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起家庭矛盾糾紛調解后的思考
俗話講“清官難斷家務事”,我們基層民警在處理眾多矛盾中也感到家庭矛盾相對復雜,難以妥善處理,但是,將家庭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是維護家庭穩定的需要,也是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由此,一個合格的基層民警必須要具備善于調解家庭矛盾的能力,方能適應當前公安工作的需要。結合下面一則典型案例,我談談對家庭矛盾調解的一點看法:
案例:張甲與張乙系父子關系,張甲曾從張乙手中借了5000元錢為其大兒子張丙墊付超生子女罰款。張家兄弟分家后,張乙多次向其父討要這5000元錢,張父以種種借口推脫。張乙認為其父母是故意推脫,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將其父母推到在地。張丙獲悉該情況后,請來一幫朋友準備教訓張乙,而張乙的妻哥獲悉后,唯恐其妹夫吃虧,也邀來一幫人前來應對,雙方正準備大打出手的時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趕到,制止了一場大規模的流血沖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針對此事“癥結”,耐心做張乙的思想工作。剛開始,張乙態度很不好,脾氣暴躁,認為派出所民警來是在給自己出丑,聽不進任何言語和勸告,對立抵觸情緒很大,準備以死抗爭。民警圍繞張乙開展說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勸說下,張乙幡然醒悟,主動承認自己不應該將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錯誤,愿意接受處理,同時表示這5000元錢根據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著索要,張甲本著親情關系也表示原諒張乙,張丙也明確表示這5000元錢自己會盡快償還。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簽訂一份協議,明確三方的責任義務,三方都鄭重其事地在協議上面簽了字。完結此次家庭調解后,作為一名責任區民警感觸頗深:
一、及時出警是預防矛盾升級的重要環節。按照唯物主義辯證法的觀點,事情有相對的大小沒有絕對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斷地發展變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變大,超出控制的范圍。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鐘到達現場并迅速控制住現場局勢,將一場即將開始的械斗及時制止。設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報警后沒有及時趕到,放任矛盾發展,雙方很可能走極端,從而引起大規模的械斗,釀成家庭悲劇。
二、冷靜調處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方法。矛盾的解決需要正確的方法,任何矛盾糾紛都有一個演變的過程,語言中傷、態度不恭等,是將問題擴大化的催化劑;推心置腹、態度和藹卻是緩和矛盾的中和劑。上述案例中,民警對張乙進行勸說時,張乙開始有很大的抵觸情緒,認為父母雙方沒有對其兄弟兩人一視同仁,有意偏袒其哥哥,在交談中,張乙多次流下委屈的淚水,此時,民警沒有制止張乙的行為,讓其進行充分的陳述使他的情緒得到舒緩,在張乙的情緒徹底冷靜下來后,民警一番中肯的話語,深深打動了張乙,張乙為自己做事不冷靜深表后悔。此案例中,民警沒有大聲呵斥和粗暴的干預,而是打出了一張“冷靜”牌,使問題反而得到較好解決。
三、善抓矛盾是解決糾紛的關鍵。唯物主義辯證法告訴我們,解決問題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此案例中的“關鍵點”是5000元錢如何得到妥善解決的問題。民警在調處此案件中牢牢把握住矛盾的“關鍵點”,首先,通過向張丙講明利害,張丙作為受益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耐心地做張乙的思想工作,講明父子、兄弟之間存在金錢無法衡量的關系;再次,明確誰是最終為這5000元“埋單”的人,張家父子齊聚一堂,大家將存在的問題與隔閡擺明,矛盾迎刃而解。
四、依法調處是預防糾紛的治本之策。每件案件的處理,都要依法處理,程序合法。此案例中,牽扯債務問題和毆打他人問題,我們可以根據《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通過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同時,闡明雙方的過錯及違反協議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一紙調解協議必不可少,以做到有據可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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