎮級農辦必須 對所轄河道每個重點項目做好日常聯系溝通工作,全程跟蹤,緊抓落實。
6、開展重點項目督查活動。通過現場察看、匯報座談、查閱資料等方式,對各重點項目難題協調推進情況和問題落實整改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及時通報項目督查情況,推進重點項目建設。
某某鎮河長制巡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管理,促進長效巡查檢查工作,確保各級河長履職到位,特制訂本制度。
1、巡查范圍:全鎮所有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圍。
2、巡查頻率:各級河長要加大對包干河道的巡查力度,監管河道污染情況。鎮級河長巡查十天一巡查,村級河長一周一巡查。
除日常巡查外,河長可以結合掛鉤聯系河道實際情況進行不定期巡查,此外,河長要督促河道保潔員每天開展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3、巡查內容:
⑴河道截污納管、日常保潔是否到位;
⑵工業企業、畜禽養殖、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行業企業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⑶是否存在各類污水直排口、涉水違建(構)筑物、棄土棄渣、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等;
⑷生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處理;
⑸河道整治工程質量進展情況;
⑹河道兩岸3米范圍內的各類堆積物及違章建筑;
4、巡查處置。河長在巡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置: ⑴處置權限屬于河長,馬上進行處置;
⑵處置權限屬于部門,河長應第一時間聯系或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⑶若發現責任部門對問題查處不力的,應第一時間以督辦函形式轉交相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查處,并進行跟蹤落實,督促反饋結果,確保整改到位。
5、巡查記錄:河長要做好每次巡查的記錄工作,并把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與處置情況,準確詳細的在《河長工作日記》中做好記錄。
某某鎮河道保潔長效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我鎮河道保潔工作,恢復河道生態功能,進一步完善河道保潔管理機制,結合我鎮水域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對全鎮區域范圍內的所有河道全部納入保潔范圍,主要保潔河道漂浮物、河道滋生物、生活和生產垃圾,清理河道岸邊圍欄、雜物和垃圾等。河道保潔要達到“四無”標準:即河面無漂浮物、河中無障礙物、河邊無圍欄養禽、河岸無暴露垃圾。把打撈的垃圾、雜物及時送到規定的垃圾堆放場所,垃圾、雜物要日產日清,確保河道環境整潔。實現“流暢、水清、岸綠、魚游”的河道保潔管理目標。
二、人員組織保障
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成立鎮、村二級河長機制。鎮長擔任總河長,鎮級河長擔任一級河長,村委會書記或主任擔任二級河長。鎮政府成立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確定專人負責河道保潔工作。
三、河道保潔管理范圍
某某河片區:兩側涉及2個村。
某某河溪片區:兩側涉及8個村。
四、河道保潔工作要求
1、建立河道保潔工作制度,并在主要河道邊設立河長制度 11 牌。按照各村所在河道的地理位置,明確本單位所保潔的河道名稱、河道長度,河長。
2、必須保證保潔質量。
保潔隊伍要根據河道保潔要求,達到“四無”標準,日常保潔每天開展一次,日產日清,遇特殊情況,隨時保潔,確保河道整潔、暢通。
3、實行監督與管理
對承擔河道保潔的行政村,實行鎮監督管理,不定期的抽查,保潔管理人員不在崗一次,扣除當月工資30%,年終實行綜合評定,優秀給予適當獎勵。
五、河道保潔資金落實
1、某某鎮實施河道發包承包制度,所需工資由鎮財政負責統一保障。
2、各級河長對河道實行常態化管理。
在全鎮主要河道邊安放宣傳與制度牌,日常對保潔管理人員和保潔隊伍實行監督與檢查,同時接受全鎮群眾的投訴。
六、加強宣傳、營造氣氛
把宣傳工作貫穿全鎮河道水域保潔的始終,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向廣大群眾宣傳河道水域保潔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之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從而為全面推進全鎮河道水域保潔工作,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輿論氛圍。
河長制考核制度篇四
鄉鎮“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
各村(居)委會:
經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東興鎮“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村結合工作實際,嚴格貫徹落實。
中共東興鎮委員會
2023年6月13日
東興鎮“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轄區水環境保護責任,切實改善河流水質,實現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根據《四川省直機關017年河長制工作要點》和《東興鎮“河長制”實施方案》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納入“河長制”管理的各村(居)。
第三條 “河長制”工作考核的內容:
(一)轄區內河道環境保護管理的領導機構(包括明確專人負責)及河長制宣傳教育落實情況。
(二)轄區內河道管理計劃及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三)開展巡河走河情況,發現問題能處置的及時處置,不能處置的及時上報。
(四)“河長制”工作信息上報情況。
(五)轄區內河流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1、沿河兩岸墾植退墾情況;
2、沿河兩岸垃圾清理情況;
3、河道兩側禁養區范圍內養殖企業(戶)的整治拆除情況;
4、河道兩側其他污染源,包括工農業面源污染的登記和監控情況。
第四條 “河長制”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工作采取聽取匯報、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以及資料檢查等方式,按照《東興鎮“河長制”工作考核評分細則》(附后)逐項量化評分。考核分為三個等次,即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60分至89分(含60分)為合格,59分以下(含59分)為不合格,考核名次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列。
第五條 “河長制”工作考核實行履職保證金制度。每年年初,涉及“河長制”工作的各村從村級轉移支付中拿出2000元作為“河長制”工作履職保證金,年終考核獲得前一、二、三名的村除全額退還履職保證金外,每村分別給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獎勵;對年終考核排名后兩位且得分不合格的村,鎮政府將全額扣除2000元履職保證金,并要求村主要負責同志在全鎮干部大會上作表態發言。
第六條 “河長制”工作考核由鎮“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一)因河湖管理不到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內本轄區因沒有及時上報有關環境隱患信息而被上級發現并通報批評的,或者發生重大水污染責任事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定)的。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鎮“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河長制考核制度篇五
xx鄉“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轄區水環境保護責任,切實改善河流水質,實現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根據《2023年上半河湖長制工作督查考核方案》(x河辦〔2023〕x號)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對象為納入“河長制”管理的各村(社區)。
第三條“河長制”工作考核的內容:
(一)轄區內河道環境保護管理的領導機構(包括明確專人負責)及河長制宣傳教育落實情況。
(二)轄區內河道管理計劃及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三)開展巡河走河情況,發現問題能處置的及時處置,不能處置的及時上報。
(四)“河長制”工作信息上報情況。
(五)轄區內河流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1.沿河兩岸墾植退墾情況;
2.沿河兩岸垃圾清理情況;
3.河道兩側禁養區范圍內養殖企業(戶)的整治拆除情況;
4.河道兩側其他污染源,包括工農業面源污染的登記和監控情況。
第四條“河長制”工作考核評分采用百分制,考核得分=月度綜合考核得分均值×70%+綜合考核得分×30%,月度綜合考核得分均值=月度綜合考核得分之和÷12。當月考核扣分點在下個月考核之前未整改到位,按相關標準加倍扣分,直至完成整改。考核結果分四檔: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含80分)-90分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一)對上級督查發現的問題、媒體報道的問題未及時整改落實的,一次扣5分,20分扣完為止。
(二)發現河長牌聯系方式不通的每處扣5分;
發現河長牌不干凈整潔每個扣5分;20分扣完為止。(三)未制定“一河一策”的,最高扣10分;
未制定計劃的最高扣10分,20分扣完為止。(四)河道、岸坡發現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一處扣2分;
河道管理范圍內發現違章一處扣5分;未及時上報涉河排污口,一處扣4分;未設置涉河排污口標志牌的,一處扣2分;40分扣完為止。第五條“河長制”工作考核由鄉“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一)因河湖管理不到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內本轄區因沒有及時上報有關環境隱患信息而被上級發現并通報批評的,或者發生重大水污染責任事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定)的。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鄉“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